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手機淘寶阿里錢盾在哪裡
手機淘寶阿里錢盾,在手機應用商店裡面。
阿里錢盾是阿里巴巴旗下一款手機安全軟體,著力於保護移動端用戶的網購以及資金交易安全 。
2014年10月22日,阿里巴巴集團正式向全球發布移動安全類兩大重量級產品:阿里錢盾(安全類app)以及阿里聚安全(移動安全開放平台)。
2015年6月第二屆「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公眾體驗展上,阿里神盾局推出阿里錢盾新功能:可識別真假iphone手機以及翻新機。錢盾即將上線一項新功能:真假手機以及翻新機鑒定,目前的鑒別版本主要支持iphone手機,用於辨別真假手機以及是否為翻新機。
日後也將推出針對安卓手機的真假識別功能。而錢盾的鑒別結果,也將和用戶發起線上購物的售後維權等流程實現無縫對接。
1月20日,阿里錢盾正式推出3.0版本。為迎接即將到來的春節特設的搶紅包功能。阿里錢盾上線的「紅包快手」和「紅包早知道」功能,覆蓋微信、支付寶、QQ、釘釘等多個平台,讓原本需要拼手速、拼眼力的搶紅包轉變成為「一鍵搶紅包」的輕松。
阿里錢盾擁有騷擾識別和攔截的功能,通過大數據技術,能夠有效地較低用戶被騷擾的幾率。同時打開【攔截網路電話】和【攔截空號碼和未知來電】,可對「呼死你」電話進行有效攔截。
推出了「一鍵玩轉618「的功能,通過提前通知、層層優選、一鍵就搶三大舉措,造福廣大用戶,讓大家都不再錯過超值優惠福利。
錢盾WiFi通道是一個安全的上網通道,用戶開啟後,啟動支付寶、淘寶、手機銀行等資金類應用時,錢盾將為用戶連接WiFi安全通道(VPN)進行實時保護,手機上所有的網路數據請求都被安全通道加密傳送,WiFi所有者或黑客都無法通過暗門進行隱私竊取,從而保證用戶的資金和隱私安全。
Ⅱ 公安部對未來的身份證又放了什麼大招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2016年通過不同渠道泄露的個人信息達65億條次,也就是說,平均每個人的個人信息被至少泄露了5次。
如何在日益復雜的網路中保障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如何在日益多元化的網路中進行有效監管,凈化網路環境?
近日,公安部終於放出了「大招」,電子身份標識載入手機卡的時代即將來臨!不法之徒的好日子即將一去不復返!
目前,電子身份標識技術,已經開始應用於銀行卡。
而在即將到來的10月,全國首個將eID運用到不動產登記領域的項目也將在海口正式運行。
可見,把數字身份載入在手機SIM卡中,全新的在線身份信息驗證,將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
真的是好消息啊,這樣就不怕個人信息被泄露被騙子利用詐騙了。
Ⅲ 為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公安部有什麼動作
電子身份標識,簡稱eID,是以密碼技術為基礎、以智能安全晶元為載體的網路身份標識,能夠在不泄露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在線遠程識別身份。
簡單來說,eID就是公民在網路上的一個身份標識。它既不是明文的身份信息,也不是像身份證那樣的證件。
這項技術最關鍵的是:未來,當你使用載有eID的銀行卡或手機卡進行交易時,網站後台可以在線辨別eID的真偽和有效性,不用再保存用戶的身份信息!
目前,電子身份標識技術,已經開始應用於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已在全國試點,發行八千多萬張載入eID的金融IC卡。
未來,隨著EID身份證的來臨,以後出示一張身份證,即可實現支付、領取工資、網上交易、個人誠信情況、不動產等等均可實現一體化!
理論上一旦身份證EID化後,個人信息將沒有黑市買賣的意義存在!而網路詐騙份子詐騙的錢也將直接劃入對應的身份證賬戶當中,而讓網路詐騙份子失去詐騙工具!
可見,一個靠傳統身份證進行身份驗證的時代即將成為過去,把數字身份載入在手機SIM卡中,全新的在線身份信息驗證,將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
科技改變生活,未來還會有越來越多的新型科技服務於大眾。
這是一個充滿創新的時代,每一天都有新的事物誕生;這是一個充滿創造的時代,越來越多的新型科技被應用到我們的生活里;這是一個充滿希望的時代,未來的生活將會變得越來越美好!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Ⅳ 什麼是網路安全
什麼是網路安全?
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用各種技術和管理措施,使網路系統正常運行,從而確保網路數據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網路安全的具體含義會隨著「角度」的變化而變化。比如:從用戶(個人、企業等)的角度來說,他們希望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利益的信息在網路上傳輸時受到機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的保護。
二、網路安全的主要特性
網路安全應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徵:
1、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用戶、實體或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2、完整性:數據未經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和丟失的特性。
3、可用性:可被授權實體訪問並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當需要時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網路環境下拒絕服務、破壞網路和有關系統的正常運行等都屬於對可用性的攻擊;
4、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
5、可審查性:出現的安全問題時提供依據與手段。
Ⅵ 如何刪掉後台的阿里巴巴網購安全程序,簡直是個流氓程序,怎麼結束進程都沒用,求高手解決
有一個簡單的方法來判斷想關閉的進程是否為系統進程:
一、打開任務管理器
四、把任務管理器裡面那兩個阿里的進程結束掉,再快速把SafeTransaction文件夾裡面的「Alipaybsm」跟「TaobaoProtect」剪切到上一文件夾,需要用的時候再重新弄回去。
(6)網路安全宣傳周即將啟動擴展閱讀:
阿里錢盾:阿里錢盾是阿里巴巴旗下一款手機安全軟體,著力於保護移動端用戶的網購以及資金交易安全。
2014年10月22日,阿里巴巴集團正式向全球發布移動安全類兩大重量級產品:阿里錢盾(安全類app)以及阿里聚安全(移動安全開放平台)。
特色功能:全流程網購安全防護
阿里巴巴首次向全球發布,「網購全流程」安全服務。阿里錢盾正是依託此項服務,推出「網購保鏢」這一核心服務,保護用戶網購操作的每一步。
大數據技術積累:預防為先。憑借大數據技術,有效全面地幫助用戶降低被欺詐的風險。
最高100萬全年無限次賠付。首推1元保100萬元的特色支付保險服務,讓用戶從此享受雙重保障。
識別真假手機:2015年6月第二屆「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公眾體驗展上,阿里神盾局推出阿里錢盾新功能:可識別真假iphone手機以及翻新機。
錢盾即將上線一項新功能:真假手機以及翻新機鑒定,目前的鑒別版本主要支持iphone手機,用於辨別真假手機以及是否為翻新機。日後也將推出針對安卓手機的真假識別功能。而錢盾的鑒別結果,也將和用戶發起線上購物的售後維權等流程實現無縫對接。
Ⅶ 身份證將迎什麼大變革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2016年通過不同渠道泄露的個人信息達65億條次,也就是說,平均每個人的個人信息被至少泄露了5次。近日,公安部終於放出了「大招」,電子身份標識載入手機卡的時代即將來臨!不法之徒的好日子即將一去不復返!
也就是說,使用搭載了eID的銀行卡或智能手機時,不需要在網上提交自己的姓名、住址、電話、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就能方便地進行網上交易。
這將極大降低信息被盜用的風險,保障公民在個人隱私、網路交易和虛擬財產等多方面的權益!目前,電子身份標識技術,已經開始應用於銀行卡。
希望這些技術的到來,能帶給人更多的便利。
Ⅷ 如何提高員工的信息安全意識
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即將於本月19日開啟,隨著互聯網和信息系統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員工信息安全意識的重要性,開始開展員工的信息安全意識宣傳教育活動,並將其作為每年信息安全工作中的一項必要工作,常年堅持下去。
作為國內首家開展員工信息安全意識培養工作研究與實踐的機構,安全牛結合多年來在相關項目實施中積累的經驗,總結了員工信息安全意識培養工作的幾大誤區,並給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以期對即將開展此項工作的企業有所幫助,同時也供已開展這項工作的企業參考。
技巧一: 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員工碎片化時間進行宣貫工作
企業內部IT或信息安全部門,在企業內部開展員工信息安全意識宣教工作時,員工往往會覺得:一定又要耽誤很多工作時間來配合。如果這項工作在開展初期就讓員工產生這樣的想法,那基本上已經算是失敗了。
由此可見,開展這項工作時,利用員工的碎片化時間非常重要。那麼,哪些是員工的碎片化時間呢?上下班地鐵、公交車上;等待和上下電梯時;走路經過辦公樓大廳或走廊時;工作開始前電腦開機時等。這些都是能夠被利用起來,開展信息安全意識宣傳教育工作的碎片化時間。
技巧二:注重與員工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的信息安全知識點
我們在前接觸國內較早開展員工信息安全意識教育工作的企業時,有個很深的感受是,不少企業在選擇向員工推送的知識點時,只會選擇和員工工作相關的內容,而生活方面的知識則被全部排除在外。
但隨著安全意識宣教工作的不斷推進,尤其是在加入與員工生活相關的信息安全知識點後,我們發現員工對信息安全宣教工作關注度反而有所提高。員工對生活相關內容的關注,反而更容易拉近信息安全宣教工作本身與員工之間的距離。
並且如果員工能在生活中養成良好的信息安全意識和行為習慣,那麼這些好的意識與習慣也會被帶到工作中來。
技巧三:選擇不易引起員工反感的宣傳教育形式
選擇了恰當的時間和員工更關注的知識點,接下來要確定的就是採用什麼樣的形式。基本原則就是,採用不易引起員工反感的形式。員工普遍不喜歡被動的強制教育,例如組織一場培訓後強制考試。那麼在開展宣教工作的時候,就一定要避免這一點。
在某些辦公場所展示信息安全宣教內容,例如會議室、茶水間、列印房等,張貼相關提示的海報,開會前後或者中場休息的間隙,播放信息安全意識的宣傳教育短片,這些都是不易引起員工反感,潤物細無聲的宣教方式。
技巧四:新穎的表現形式,引起員工注意力
如何將信息安全知識更好地呈現給員工,是尤其需要注意並且花心思的事情。如果將內容白紙黑紙的直接呈現在員工面前,那基本上就可以不用期待多高關注度了。普通員工絕大部分不是做IT或者信息安全的,因此「將知識本身轉換成為員工能懂的語言」這一點至關重要。同時還要以員工更易接受的形式輸出,例如賞心悅目的海報、生動幽默的動畫片、震撼沖擊力強的教育宣傳片,或者隨時可翻閱的手機圖片等,都是不錯的選擇。
技巧五:短期與長期計劃相結合
選擇好了宣教的對象、知識點和內容及其表現形式,接下來就需要制定實際適合企業的信息安全意識宣教計劃。一般建議企業先制定一個長期計劃和目標,再將長期計劃分解成具體、可執行的短期計劃。例如,制定一份員工信息安全意識宣教的3年計劃,通過每年連續舉辦信息安全宣傳周來實現;另外,除了每年信息安全宣傳周的其它時間,則可以每月通過郵件或手機微信等方式,向員工推送信息安全期刊等宣教材料。
技巧六:宣教工作需要長期堅持
長期開展員工的信息安全意識宣傳教育工作的關鍵,與其說在於技巧,不如說是在於堅持。任何意識的培養,都是一個長期且復雜的過程,就像人身和交通安全的意識培養,信息安全意識的宣教也需要持續不斷進行下去。
Ⅸ 網路安全法要求日誌留存6個月以上,但6個月的日誌不連續是否合法
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辦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庄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法治局,郵編:100044。來函請在信封上註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7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1年1月8日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以及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境內外網路資源向境內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範、處置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的危害國家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營造清朗網路空間。
第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執法。
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互聯網行業管理,負責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市場准入、市場秩序、網路資源、網路信息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互聯網安全監督管理,維護互聯網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範和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國家安全機關依照職責負責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權利,促進網路應用普及,提升互聯網信息服務水平。
國家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行業自律,依法提供服務,提高網路安全意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鼓勵社會公眾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