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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裡面的情節較重

發布時間: 2025-06-09 16:48:15

網路安全法第63條處罰條例

違法網路安全法處五日以下,或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Ⅱ 網路安全法第44條規定處罰

1.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個人信息,也不得非法出售或提供此類信息。
2.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個人信息的行為,若尚未構成犯罪,將由公安機關處理。
3. 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4. 若未獲得違法所得,罰款上限為一百萬元。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產品或服務提供者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個人信息權利的,將受到責令改正等措施。
6. 違反規定的行為可能導致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最高十倍違法所得或一百萬元)。
7.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能面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 情節嚴重時,相關業務可能被暫停、停業整頓,網站可能被關閉,相關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可能被吊銷。
9.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個人信息,尚未構成犯罪的,將受到公安機關的處罰。
10. 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罰款(違法所得的十倍以下或一百萬元以下)。

Ⅲ 違反網路安全法47條罰款多少

根據網路安全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下附第四十七條原文,以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對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的具體處罰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Ⅳ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處罰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對於第四十七條: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Ⅳ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

法律主觀:
中國現已全面進入互聯網時代,在享受互聯網帶來的便利的同時,我們也面臨著發展帶來的挑戰。新出台的《網路安全法》如同利器,彌補了互聯網法律領域的諸多空白,對關鍵問題的界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網路安全管理方面,對違反《網路安全法》的主體進行處罰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只有通過實施嚴格而科學的懲罰措施,才能為網路安全提供堅實的支撐。
一、法律責任的法條規定
1.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如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如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將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 第六十條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設置惡意程序的;(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未按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3. 第六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如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若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 第六十二條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 第六十三條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二、《網路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法》的關系
1、《國家安全法》中設有專門針對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的條款,如《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3、值得注意的是,《網路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其中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網路安全保障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基於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將受到《國家安全法》的規制和保護。
4、在此方面,《國家安全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而《網路安全法》作為網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具體指導相關規定的有效實施,充分體現了兩部法律在相關規定上的銜接。
5、然而,《網路安全法》是保障網路空間安全的基本法,其與《國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國法律體系內處於同一法律位階,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網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加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依賴性越來越大,信息安全事關國家安全。在重要領域施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是我國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重要舉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以下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Ⅵ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七條怎麼處罰

法律主觀: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處罰具體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且沒收違法所得;若是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嘩兆元以下罰款,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暫停相關業務、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廳派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扮蘆賀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