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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設置了網路如何連接 2025-07-11 08:31:02

零售葯店醫保核心業務區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2-04-20 17:26:38

① 醫保核心業務區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名稱

摘要 一、首診負責制度

② 建立了訪問醫保核心業務區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填什麼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建立了訪問醫保核心業務區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填安全性,安全性 應保證接入和數據交換的安全,對終端、網路、應用、數據具備相應的保護與防攻擊措施,確保 信息不被篡改和非法獲取。 規范性 本規范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標準的規定。

③ 對《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的認識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並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配葯服務協議,為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和離休幹部(以下統稱參保人員)提供購葯服務的零售葯店。第三條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嚴格遵守《葯品管理法》、《勞動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二)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三)實施《葯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四)開業6個月以上,營業場所實用面積80平方米以上者優先;(五)嚴格遵守《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執業或從業葯師(含執業或從業中葯師)職稱的專業人員;營業員經葯監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七)經營葯品品種(不包括中葯飲片)達到1200種以上;並具有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能力;(八)經營葯品必須有「進、銷、存」台帳,並按GSP要求進行電腦管理。第四條具備以上條件,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零售葯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各項材料:(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二)《葯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實施證明;(三)營業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名冊、葯監培訓合格證;(四)有效期內的健康證明復印件;(五)執業或從業葯師以上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六)葯品經營品種價格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七)葯監、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八)葯店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在徵求葯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意見後,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擇優選擇的原則進行篩選,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現場檢查。對審查合格,符合定點條件的零售葯店,由市社保中心對其收費人員進行醫保軟體操作培訓,醫保軟體操作人員應具有計算機基礎知識,在取得醫保軟體操作合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第六條符合定點條件的零售葯店必須按市社保中心的要求配備計算機和網路系統,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管理人員,安裝規定的醫保軟體,並按要求進行葯品資料庫的對照工作。市社保中心負責對其葯品庫的對照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和全省統一的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應與市社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為3年,協議到期後定點零售葯店應及時與市社保中心續簽協議,逾期2個月仍未續簽的,將暫停定點服務。第八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應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能力,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不低於80%。葯品要按規定分類擺放,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葯、非處方葯、保健品必須分櫃擺放,其中保健品不得與葯品混放。第九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葯品管理和葯品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公開向社會作出葯品質量、價格、服務「三承諾」,在所有葯品實行明碼標價的基礎上,醫療保險葯品要有明顯提示標記。第十條市社保中心與定點零售葯店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為確保醫保網路的安全,定點零售葯店的電腦必須安裝病毒防火牆,定時查毒、殺毒;與市社保中心聯接的伺服器不能與互聯網(INTERNET)相聯;伺服器IP地址經市社保中心設定後,不得擅自修改;定點零售葯店應按要求保證醫療保險軟體的正常運行和網路的暢通,保證參保人員的正常配葯,及時、准確地向市社保中心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發生情況等有關信息,市社保中心發現惡意攻擊醫保網路的行為時,有權立即切斷該定點零售葯店的網路聯接,並及時報警,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第十一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證書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定點零售葯店變更企業名稱、企業法人(負責人)、單位性質、營業地點時,須經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其變更內容進行復核後,符合定點要求的,保留其定點資格。葯店變更企業名稱、企業法人(負責人)、單位性質、營業地點未經葯監部門審核批準的,暫不核(換)發定點資格證書,並暫停定點資格。第十二條配葯管理(一)參保人員可持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專用處方、門診病歷,到定點零售葯店使用社會保險卡、離休幹部醫療卡(以下簡稱「IC卡」)劃卡配購處方葯;也可持IC卡、門診病歷直接在定點零售葯店配購醫保規定范圍的非處方葯品。(二)參保人員配購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葯品時,必須攜帶門診病歷,定點零售葯店葯師要在門診病歷上准確記錄所配葯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三)參保人員因病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購醫保規定范圍的葯品時,葯師應認真查驗有關證卡,詢問病情,指導用葯。一次配葯量一般: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長期服葯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可延長到30天;同類葯品不得超過2種。(四)參保人員配購處方葯時,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並簽名的醫保專用處方,定點零售葯店葯師須在處方上審核簽字後配方、復核。處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五)定點零售葯店須提供24小時配葯服務,在顯著位置要有夜間服務標記和門鈴,並做好夜間服務情況的登記。(六)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市社保中心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定期向市社保中心報送參保人員處方配葯服務及費用發生數據。第十三條市社保中心負責對定點零售葯店葯品費用的日常監控和檢查工作,定點零售葯店應積極配合。對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應由醫療保險基金和離休幹部醫療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市社保中心應及時結付;對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和離休幹部醫療統籌基金不予結付。第十四條零售葯店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進行醫療消費的促銷活動。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暫停定點資格一個月,限期整改。(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內容變更未及時上報;(二)未取得葯監部門培訓合格的營業員或廠方產品推銷員在葯品櫃銷售葯品;(三)處方葯、非處方葯、外用葯、內服葯混放;非葯品的商品沒有分櫃擺放;(四)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低於80%;(五)夜間拒絕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葯服務;(六)少報、瞞報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基數。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暫停定點資格三個月,限期整改。年度內第二次被發現有下列行為的,即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一)營業期間無葯師在崗;(二)葯師未按規定審方、驗方,擅自更改處方;(三)無處方或醫保專用處方配處方葯;(四)非法獲取醫保專用處方,並偽造醫師開方配處方葯;(五)發現購葯人員冒用或使用偽造、塗改的醫療保險有關憑證購葯而未予以制止;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一)違反葯品管理規定,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葯品;(二)搭車配葯、以葯易葯、以葯易物;(三)為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保險IC卡劃卡服務;(四)將本葯店承包、出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五)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六)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管理和葯品價格管理政策;(七)其它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嚴重違規行為。第十八條市社保中心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服務情況的日常檢查和費用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葯品「進、銷、存」台帳清單。市社保中心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上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款中所列內容的,及時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處理;對違反定點零售葯店考核辦法中規定條款的,按考核辦法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九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葯監、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定點零售葯店進行年度綜合檢查考核。對年度綜合檢查考核優秀,制度健全、服務規范的定點零售葯店予以通報表彰;對年度綜合檢查考核總得分低於80分的,暫停定點資格三個月,限期整改;對年度綜合檢查考核總得分低於70分的,取消其定點資格。被取消定點資格的葯店一年內不予受理重新定點申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現有定點零售葯店在2004年12月31日前未達到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視為自動放棄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第二十一條各縣級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

④ 零售葯店醫保違規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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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第三條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第四條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第五條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三)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第十條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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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零售葯店醫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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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
第三條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

⑥ 醫保核心業務區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名稱

摘要 親~這道題由我來回答,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⑦ 醫保核心業務區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名稱

摘要 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為了保證網路系統的安全,促進醫院網路的應用和發展,保證網路的正常運行和使用。

⑧ 醫保核心業務區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名稱

摘要 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為了保證網路系統的安全,促進醫院網路的應用和發展,保證網路的正常運行和使用。

⑨ 醫保核心業務區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名稱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8

⑩ 醫保核心業務區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名稱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建立了訪問醫保核心業務區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填安全性,安全性 應保證接入和數據交換的安全,對終端、網路、應用、數據具備相應的保護與防攻擊措施,確保 信息不被篡改和非法獲取。 規范性 本規范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