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什麼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2017年6月1日,《網路安全法》將正式施行,標志著網路空間治理、網路信息傳播秩序規范、網路犯罪懲治等方面即將翻開嶄新的一頁,國家網路安全將擁有更為完善的法律基礎和保障。網路安全標准化是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網路空間安全、推動網路空間治理體系變革方面發揮著基礎性、規范性、引領性作用。《網路安全法》對於網路安全標准化工作也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
(1)建立網路安全規范擴展閱讀:
進一步加強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建設。《網路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根據國家標准委授予的職責范圍,全國信息安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TC260)承擔著組織制定標准和持續完善國家信息安全標准體系的職責,多年來推動國家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所需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初步形成了國家網路安全標准體系。
中央網信辦、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國家網路安全標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建立統一權威的國家標准工作機制,全國信息安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在國家標准委的領導下,在中央網信辦的統籌協調和有關網路安全主管部門的支持下,對網路安全國家標准進行統一技術歸口,統一組織申報、送審和報批。
因此,需要加強網路安全標准戰略性、方向性、基礎性的研究,既要突出重點,也要拓展覆蓋面;既要統籌推進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修訂工作,也要適時引進國外有關標准,進而逐步建立起與《網路安全法》相配套的國家網路安全標准體系,以適應新形勢對網路安全標准化工作的更高要求。
B. 網路安全管理措施有哪些
網路安全管理措施:
一、注重思想教育,著力提高網路安全保護的自覺性。
1、用思想教育啟迪;
2、用環境氛圍熏陶;
3、用各種活動深化。
二、建立完善機制,努力促進網路安全操作的規范性。
1、著眼全面規范,建立統攬指導機制;
2、著眼激發動力,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3、著眼發展要求,建立研究創新機制。
三、緊扣任務特點,不斷增強網路安全管理的針對性。
1、加強網路信息安全檢查;
2、加強網路信息安全教育培訓;
3、加強網路信息日常維護管理。
C. 如何建立以防火牆為核心的五位一體網路安全體系
全流程實施網路安全響應。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響應機制,優化完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規范應急響應處置流程,常態化開展應急演練。
確保重要信息系統的實體安全、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遴選網路安全應急支撐機構,組織支撐機構參與網路安全事件處置和重要敏感時點網路安全保障,妥善處置各類網路安全事件100餘起,全部及時督促涉事單位整改到位。
計算機網路運行過程中,伺服器作為核心,應作為防護重點,圍繞計算機伺服器構建安全防護體系。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網路黑客及入侵技術在形式上也不斷演變,從而使計算機網路安全威脅不斷升級。為使計算機伺服器安全防護體系盡量保持高效,應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計算機網路安全防護體系應將伺服器及附屬設備加以結合並做好統籌規劃,同步做好計算機應用技術安全體系搭建及管理制度上的支撐。在計算機應用安全管理制度上,應針對計算機系統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及維修人員明確安全防護的基本要求,如操作口令不能泄露、計算機賬戶系統不能隨意訪問、系統管理許可權要縮緊、計算機維修要做好登記等。
第二,梳理常見的計算機伺服器遭入侵的途徑及方式,出台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危險系數較高的網路行為加以約束。
第三,計算機伺服器安全防護中的安全技術,主要通過計算機殺毒軟硬體來實施相應的網路安全管理。
第四,對計算機系統本身所隱藏的安全漏洞進行識別及修補,為計算機安全防護打好基礎。第五,定期做好計算機關鍵信息及重要數據的備份,設置計算機訪問許可權及操作密碼,避免數據被竊取及被損害。最後,約束計算機遠程訪問行為,封堵電腦黑客及入侵者通過電話號碼入侵計算機系統的遠程路徑。
D.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E.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2、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3、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4、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F. 關於計算機網路安全制度有哪些
網路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 網路安全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是網路安全的組織與制度保障。網路安全管理的制度包括人事資源管理、資產物業管理、教育培訓、資格認證、人事考核鑒定製度、動態運行機制、日常工作規范、崗位責任制度等。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管理機構和各項規章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管理機構和崗位責任制 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涉及整個系統和機構的安全、效益及聲譽。系統安全保密工作最好由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必要時設置專門機構,如安全管理中心SOC等,協助主要領導管理。重要單位、要害部門的安全保密工作分別由安全、保密、保衛和技術部門分工負責。所有領導機構、重要計算機系統的安全組織機構,包括安全審查機構、安全決策機構、安全管理機構,都要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完善專門的安全防範組織和人員。各單位須建立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委員會、安全小組、安全員。安全組織成員應由主管領導、公安保衛、信息中心、人事、審計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相關部門的專家組成。安全組織也可成立專門的獨立、認證機構。對安全組織的成立、成員的變動等應定期向公安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報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區(縣)級及以上公安機關報告,並受公安機關對計算機有害數據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制定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嚴格紀律、管理和分工的原則,不準串崗、兼崗,嚴禁程序設計師同時兼任系統操作員,嚴格禁止系統管理員、終端操作員和系統設計人員混崗。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系統區域內安全策略的實施,保證安全策略的長期有效:負責軟硬體的安裝維護、日常操作監視,應急條件下安全措施的恢復和風險分析等;負責整個系統的安全,對整個系統的授權、修改、特權、口令、違章報告、報警記錄處理、控制台日誌審閱負責,遇到重大問題不能解決時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安全審計人員監視系統運行情況,收集對系統資源的各種非法訪問事件,並對非法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處理。必要時將審計事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保安人員負責非技術性常規安全工作,如系統周邊的警衛、辦公安全、出入門驗證等。 2.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非常重要。常用的網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以下7個方面: 1)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包括設備管理維護制度、軟體維護制度、用戶管理制度、密鑰管理制度、出入門衛管理值班制度、各種操作規程及守則、各種行政領導部門的定期檢查或監督制度。機要重地的機房應規定雙人進出及不準單人在機房操作計算機的制度。機房門加雙鎖,保證兩把鑰匙同時使用才能打開機房。信息處理機要專機專用,不允許兼作其他用途。終端操作員因故離開終端必須退出登錄畫面,避免其他人員非法使用。 2)計算機處理控制管理制度。包括編制及控制數據處理流程、程序軟體和數據的管理、拷貝移植和存儲介質的管理,文件檔案日誌的標准化和通信網路系統的管理。 3)文檔資料管理。各種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和文字資科,必須妥善保管和嚴格控制;交叉復核記賬;各類人員所掌握的資料要與其職責一致,如終端操作員只能閱讀終端操作規程、手冊,只有系統管理員才能使用系統手冊。 4)操作及管理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種相關人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① 指定具體使用和操作的計算機或伺服器,明確工作職責、許可權和范圍; ② 程序員、系統管理員、操作員崗位分離且不混崗; ③ 禁止在系統運行的機器上做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④ 不越權運行程序,不查閱無關參數; ⑤ 當系統出現操作異常時應立即報告; ⑥ 建立和完善工程技術人員的管理制度; ⑦ 當相關人員調離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如人員調離的時馬上收回鑰匙、移交工作、更換口令、取消賬號,並向被調離的工作人員申明其保密義務。 5) 機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的機房管理規章制度,經常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定期或隨機地進行安全檢查。機房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機房門衛管理、機房安全工作、機房衛生工作、機房操作管理等。 6)其他的重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系統軟體與應用軟體管理制度、數據管理制度、密碼口令管理制度、網路通信安全管理制度、病毒的防治管理制度、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實行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對外交流維護管理制度等。 7)風險分析及安全培訓 ① 定期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意外災難應急恢復計劃和方案。如關鍵技術人員的多種聯絡方法、備份數據的取得、系統重建的組織。 ② 建立安全考核培訓制度。除了應當對關鍵崗位的人員和新員工進行考核之外,還要定期進行計算機安全方面的法律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計算機安全技術更新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對於從事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機密、財政金融或人事檔案等重要信息的工作人員更要重視安全教育,並應挑選可靠素質好的人員擔任。 3.堅持合作交流制度 計算機網路在快速發展中,面臨嚴峻的安全問題。維護互聯網安全是全球的共識和責任,網路運營商更負有重要責任,應對此高度關注,發揮互聯網積極、正面的作用,包括對青少年在內的廣大用戶負責。各級政府也有責任為企業和消費者創造一個共享、安全的網路環境,同時也需要行業組織、企業和各利益相關方的共同努力。因此,應當大力加強與相關業務往來單位和安全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密切配合共同維護網路安全,及時獲得必要的安全管理信息和專業技術支持與更新。國內外也應當進一步加強交流與合作,拓寬網路安全國際合作渠道,建立政府、網路安全機構、行業組織及企業之間多層次、多渠道、齊抓共管的合作機制。 拓展閱讀:網路安全技術及應用(第2版)機械工業出版社 賈鐵軍主編 上海優秀教材獎
G. 網路安全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什麼網路安全法立法成立的意義是什麼
一,網路安全立法的首要目的: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 ,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二,網路安全立法成立的意義:
一是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相當於一部小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使後續的相關細則、標准有了上位法;二是對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要求,針對的是當前一些企業任性停止服務或依靠壟斷優勢要挾用戶、隨意收集用戶信息等問題;
三是在反恐法確立的電信用戶實名制基礎上,規定了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實名制要求,但這個實名是指「前台匿名、後台實名」,不影響用戶隱私
四是規范了重要網路安全信息的發布服務,現在很多企業或機構都在發布漏洞、安全事件等信息,有一些不實信息造成了很大范圍的不良影響,國家將制定這方面的規定;
五是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執法協助義務,這是國際慣例,但我們以前多依靠「紅頭文件」,這一局面將改變;
六是從法的層面規定了對網上非法信息的清理,使國家的互聯網管理系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七是確立了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運營者的強制性義務,並為主管部門開展監管作了授權;
八是建立了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工作體系,有利於解決目前存在的多個部門各自發布預警通報、應急預案體系不完整不協調等問題;
九是建立了通信管制制度,以支持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但同時也將通信管制的許可權嚴格限制在了國務院;
十是進一步理順了網路安全工作體制,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拓展資料
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國家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網路安全,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後,突出表現在,我們甚至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網路安全法。全國人大通過《網路安全法》的重大意義在於,從此我國網路安全工作有了基礎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網路安全的「基本法」。作為「基本法」,其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二是規定了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三是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要求;四是建立了國家網路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動工作、夯實能力、防範重大風險所必需。
H.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8)建立網路安全規范擴展閱讀: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安全政策法
I. 網路安全應遵循什麼原則
在企業網路安全管理中,為員工提供完成其本職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訪問許可權、避免未經授權的人改變公司的關鍵文檔、平衡訪問速度與安全控制三方面分別有以下三大原則:
原則一:最小許可權原則。
最小許可權原則要求是在企業網路安全管理中,為員工僅僅提供完成其本職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訪問許可權,而不提供其他額外的許可權。如企業現在有一個文件伺服器系統,為了安全的考慮,比如財務部門的文件會做一些特殊的許可權控制。財務部門會設置兩個文件夾,其中一個文件夾用來放置一些可以公開的文件,如空白的報銷憑證等等,方便其他員工填寫費用報銷憑證。還有一個文件放置一些機密文件,只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才能查看,如企業的現金流量表等等。此時在設置許可權的時候,就要根據最小許可權的原則,對於普通員工與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發開設置,若是普通員工的話,則其職能對其可以訪問的文件夾進行查詢,對於其沒有訪問許可權的文件夾,則伺服器要拒絕其訪問。最小許可權原則除了在這個訪問許可權上反映外,最常見的還有讀寫上面的控制。所以,要保證企業網路應用的安全性,就一定要堅持「最小許可權」的原則,而不能因為管理上的便利,而採取了「最大許可權」的原則。
原則二:完整性原則。
完整性原則指在企業網路安全管理中,要確保未經授權的個人不能改變或者刪除信息,尤其要避免未經授權的人改變公司的關鍵文檔,如企業的財務信息、客戶聯系方式等等。完整性原則在企業網路安全應用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未經授權的人,不得更改信息記錄。如在企業的ERP系統中,財務部門雖然有對客戶信息的訪問權利,但是,其沒有修改權利。其所需要對某些信息進行更改,如客戶的開票地址等等,一般情況下,其必須要通知具體的銷售人員,讓其進行修改。這主要是為了保證相關信息的修改,必須讓這個信息的創始人知道。否則的話,若在記錄的創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有員工私自把信息修改了,那麼就會造成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發生。所以,一般在信息化管理系統中,如ERP管理系統中,默認都會有一個許可權控制「不允許他人修改、刪除記錄」。這個許可權也就意味著只有記錄的本人可以修改相關的信息,其他員工最多隻有訪問的權利,而沒有修改的權利。
二、指若有人修改時,必須要保存修改的歷史記錄,以便後續查詢。在某些情況下,若不允許其他人修改創始人的信息,也有些死板。如采購經理有權對采購員下的采購訂單進行修改、作廢等操作。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呢?在ERP系統中,可以通過采購變更單處理。也就是說,其他人不能夠直接在原始單據上進行內容的修改,其要對采購單進行價格、數量等修改的話,無論是其他人又或者是采購訂單的主人,都必須通過采購變更單來解決。這主要是為了記錄的修改保留原始記錄及變更的過程。當以後發現問題時,可以稽核。若在修改時,不保存原始記錄的話,那出現問題時,就沒有記錄可查。所以,完整性原則的第二個要求就是在變更的時候,需要保留必要的變更日誌,以方便後續的追蹤。總之,完整性原則要求在安全管理的工作中,要保證未經授權的人對信息的非法修改,及信息的內容修改最好要保留歷史記錄,比如網路管理員可以使用日事清的日誌管理功能,詳細的記錄每日信息內容的修改情況,可以給日後的回顧和檢查做好參考。
原則三:速度與控制之間平衡的原則。
在對信息作了種種限制的時候,必然會對信息的訪問速度產生影響。如當采購訂單需要變更時,員工不能在原有的單據上直接進行修改,而需要通過采購變更單進行修改等等。這會對工作效率產生一定的影響。這就需要對訪問速度與安全控制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或者說是兩者之間進行妥協。
J. 國家網路安全標准方面有何規定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15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 安全標准體系。國家標准 化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其他機構建立網路安全標准體系, 制定並修改完善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 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安全設備製造企業、網路安全技術和政策研究 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具有技術和人才優 勢,應積極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對此,國家持鼓勵態度,並應出台相關政策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