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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電信網路安全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3-06-06 20:31:40

Ⅰ 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保障通信安全暢通,維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無線通信網路的規劃建設、基站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線通信網路,是指公眾移動通信、無線集群通信和無線接入等移動通信的無線網路。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線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林地利用保護規劃,並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頻率使用、規劃審查、基站設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應當設立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章節。

有關單位編制開發區、產業園區、城市更新片區、旅遊景區和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鐵路等建設規劃,應當同時編制無線通信網路建設子規劃。

無線通信網路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基站站址和機房、天線、管道等設置要求。第五條省級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規劃,上報前應當聽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州(市)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無線電台站址規劃編制基站年度建設計劃,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審查結果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並抄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編制無線集群通信系統建設規劃或者計劃草案,應當徵求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機場、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建設活動中,應當將基站機房、電源系統、傳輸管線等設施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有關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的初步設計。第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大型公共場所等區域應當設置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並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准、規范。

設計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應當滿足多套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共享要求。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佔用場地、設施,應當與權利人簽訂相關協議並支付場地、設施租賃費。不得簽訂排斥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共享相關基礎設施資源的協議。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為基站設施的電力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按照規定收取費用。電力用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轉供電的,應當經供電企業委託並簽訂協議。電費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供電企業交納。第十條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選址。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基站建設要求為基站設置提供條件。第十一條在下列場所設立基站的,其管理單位應當提供機房、天線位置、管道以及電力接入等條件: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公園、廣場、生態控制區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設施、居住小區;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設施。第十二條室外基站的選址、設置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居民區選址的,需徵得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單位的同意;

(二)在辦公區選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區管理規定;

(三)在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選址的,需符合景觀風貌要求,並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徵得產權人同意,並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方案建設,天饋線走向、布局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基站選址距離相近或者重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共用同一站址資源。

編制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建設方案,應當遵循多網合一、資源共享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未達成共建共享協議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Ⅱ 雲南省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監察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促進網路的應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監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國家保密工作部門、信息產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三條對網路與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對下列單位涉及的基礎信息網路和關系國家安全、經濟命脈、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實行重點保護:
(一)各級機關;
(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單位;
(三)郵政、電信單位;
(四)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單位;
(五)重點電力、煤炭、燃氣、燃油等能源單位;
(六)航空、鐵路和重點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
(七)水利及水源供給單位;
(八)重要物資儲備單位;
(九)重點工程建設單位;
(十)大型工商、信息技術企業;
(十一)重點科研、教育機構;
(十二)醫療衛生、消防、緊急救援等社會應急服務機構;
(十三)需要實行重點保護的其他單位。第四條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應當達到下列安全保護要求:
(一)機房及外部環境、設備及媒體的安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二)具備風險分析、備份與恢復、容災應急等信息運行安全保護措施;
(三)具有操作系統安全、資料庫安全、網路安全、病毒防護、訪問控制等信息安全保護措施和防範非法侵入、攻擊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措施;
(四)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等行政許可證件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
(五)設置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員,具體負責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第五條從事國際聯網業務或者向公眾提供上網服務的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除應當達到第四條規定的安全保護要求外,還應當達到下列安全保護要求:
(一)具有系統運行和用戶使用日誌記錄保存60日以上的措施;
(二)具有記錄用戶主叫電話號碼或者網路地址的措施;
(三)具有使用者身份登記和識別確認措施;
(四)具有垃圾郵件過濾、有害信息控制等安全防護措施;
(五)安裝有國家規定的安全管理軟硬體。第六條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以下安全保護制度:
(一)計算機機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責任人的任免和安全責任制度;
(三)網路安全漏洞檢測和安全系統升級管理制度;
(四)操作許可權管理制度;
(五)用戶登記制度;
(六)信息發布的審查、登記、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
(七)信息群發服務管理制度。第七條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配備的專職或者兼職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員應當取得國家認可的信息安全專業人員資格,未取得信息安全專業人員資格的,應當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員實行年度專業考核制度。第八條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集成,由具有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集成能力的單位承擔。
從事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集成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集成資質,並配備適應安全集成需要、掌握相關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標準的技術人員。
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集成單位應當向州(市)以上公安機關備案,並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第九條安全集成單位在從事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集成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標准,在安全集成完成後及時將所有資料交網路與信息系統使用單位,並對安全集成系統的網路結構、配置以及在安全集成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禁止在安全集成的網路與信息系統中設置隱蔽信道。第十條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在新建、改建、擴建之前,使用單位應當將安全措施方案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備案。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的安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顫御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中鏈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故意製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路等電信設施;
(四)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採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電信業務;
(二)盜接他人電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使用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施或者碼號;
(三)偽造、變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
(四)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 使用電信網路傳輸信息的內容及其後果由電信用戶負責。
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路傳輸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信息的,必須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際通信業務,必須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局進行。
我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之間的通信,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賣洞孫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路所傳輸信息的內容。

Ⅳ 中國的網路管理條例有那些

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另外,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例如: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4)雲南省電信網路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

《網路安全法》提出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網路空間治理目標,提高了我國網路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網路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完善了網路安全監管體制;強化了網路運行安全,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完善了網路安全義務和責任,加大了違法懲處力度;將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