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姜傑律師:刑法修正案九下互聯網企業的罪與罰
姜傑律師:對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條的修改建議。本修改意見意見已經通過中國人大網刑法修正案(九)提交意見入口提交。在修改理由部分增加了更多評論內容成本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
修正案條款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仍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修改建議
刪除!如果不能採納刪除意見,1、建議把上述條款中的「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修改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 ;2、完善、明確上述條款各項中的「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
修改理由
建議刪除是因為:上述條款不明確的內容太多,不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因為不明確也容易被濫用。也會造成司法解釋「二次立法」。
把上述條款中的「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中的「行政法規」去掉,是因為「不履行…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這樣的規定使行政機關,甚至其所屬部門(如公安部)可以通過修改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輕而易舉地實現刑事立案權,而行政機關並沒有這樣的權力。
刑法條款指向已知的行政法規條款是沒有問題的,這種情況下刑法也可以把「不履行…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的內容直接寫入刑法。
實踐中眾多合法信息被以「違法法律、法規」給予屏蔽,當你詢問這些網路公司違反那條法律,他們並不能告訴你違法什麼法律。筆者也曾見網路搜索屏蔽「憲法第35條」的搜索,是因為那期間有位作者寫評論文章提到憲法第三十五條。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網警只要給互聯網公司管理員打一個電話告訴他哪個信息不合適,互聯網公司就會乖乖的刪除,不服從伺服器可能就會被拿走,現在的鉗制手段可能更簡單。而真正辱罵他人的信息卻大行其道。甚至出現屏蔽憲法的咄咄怪事!
在這樣的背景下,該條款的設置,無疑是在互聯網公司的頭上懸了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會導致違法限制合法的輿論監督,公民建議、批評權的行使。
互聯網公司的罪與罰
我們來看一下國務院批準的公安部的行政規章《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都規定了哪些網路安全管理規定。這個規定看名稱是保護網路、計算機系統安全的,但實際上保護網路、計算機系統安全的條款只有第六條一條,規定的是有關網路和計算機系統安全的。第四條規定的是不得利用網路進行違法犯罪的,第五條共九項內容都規定的是有關信息傳播的。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上述違法信息在互聯網傳播,互聯網公司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訴。這些規定從文字含義上並沒有問題,沒有理由不反對。信息的發布者通過互聯網進行違法、犯罪承擔責任責無旁貸。但讓互聯網公司承擔刑事責任則,則有連作之嫌。因為有些信息被人為地曲解。比如有些不希望被傳播的信息被相關部門或官媒認定為謠言,而事後又被證實真實。這樣的事例並不鮮見。
微博每天發布很多新鮮事,甚至有些信息成為媒體的新聞線索。讓互聯網公司區分什麼是謠言,什麼不是謠言;什麼是「刑事案件證據」實在是勉為其難。
鑒於互聯網公司無法完全准確判斷那些信息違法,而「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仍不改正」這樣的設置實際就等於說,你刪除了就沒事,不刪就判你刑。那麼將出現今後有關部門讓互聯網公司刪什麼、屏蔽什麼,他們就會言聽計從。那屏蔽憲法第35條的現象也就不足為怪了,那時還沒有達摩克利斯之劍。
原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真的是保護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而修正案擬通過的「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完全是控制信息傳播的。
(本文原載於姜傑律師2015年8月27日法律博客,在此發表作了部分修改)
附:刑法相關規定
第六章 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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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違反網路安全法的處罰有哪些
法律分析:1、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 網路安全法第63條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2、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網路安全法》第64條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3、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網路安全法》第67條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⑶ 運營者違背網路安全法規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一、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網路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2、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3、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⑷ 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怎麼罰
隨著互聯網的全面普及,很多人都會在網上發表自己的言論,而有些人認為網路就是法外之地而肆意妄為的發表言論。網路是一把雙刃劍,大家一定要利用網路做一些友善的事情,千萬不要在網路上干一些違法犯罪的事。現在中國有能力也有責任去抓捕這些逍遙法外的人,那麼從事危險網路安全的活動應該怎麼罰呢?
其實很多人在網路上從事危險的工作並不只是自己的意願,有可能只是被別人忽悠去了,所以大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識並且提高警惕。就比如說傳銷是非常感到可怕的,而且給人洗腦。這也不是人們自願去的,而是被那些傳銷人員給忽悠走的。所以在有人介紹給自己工作或者從事網路行業的話,一定要先與家人商量,讓家人幫助自己判斷一下這個工作的安全性。
⑸ 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受到刑事處罰
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危害到國家安全的,將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其中之一定罪。
【法律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領域和要害部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埋的人機系統。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的普及應用,國家對計算機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在國家事務管理、國防、經濟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都廣泛建立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特別是在關繫到國計民生的民航、電力、鐵路、銀行或者其他經濟管理、政府辦公、軍事指揮控制、科研等領域。國家的重要部門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門、本系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這些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對於保障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導致其中的重要數據遭受破壞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統內可能產生災難性的連鎖反應,還會造成嚴重的政治、經濟損失,甚至還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這種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⑹ 如何處罰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
我國網路質量管理法已經明確規定,任何公民從事危害計算機相關安全,從事非法竊取公司財產或是惡意利用計算機漏洞,進行犯罪和間接犯罪的行為,都會受到相對應的制裁。而且對於公民自願行為或者是在未經他人許可的情況下從事腳本,編碼等竊取公司核心資料或者從事不正當權益謀取活動,那麼這個時候就構成犯罪,所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來看待問題。
3,對我們來說,互聯網建設者,運營者更應該在遵守法律法規,切實遵守黨的領導地位,不搞分裂活動。
其實不得不說的是,網路安全關繫到國計民生,也正是因為如此網路運營者和建設者,更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切實遵守黨的領導。同時對於像利用計算機從事境外非法竊取活動,也會觸犯相關的國家核心利益,而責任人在存在利益糾紛的時候也會承擔相對應的責任。
其實對我們來說,公民在合法的前提下,運用計算機知識和技能進行計算機活動,這本身也是個公民享有的自由。但在從事計算機活動的同時,更應該客觀公正的陳述和表述,任何從事第三方的活動竊取公司其他機密的行為,也構成犯罪,同時更應該堅持黨的領導,任何時候都應該遵守相關的國家立場。
⑺ 運營者違背網路安全法規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一、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網路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2、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3、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⑻ 運營者違背《網路安全法規》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