❶ 互聯網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互聯網安全的類型
網路安全由於不同的環境和應用而產生了不同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系統安全是指運行系統安全即保證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側重於保證系統正常運行。避免因為系統的崩演和損壞而對系統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消息造成破壞和損失。避免由於電磁泄翻,產生信息泄露;
2、網路安全是指網路上系統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戶口令鑒別、用戶存取許可權控制、數據存取許可權、方式控制、安全審計、安全問題跟踩、計算機病毒防治、數據加密等;
3、信息傳播安全是指網路上信息傳播安全、即信息傳播後果的安全、包括信息過濾等。側重於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進行傳播所產生的後果,避免公用網路上大雲自由傳翰的信息失控。
❷ 民法典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繼承和侵版權責任權,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典共一千二百六十條款,主要內容包括七大篇。
1、第一編總則,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
2、第二編物權編中,規定了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增設了居住權。
3、第三編合同編內容最多,幾乎佔了民法典幾乎一半的內容,並且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物業合同、合夥合同等。
4、第四編人格權編中,對貶損他人名譽權做了詳細的規定,並對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嚴格保護。
5、第五編婚姻家庭編中,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讓那些沖動離婚的人冷靜三十天。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如果一方借債沒有用於家庭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債。
6、第六編繼承編中,對法定繼承的代位繼孝山承進行了規定,對遺囑不再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而是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7、第七編侵權責任編中,對網路侵權、共同侵權、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損害責任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部條例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高慎隱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戚廳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❸ 互聯網法律法規有哪些僅僅適用在互聯網上的一些行為嗎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中提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是「情節嚴重」,而這則解釋就明確了什麼是「情節嚴重」,包括行蹤軌跡信息、內容信息、徵信信息、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50條以上即為情節嚴重。白帽子需要在意這一解釋。
2、《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則解釋明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中的「情節嚴重」。
3、《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網路安全法第五章「檢測預警和應急方案」的具體實踐方案。將網路安全事件分為四級,對應四級預警等級和四級應急響應。為了保證預案實時性,預案原則上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修訂工作由中央網信辦負責。
4、《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第一批)》明確了《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的「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
5、《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著力於提高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
6、《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這一細則進一步明確,通過互聯網、公眾帳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論壇等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且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和《網路安全法》一起,這是新媒體需要注意規范的。
❹ 網路安全法涵蓋了網路安全治理相關的全部法律規則嗎
《網路安全法》沒有涵蓋網路安全治理相關的全部法律規則。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里就要根據《民法典》來裁定。
網路詞條:網路安全法
❺ 互聯網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❻ 《民法典》-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0 前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基本內容包括:
隱私權、個人信息的定義典型的侵權行為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信息處理者的安全義務和保密義務現摘錄全文如下。
1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全文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隱私權侵害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雀察帶;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個人信息的定義】自沒野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和條件】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2 相關法律除了民法典,還有其他法律、規范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進行約束,如《網路安全法》、GB/T 35273-2020《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以及正在立法規劃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等。其中,GB/T 35273-2020《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屬於推薦性質的規范,不具有強制效力,也不能直接引用用於處罰,但在通過其他規章、行政決定、監管要求、內部管理規定、合同承諾、公開承諾等形式引用之後,也具有強制效力。
《網路安全法》摘錄: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頃蘆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❼ 互聯網有哪些規則
互聯網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民法典》、《網路安全法》等。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為了保證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頒布《網路安全法》。一、互聯網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
》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
二、《網路安全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網路空間主權原則。《網路安全法》第1條「立法目的」開宗明義,明確規定要維護我國網路空間主權。網路空間主權是一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各國自主選擇網路發展道路、網路管理模式、互聯網公共政策和平等參與國際網路空間治理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第2條明確規定《網路安全法》適用於我國境內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這是我國網路空間主權對內最高管轄權的具體體現。
2、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原則。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是一體之兩翼、驅動之雙輪,必須統一謀劃、統一部署、統一推進、統一實施。《網路安全法》第3條明確規定,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既要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又要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做到「雙輪驅動、兩翼齊飛」。
3、共同治理原則。網路空間安全僅僅依靠政府是無法實現的,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技術社群和公民等網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參與。《網路安全法》堅持共同治理原則,要求採取措施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政府部門、網路建設者、網路運營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行業相關組織、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社會公眾等都應根據各自的角色參與網路安全治理工作。
綜上所述,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發展的十分迅速,成為互聯網大國。網路空間也不是法外之地,在依法治國理念下,我國針對網路也頒布了相關法律,其中最直接的就是《網路安全法》。另外,在《民法典》中也有關聯條款。從事互聯網運用的企業和個人,要遵守法律法規。
❽ 網路安全法是屬於民法么
不是民法,是行政法
❾ 民法典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篇章是
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第六章名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本章總結我國既有立法經驗(如《網路安全法》)和學界通說確立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規則。我國立法機關也正在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未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將與民法典之中的規則配合起來,全面保護個人信息。具體來說,第六章的主要內容包括: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明確了隱私權的內涵。
_一、隱私權與隱私的涵義
所謂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是指,自然人就其隱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權利,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權保護的是自然人的隱私。從隱私這個詞的本身就可以看出,有兩方面的特點:一是「隱」,即並非公開的狀態,如果已經被自然人自行公開或者合法公開的,就不是隱私;二是「私」,即私人液滲野的事情,與他人權益、公共利益等無關。正是從這兩方面出發,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將隱私界定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由此可見:
1.隱私僅僅是自然人所擁有的。因為保護隱私是與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息息相關的,根本在於維護人格自由,保護人格尊嚴。也就是說,只有自然人針對隱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護的精神利益。至於法人、非法人組織並不存在隱私的問題。法人、非法人組織也存在不願意為他人所知的活動、信息,也存在工作活動的秩序不被打擾破壞的需要,但這些要麼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要麼屬於生產經營秩序或者公共活動秩序的范疇。
2.我國法上的隱私被分為:私人生活安寧以及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1)私人生活安寧,有鬧喊廣狹義之分,廣義的私人生活安寧實際上可以涵蓋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由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界定隱私時,將私人生活安寧與私密空間等並列,故此,該款中的私人生活安寧是指狹義的私人生活安寧,即自然人個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的狀態。(2)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應當說,這三者之間具有交叉重疊。因為私密空間往往進行的就是私密活動或存儲私密信息,如夫妻在住宅里的夫妻性生活,個人筆記本電腦或軟體程序中存儲的私人日記等。但也不完全重疊,因為公共空間中也有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例如,在餐廳大堂中,兩個朋友邊吃飯邊聊天,這也是私密活動,不能被他人竊聽或將談話內容公開。私密空間是與公共空間相對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二項列舉了「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但不限於此,飯店、公園、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間。此外,私密空間不僅包括物理上的空間,也包括無形空間,如電子郵箱、微信群、釘釘群等,也屬於私密空間。私密活動是指,自然人不願意為他人知曉的活動,如親友的聚餐、朋友間談話等。
私密信息也稱隱私信息。我國民法典沒有採取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劃分,而是將個人信息分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就私密信息的認定問題,應當說,有些是沒有爭議的,如個人的健康信息、犯罪記錄、財產狀況、性取向等,肯定屬於私密信息。但是,自然人的姓名、容貌、性別等,則不屬於私密信息,因為這些信息尤其是姓名本來就是社會交往使用的,不可能作為私密信息。有些個人信息是否屬於私密信息,存在爭議,如個人在網上的讀書記錄、網頁瀏覽信息等。由於我國法上對於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採取不同的保護方法,故此,今後司法實踐中區分二者就非常重要了。筆者認為,不能應權利人單方面決定某一信息是否屬於私密信息,即不能從權利人主觀認識出發界定私密信息,而應當首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加以判斷,在沒有規定時,則應當基於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和價值的權衡,綜合考慮以下兩個因素,認定某一信息是否屬於私密信息:(1)該信息對於維護自然喊碧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越重要的,越可能屬於私密信息;(2)該信息對於維護社會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越重要的,越不屬於私密信息。
二、個人信息權益的性質
為了協調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的自由流動與利用的關系,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個人信息權,而是使用了「個人信息保護」的表述。盡管如此,從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可知:首先,自然人對於個人信息享有的是民事權益而非公權利。個人信息的核心特點在於識別性,即只有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才屬於個人信息。這一特點決定了,保護個人信息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防止因個人信息的處理而產生的對自然人人身財產權益乃至人格尊嚴、人格自由的侵害的風險。因此,從作為個人信息主體的自然人這一方來說,其主要的利益是一種防禦性利益,即自然人針對個人信息享有的防止因個人信息被非法處理而致人身財產權益遭受侵害甚至人格尊嚴與人格自由受到侵害或損害的利益。雖然在保護個人信息問題上需要協調多方利益,包括自然人權益的保護、合理行為自由的維護、公共利益,但不能將自然人個人信息權益的確認與圍繞個人信息的各種利益的協調這兩個問題對立起來。法律上對自然人個人信息權益的確認和保護本身就是對圍繞著個人信息而產生的其他主體的自由或利益邊界的界定。
其次,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民法典雖然沒有規定個人信息權,但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因此,可以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歸入自然人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二十九條對個人信息權益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規定。
再次,個人信息權益可以同時保護自然人對個人信息享有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始終堅持的是人格權一元保護模式,即通過人格權制度同時實現對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的保護。一方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被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要求侵權人按照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獲利賠償;損失以及獲利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另一方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我國法上無須創設單獨的個人信息財產權來保護自然人對個人信息的經濟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