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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網路安全和數據合法嗎

發布時間: 2022-05-29 07:22:53

① 工信部:加強車聯網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工作

加強智能網聯汽車安全防護,進一步落實保障車輛網路安全和安全漏洞管理責任。加強車聯網網路安全防護,保障車聯網通信安全並開展車聯網安全監測預警。同時,做好車聯網安全應急處置以及車聯網網路安全防護定級備案。

在加強車聯網服務平台安全防護方面,首先要加強平台網路安全管理,並且做好在線升級服務(OTA)安全和漏洞檢測評估,並強化應用程序安全管理。加強數據安全保護層面,一要加強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其次需提升數據安全技術保障能力。與此同時,車企需要規范數據開發利用和共享使用,並強化數據出境安全管理。

為建設健全安全的標准體系,需加快編制車聯網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標准體系建設指南。各相關企業、社會團體應制定高於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准、團體標准。

② 關於網路安全有些什麼法律

· 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三十條(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體作品; (六)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體作品;

· 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五)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1996年4月原郵電部頒布《中國公用計算機互連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第八條 接入單位負責對其接入網內用戶的管理,並按照規定與用戶簽定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接入單位和用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負責。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查閱,復制,製造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統和網路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郵電部或郵電管理局給予警告,撤消批准文件並通知公用電信企業停止其聯網接續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997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1996年4月郵電部電信總局下發《關於加強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chinanet網路安全管理的通知》

·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請問國內有哪些信息安全相關政策法規有哪些

安華金和收集整理,如有需要可以與安華金和直接聯系獲取,其中信息安全相關政策法規列舉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范》、《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網路安全標准實踐指南—遠程辦公安全防護》、《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貴州省大數據標准化體系建設規劃(2020-2022年)》、《交通運輸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網路安全審查辦法》、《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徵求意見稿)》、《網路安全標准實踐指南—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自評估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電信和互聯網行業數據安全標准體系建設指南(徵求意見稿)》、《工業數據分類分級指南》、《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信息安全技術 網路數據處理安全規范》國家標准徵求意見稿16-《2020 年上半年我國互聯網網路安全 監測數據分析報告》、《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政務信息系統密碼應用與安全性評估工作指南》、《2020年教育信息化和網路安全工作要點》、《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信息通信行業信用記分實施方案(試行)(徵求意見稿)》2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25-《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信息安全技術 網路預約汽車服務數據安全指南》國家標准(徵求意見稿)、《信息安全技術 政務信息共享 數據安全技術要求》、《2020年數字安全十大產業方向、十大技術賽道研究報告》來源: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9-《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新形勢下電信網路詐騙治理研究報告(2020年)》

④ 網路安全法屬於刑法嗎

網路安全並不屬於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國家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制度建設,提高網路安全保障能力,草案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情況通報工作;建立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規定預警信息的發布及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4)深圳網路安全和數據合法嗎擴展閱讀: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⑤ 廣東深圳先行先試數據立法,這一條例會帶來什麼影響

廣東深圳先行先試數據立法,這一條例會帶來什麼影響?

近日廣東深圳先行進行數據立法引來了網友熱議紛紛,人們對於此事件分別發表了自己不同的看法。首先有人對於這一條例持有支持的態度,數據立法不單單是中國,在整個國際社會上都是一次全新的革新,因此是一次非常好的創新的提議,可以採納並在一定區域展開試點;而與此同時還有另一種反對的聲音也在不斷的發酵,既然是全新的革新,那結果就是未知的,未知的結果能夠帶來好的社會效益和影響,誰也無法得知,因此這個條例需要慎重考慮。

大數據為政府管理提供強大的決策支持。在城市規劃方面 ,通過對城市地理、氣象等自然信息和經濟、社會、 文化、人口等人文社會信息的挖掘,可以為城市規劃提供強大的決策支持.強化城市管理服務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在交通管理方面 ,通過對道路交通信息的實時挖掘,能有效緩解交通擁堵,井快速響應突發狀況,為城市交通的良性運轉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在輿情監控方面,通過網路關鍵詞搜索及語義智能分析。能提高輿情分析的及時性.全面性,全面掌握社情民意,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應對網路突發的公共事件,打擊違法犯罪。在安防領域,通過大數據的挖掘,可以及時發現人為或自然災害、恐怖事件 ,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

因此針對這一條例我們應該還是要給與一定的空間進行開展,將變數變為可控單位,嚴加監管,確保不會出現大問題。

⑥ 網路安全法的法律依據與現行的哪些法律有關

網路的安全
指通過採用各種技術和管理措施,使網路系統正常運行,從而確保網路數據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網路安全的具體含義會隨著「角度」的變化而變化。比如:從用戶(個人、企業等)的角度來說,他們希望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利益的信息在網路上傳輸時受到機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的保護。而從企業的角度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內部信息上的安全加密以及保護。
網路安全法的法律依據
一、關於保障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
維護網路安全,首先要保障網路產品和服務的安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包括: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及時向用戶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持續提供安全維護服務等(草案第十八條)。二是,總結實踐經驗,將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為法律並作了必要的規范(草案第十九條)。三是,建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草案第三十條)。

二、關於保障網路運行安全

保障網路運行安全,必須落實網路運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據此,草案將現行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技術防範等措施,履行相應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草案第十七條)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保障民生,草案設專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作了規定,實行重點保護。范圍包括基礎信息網路、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重要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商業網路等。並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的制定、負責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運營者的安全保護義務、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支持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三、關於保障網路數據安全

隨著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網路數據安全對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利用至為重要。為此,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網路數據被竊取或者篡改(草案第十七條)。二是,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獲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三是,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境內存儲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草案第三十一條)。

四、關於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對規范網路信息傳播活動作了原則規定。草案堅持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一是,確立決定規定的網路身份管理制度即網路實名制,以保障網路信息的可追溯(草案第二十條)。二是,明確網路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草案第四十條)。三是規定,發送電子信息、提供應用軟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草案第四十一條)。四是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草案第二十三條)。五是,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草案第四十三條)。

⑦ 網路信息安全罪立案標准

我國法律網路安全犯罪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正。 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如下:
1、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如下: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第十八條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 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擴散。
第二十三條 規定違反《暫行規定》及本辦法,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規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聯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規定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第33號令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 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 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 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⑧ 《網路安全法》對存儲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有什麼特殊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名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⑨ 《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有何值得關注的地方

近日,深圳在數字經濟領域先行示範,進一步落實了綜合改革試點,制定並公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條例》對我國探索發展數字經濟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大灣區數據要素便利流通起到引領作用。具體而言,《條例》有以下三類十大亮點。

一、明確數據權益,在制度層面保障數據便利流通

亮點一:率先明確數據的人格權益和財產權益。

數據是數字經濟的核心基礎,而在法律上確定數據權益則是構建起數據要素市場的必要前提。《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分別確認了自然人在個人數據上的人格權益,以及數據處理者對數據產品和服務的財產權益。

一方面,有利於以保護人格權的路徑,加強對個人數據保護力度,構建起高於財產權的個人數據保護框架,防止大數據、人工智慧、演算法等新一代信息技術侵犯個人隱私,危機人之為人的基本尊嚴;另一方面,承認數據產品和服務的財產權益,為數據處理者投入資源、積極交易提供製度支持,有利於加快構建有序流動的數據市場格局。

亮點二:探索建立數據交易制度。

數據的價值在於流動,而數據交易是數據流通的基本方式。探索建立數據交易制度是《條例》的一大亮點。一是明確數據交易范圍。第五十八條規定可以交易的范圍為「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二是提供數據交易配套支持,側重數據市場培育。數據市場是新興領域,需要各方力量有尤其是政府發揮能動作用加以扶持培育。

《條例》在草案基礎上,設立市場培育一節,規定了政府和市場各方主體在培育數據市場中主要任務,引導市場主體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台進行數據交易,支持數據價值評估、數據交易模式創新,促進數據資源高效流通。三是注重數據市場公平競爭。引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等競爭法中相關概念,保障數據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亮點三:建立數據領域公益訴訟制度

只有法律長了牙齒,才能夠更好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數據侵權行為具有高度隱蔽性,受侵害主體往往難以察覺其數據權益被侵犯,即便察覺,由於取證難,出於維權成本的考量,難以對侵權企業形成有效制約。

為解決當前數據維領域權難的現狀,《條例》第九十八條建立數據領域公益訴訟制度,規定有關組織、人民檢察院可以就違規進行處理數據致使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損的行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還可對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履行數據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並進一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二、保護個人數據安全,高標准全方位防止數據濫用

亮點四:確立個人數據處理五大原則。

數字經濟尚處於發展的探索和起步階段。這一時期中不僅有數字創新產品服務的百花齊放,也充斥著一些諸如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強制索要用戶授權等惡意攫取個人數據行為,對個人信息隱私保護造成嚴重威脅。

針對這一現象,《條例》在明確規定自然人對其個人數據享有人格權益的基礎上,進一步確立了處理個人數據的「合法正當、最小必要、知情同意、准確完整和確保安全」等五項基本原則。

亮點五:充分尊重自然人數據處理自決權。

圍繞上述五項基本原則,《條例》構建起對個人數據進行人格權益保護的基本框架,其中「告知-同意」制度的建立是一大亮點。與《條例(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正式稿不僅將個人數據處理中「公開透明」原則改為「知情同意」,並且將之前個人數據處理中涉及告知與同意的部分單列成節,確立「告知-同意」制度,提升個人數據知情權與自決權在《條例》中的重要地位。

另外,就一般個人信息「告知-同意」的基礎上,對於敏感個人數據、生物識別數據和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個人數據的處理上,《條例》還作了更加嚴格的明示同意要求。

亮點六:打出個人數據保護組合拳。

在數字經濟這一新興領域,個人數據面臨著紛繁多樣的數據侵權之虞。《條例》在總結既往案件經驗的基礎上,對濫用個人數據現象給予逐一回應,打出了個人數據保護的漂亮組合拳。

《條例》就APP通過「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的方式收集個人數據的現象,規定了APP不得「任性」拒絕向用戶提供服務;就大數據「殺熟」,加大了處罰力度;就APP導致的「繭房效應」,賦予自然人拒絕個性化推薦的權利;就「人臉識別」「指紋驗證」「聲音解鎖」「虹膜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的濫用,確立了嚴格的生物識別數據處理規則等。

三、公共數據共享共治,推動數字經濟領域協同監管

亮點七:明確更廣的公共數據內涵。

盡管《數據安全法》提及「政務數據」,但未就「政務數據」給予明確定義,僅規定了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時收集、使用數據的合法合規義務。

《條例》則在第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處理的數據。因此,《條例》所稱公共數據不僅包括公共事務管理活動中收集、產生的數據,還包括公共事務服務中收集、產生的數據,其范圍比數據安全法中「政務數據」更加廣泛。

亮點八:以負面清單形式確立公共數據共享原則,建立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利用制度。

政府各部門所掌握的公共數據資源蘊藏著巨大價值,通過合理開發利用不僅可以便利市民生活,還可以大力促進數字經濟整體發展。《條例》著眼於公共數據安全合理使用,建立了有關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利用制度。

一是設計了公共數據治理的頂層框架,要求政府建立城市大數據中心,實現對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統一、集約管理。

二是以負面清單形式確定了公共數據共享范圍,即除清單中規定的數據外,其餘數據應當共享,盡可能的擴大了公共數據共享范圍,實現「以共享為原則,以不共享為例外」目標。

三是首次明確公共數據開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提高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組織參與公共數據開放的積極性,促進公共數據的充分利用。四是強調政府部門對公共數據的利用。《條例》用單獨一節規定政府部門對公共數據的利用,建設智慧政府,有助於充分挖掘公共數據的潛力,鼓勵市場主體進入數據市場,促進公共數據的充分利用。

亮點九:政府與市場協同參與數據治理。

《條例》確立了以市網信部門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為主,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的監管框架。其中,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就公共數據管理負責,其他涉及個人數據保護、網路數據安全、跨境數據流通等事務由市網信部門牽頭負責。明確不同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有利於促進相關監管部門之間形成合力,加大對違規處理數據行為的執法力度,全力保障相關主體的數據權益。

在數據安全管理方面,《條例》設計了較為完善的數據處理者對數據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於推動市場主體參與到全市數據治理當中。

亮點十:與相關制度規范形成數字經濟領域監管合力。

雖然在規制數字經濟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能夠提供一定規范依據,但所提供製度工具相對較少,且並未有對數據市場進行有針對性的規定。

《條例》第四章第三節單獨強調數據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義務,能夠起到更好維護數據市場的秩序,促進其健康穩定發展的作用。同時,在法律責任部分加大了對數據領域反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上限達到了五千萬元。該制度安排抓住了數據這一數字經濟治理肯綮,通過規制數據處理行為,直接處罰該領域的反競爭和濫用行為,與競爭規則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充實了數字經濟和平台經濟治理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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