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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應急預案安全事件等級

發布時間: 2022-05-08 14:30:33

A. 工信部明確網路安全突發事件分級預警了嗎

工信部已印發《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事件分級、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預防與應急准備、保障措施等內容。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工信部要求基礎電信企業、域名機構、互聯網企業、網路安全專業機構、網路安全企業通過多種途徑監測和收集漏洞、病毒、網路攻擊最新動向等網路安全隱患和預警信息,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認為可能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

B.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什麼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摘要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我覺得可以根據網路安全事件的:

C. 晉城市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的分類分級

2.1 根據互聯網網路安全的發生原因、性質和機理,互聯網網路安全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攻擊類事件:指互聯網網路系統因計算機病毒感染、非法入侵等導致業務中斷、系統宕機、網路癱瘓等情況。
(2)故障類事件:指互聯網網路系統因計算機軟硬體故障、人為誤操作等導致業務中斷、系統宕機、網路癱瘓等情況。
(3)災害類事件:指因爆炸、火災、雷擊、地震、台風等外力因素導致互聯網網路系統損毀,造成業務中斷、系統宕機、網路癱瘓等情況。
2.2 按照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將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Ⅰ級)。指擴散性很強,造成全市的重要信息系統大面積癱瘓,影響社會穩定,衍生其他重大安全事件。
(2)重大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Ⅱ級)。指擴散性強,或發生在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統。
(3)較大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Ⅲ級)。指基本無擴散性,或發生在本市個別單位。
(4)一般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Ⅳ級)。指無擴散性,或發生在本市個別單位。

D.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2、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3、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4、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E. 國鐵集團網路安全預警分為幾級

根據《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網路安全事件分為以下七類:
(1)有害程序事件分為計算機病毒事件、蠕蟲事件、特洛伊木馬事件、僵屍網路事件、混合程序攻擊事件、網頁內嵌惡意代碼事件和其他有害程序事件。
(2)網路攻擊事件分為拒絕服務攻擊事件、後門攻擊事件、漏洞攻擊事件、網路掃描竊聽事件、網路釣魚事件、干擾事件和其他網路攻擊事件。
(3)信息破壞事件分為信息篡改事件、信息假冒事件、信息泄露事件、信息竊取事件、信息丟失事件和其他信息破壞事件。
(4)信息內容安全事件是指通過網路傳播法律法規禁止信息,組織非法串聯、煽動集會遊行或炒作敏感問題並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眾利益的事件。
(5)設備設施故障分為軟硬體自身故障、外圍保障設施故障、人為破壞事故和其他設備設施故障。
(6)災害性事件是指由自然災害等其他突發事件導致的網路安全事件。
(7)其他事件是指不能歸為以上分類的網路安全事件。

F. 《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哪些內容

11月23日從工信部獲悉,工信部已印發《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事件分級、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預防與應急准備、保障措施等內容。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與此同時,工信部建立公共互聯網網路突發事件預警制度,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公共互聯網網路突發事件預警等級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面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有網站、簡訊、微信等多種形式。

G.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什麼的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H. 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處置包括

法律分析:包括事件報告、 應急響應、應急結束幾個環節。

法律依據:《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4 應急處置

4.1 事件報告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處置並及時報送信息。各有關地區、部門立即組織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消除隱患,同時組織研判,注意保存證據,做好信息通報工作。對於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網路安全事件的,立即報告應急辦。

4.2 應急響應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分為四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網路安全事件。I級為最高響應級別。

4.3 應急結束

4.3.1 級響應結束

應急辦提出建議,報指揮部批准後,及時通報有關省(區、市)和部門。

4.3.2 級響應結束

由事件發生省(區、市)或部門決定,報應急辦,應急辦通報相關省(區、市)和部門。

I. 國家安全等級劃分方法,定級對象

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正式發布《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稱「《等保條例》」),標志著《網路安全法》(以下稱「《網安法》」)第二十一條所確立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有了具體的實施依據與有力抓手。《等保條例》共八章七十三條,包括總則、支持與保障、網路的安全保護、涉密網路的安全保護、密碼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相較於2007年實施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所確立的等級保護1.0體系,《等保條例》在國家支持、定級備案、密碼管理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更新與完善,適應了現階段網路安全的新形勢、新變化以及新技術、新應用發展的要求,標志著等級保護正式邁入2.0時代。

《等保條例》的具體規定

《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務院信息工作辦公室共同發布,作為等保1.0體系的核心規定,其法律效力為部門規范性文件。另根據《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其制定依據為國務院行政法規《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等保條例》雖尚在徵求意見稿階段,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五條,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因此,《等保條例》應當屬於行政法規范疇。此外,《等保條例》第一條規定了其制定依據為《網安法》與《保守國家秘密法》。

綜上可知,《管理辦法》為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而《等保條例》則屬於依據國家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顯然,無論是自身法律效力亦或法律依據的效力位階,等保2.0均優於等保1.0。

等級保護的適用范圍

對於適用范圍,《等保條例》概括性地規定為適用於網路運營者在我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使用網路,開展網路安全等級保護以及監督管理工作,而個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網路除外,內容較為簡略。2018年1月19日,全國信息安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發布了《信息安全技術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2.0(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定級指南2.0》」),為等保的具體適用提供了指引。

等保1.0體系中,《管理辦法》在第十條明確提到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以下稱「《定級指南1.0》」)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因此,《定級指南2.0》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定級指南1.0》的已有規定。

相比《定級指南1.0》將等級保護的對象籠統地定義為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直接作用的具體的信息和信息系統,《定級指南2.0》細化了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定級對象的具體范圍,主要包括基礎信息網路、工業控制系統、雲計算平台、物聯網、使用移動互聯技術的網路、其他網路以及大數據等多個系統平台。另外,作為定級對象的網路還應當滿足三個基本特徵:第一,具有確定的主要安全責任主體;第二,承載相對獨立的業務應用;第三,包含相互關聯的多個資源

根據《定級指南2.0》,定級對象在滿足上述基本特徵後仍需遵循相關要求。對於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互聯網等基礎信息網路,應分別依據服務類型、服務地域和安全責任主體等因素將其劃分為不同的定級對象,而跨省業務專網既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定級,也可根據區域劃分為若干對象定級。對於工業控制系統,應將現場採集/執行、現場控制和過程式控制制等要素應作為一個整體對象定級,而生產管理要素可以單獨定級。對於雲計算平台,則應區分為服務提供方與租戶方,各自分別作為定級對象。對於物聯網,雖然其包括感知、網路傳輸和處理應用等多種特徵因素,但仍應將以上要素作為一個整體的定級對象,各要素並不單獨定級。採用移動互聯技術的網路與物聯網類似,應將移動終端、移動應用、無線網路等要素與相關有線網路業務系統作為整體對象定級。對於大數據,除安全責任主體相同的平台和應用可以整體定級外,應單獨定級。

網路等級

《等保條例》繼受了《管理辦法》所確立的五級安全保護等級體系,但進一步強化了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管理辦法》並未在主文中規定當遭受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產生特別嚴重損害的信息系統應當如何定級,《定級指南1.0》僅在之後定級要素與安保等級關系的表格中顯示上述信息系統應列為第二級,而《等保條例》則進行了相應修改,當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特別嚴重損害時,相應系統應當定為第三級保護對象。具體等級劃分請參照以下表格:

網路安全保護義務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照該辦法及其相關標准規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義務和責任,但並未明確對應的義務。作為《網安法》配套法規的《等保條例》則沿襲了《網安法》已有的規定,就網路運營者的一般和特殊安全保護義務、網路產品和服務采購、應急預案制定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對於安全保護義務,除《網安法》第二十一條已經明確的內容外,一般網路運營者還應: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技術保護制度,建立人員管理、教育培訓、系統安全建設、系統安全運維等制度;二、落實機房安全管理、設備和介質安全管理、網路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操作規范和工作流程;三、在收集使用和處理個人信息時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其泄露、損毀、篡改、竊取、丟失和濫用;四、落實違法信息發現、阻斷、消除等措施,落實防範違法信息大量傳播、違法犯罪證據滅失等措施;五、落實違法信息發現、阻斷、消除等措施,防範違法信息大量傳播和違法犯罪證據的滅失。第三級以上的網路運營者除上述義務外,還應當著重落實網路安全管理負責人、關鍵崗位技術人員的安全背景審查和持證上崗制度,同時定期開展等級測評工作。

對於網路產品和服務采購,網路運營者應當采購、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准規范要求的網路產品和服務,第三級以上網路運營者應當採用與其安全保護等級相適應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對重要部位使用的網路產品,還應當委託專業測評機構進行專項測試。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第一批)》與國家認監委等四部門於2018年3月15日發布的《承擔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任務機構名錄(第一批)》對網路運營者使用的網路產品的要求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因此建議網路運營者在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要求供應商提供專業機構出具的安全認證或檢測證書,以減少運營法律風險。

對於應急預案的制定,第三級以上網路的運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網路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網路安全應急演練。除及時記錄並留存事件數據信息,向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外,網路運營者還應當為重大網路安全事件處置和恢復提供支持和協助。根據工信部《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告網路安全事件信息時,還應當說明事件發生時間、初步判定的影響范圍和危害、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有關建議等。

網路安全保護要求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的快速發展,安全趨勢和形勢的急速變化,2008年發布的《GB/T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簡稱等保1.0)已經不再適用於當前安全要求。從2015年開始,等級保護的安全要求逐步開始制定2.0標准,包括5個部分:安全通用要求、雲計算安全擴展要求、移動互聯安全擴展要求、物聯網安全擴展要求、工業控制安全擴展要求。2017年8月,公安部評估中心根據網信辦和安標委的意見將等級保護在編的5個基本要求分冊標准進行了合並形成《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一個標准。等保1.0標准更偏重於對於防護的要求,而等保2.0標准更適應當前網路安全形勢的發展,結合《網安法》中對於持續監測、威脅情報、快速響應類的要求提出了具體的落地措施。

J. 互聯網法律法規有哪些僅僅適用在互聯網上的一些行為嗎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中提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是「情節嚴重」,而這則解釋就明確了什麼是「情節嚴重」,包括行蹤軌跡信息、內容信息、徵信信息、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50條以上即為情節嚴重。白帽子需要在意這一解釋。
2、《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則解釋明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中的「情節嚴重」。
3、《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網路安全法第五章「檢測預警和應急方案」的具體實踐方案。將網路安全事件分為四級,對應四級預警等級和四級應急響應。為了保證預案實時性,預案原則上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修訂工作由中央網信辦負責。
4、《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第一批)》明確了《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的「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
5、《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著力於提高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
6、《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這一細則進一步明確,通過互聯網、公眾帳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論壇等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且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和《網路安全法》一起,這是新媒體需要注意規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