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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

發布時間: 2023-06-02 11:48:52

1. 網路安全法第59條規定處以多少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數碼罰款行為人會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會被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這是在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情形下。
對於違反《網路安全法》網路運行安全保護義務或者導致危害網路運行安全等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修訂還規定,「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止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脊指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十九條網路櫻畢配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 網路安全法中規定網路運營者對網路安全保護的義務和具體內容

法律主觀:

網路運巧悄仿營安全保護義務有: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運嫌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孝纖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履行哪些安全保護義務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4. 網路安全法第59條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運營者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會受到處罰如下:
1、對拒不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網路運營者,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對故意破壞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或者妨礙其功能正常發揮的網路運營者,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3、對因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
(三)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5. 網路運營者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責任有哪些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搜激清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鉛和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世前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6. 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解讀
一、網路運營者(保障網路運行的第一責任人)
1、要求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定的要求,採取及時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維護網路運行安全。
2、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安全風險,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在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規定處罰措施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五條規定的,處罰措施: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雙罰制:網路運營者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本條第二款是關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處罰規定。
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及其負責人員的處罰重於一般的網路運營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對運營者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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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7. 電子政務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依照什麼有關規定

電子政務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電子政務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安全保護措施應當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十三條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護制度和責任制,保障人力、財力、物力投入。運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負總責,領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重大網路安全事件處置工作,組織研究解決重大網路安全問題。




第十四條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並對專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審查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管理、評價考核制度,擬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計劃;


(二)組織推動網路安全防護能力建設,開展網路安全監測、檢測和風險評估;


(三)按照國家及行業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處置網路安全事件;


(四)認定網路安全關鍵崗位,組織開展網路安全工作考核,提出獎勵和懲處建議;


(五)組織網路安全教育、培訓;


(六)履行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建立健全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制度;


(七)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等服務實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規定報告網路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項。

8. 網路運營者安全保護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網路運營者安全保護義務如下:
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2、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3、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9. 網路安全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當下,中國已經全面進入互聯網時代,在我們享受著互聯網帶來的快捷、便利之時,也不可避免的經歷著發展帶來的陣痛。新實施的《網路安全法》如同一把利劍,填補了互聯網領域諸多法律空白。尤其是界定了關鍵問題有著重要的意義。網路安全的管理中,對於違背網路安全法的主題的處罰時不可忽視的一個重點。只有通過制定嚴厲科學的懲罰手段,才能夠為網路安全提供強有力的後盾保障。
一.法律責任的法條規定
1.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銷沒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3.第六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旦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虧遲納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二、《網路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法》的關系
1、《國家安全法》中設置有針對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的專門條款,如《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同時,《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3、值得注意的是,《網路安全法》第三十條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其中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網路安全保障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基於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將受到《國家安全法》的規制和保護。
4、在此方面,《國家安全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而《網路安全法》作為網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具體指導相關規定的有效實施,充分體現了兩部法律在相關規定上的銜接。
5、然而,《網路安全法》是保障網路空間安全的基本法,其與《國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國法律體系內處於同一法律位階,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網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加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依賴性越來越大,信息安全事關國家安全。在重要領域施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是我國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