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律在第六十二條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設定了哪些法律義務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對這方面設定了三項義務:
一是一般性義務。要求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要明確管理責任。
二是規定了管理義務。要求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且要立即報告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的服務。
三是規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這方面規定了三項義務,從而使互聯網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能夠落實責任的承擔者,確保互聯網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時也保證消費者在互聯網食品交易所產生的交易糾紛能夠切實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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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怎樣搭建網路交易平台
首先明白自己的網站主要功能是圖片交易 既然是網站 需要到www.miibeian.gov.cn備案 周期半個月 免費 也可以找人代理 周期兩三天 費用30元左右
圖片是個大物件 所以對伺服器帶寬性能比較高 第一塊 伺服器的成本就不少
針對你的網站語言 選擇合適的伺服器 php的最好選 Linux主機 .net aspx 選win主機 初期階段建議帶寬10M獨享 如果以後人流量大 看情況提升帶寬
第二 既然是交易 就涉及到錢 你得跟 支付平台簽訂協議 比如 網銀在線 支付寶 財付通 paypal
這樣就差不多了 細節部分 你上網查查
Ⅲ 網路經營食品有什麼規定,目前有什麼法律法規
目前網路食品只有食品安全法有規定:
第六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正處於徵求意見階段。
Ⅳ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流程是什麼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流程:
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網路食品交易的注意事項:
檢查銷售散裝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企業是否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Ⅳ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職責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路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六條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網路食品安全義務
第八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九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十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
第十一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十三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第十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第十六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七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三)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通過第三方平台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第十九條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鏈接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
第二十條網路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第三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網路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處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網路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路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路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路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路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路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第二十六條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服務。
第二十七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責任約談不影響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理,責任約談情況及後續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材料及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如實記錄並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未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下列嚴重後果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
(二)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引發其他的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禁止性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採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不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從事貯存、配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Ⅵ 微信小程序做外賣沒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可以嗎
不可以的。
政策法規依據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若當地無相關資質可辦理,建議可先提供包含但不限於當地的政策或主管部門的回復等材料說明,以供進一步核實。
Ⅶ 建設網路交易平台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卡通網上銀行卡就可以,你去建行辦理。
Ⅷ 網路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具有那些義務
隨著網路食品交易發展趨勢,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成為了直接影響到網路食品安全交易的重要環節,對於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該及時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且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食品的監督、管制、及時更新商品信息等義務。
根據國家發布的《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1)可以了解,在網路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二、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
四、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五、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六、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七、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八、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網路食品交易發展趨勢下,國家加強對於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制,考慮到第三方平台直接影響到網路食品安全交易的重要環節,國家對於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要求及時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且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食品的監督、管制、及時更新商品信息等義務。
引用資料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