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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一扯就黑屏怎麼辦 2025-07-05 12:42:54

供水公司網路安全法培訓

發布時間: 2022-05-31 15:39:12

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營者要遵守哪些法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1)供水公司網路安全法培訓擴展閱讀

網路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並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信息。

㈡ 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什麼

1.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使用。
(2)供水公司網路安全法培訓擴展閱讀:
2.《網路安全法》首次提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概念並對其范圍進行了明確。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大體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劃分為以下五大類:(1)基礎信息網路,主要包括廣電網、電信網、互聯網;(2)重要行業和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例如核島控制系統、銀聯交易系統、智能交通系統、供水管網信息管理系統、社保信息系統等;(3)電子政務,例如電子政務系統、政府門戶網站等;(4)國家安全網路,例如軍事通信網、軍隊指揮自動化系統等;(5)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商系統,例如網路、阿里、騰訊等IT巨頭運營的特定網路和系統等。對於前述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分類和范圍劃分只是學者和行業從業者的一些解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還有待國務院後續制定法規確定,建議企業應當密切關注。根據國家網信辦網路安全協調局負責人的說法,目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正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網路安全法》的要求,抓緊研究制定相關指導性文件和標准,指導相關行業領域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㈣ 網路安全法運營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4)供水公司網路安全法培訓擴展閱讀

保障網路運行安全,必須落實網路運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技術防範等措施,履行相應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保障民生,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作了規定,實行重點保護。范圍包括基礎信息網路、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重要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商業網路等。

隨著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網路數據安全對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利用至為重要。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網路數據被竊取或者篡改。

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獲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境內存儲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㈤ 網路安全法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2、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3、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4、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5、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㈥ 網路安全法 民營企業如何去落實

有下面3大建議:
一是開展《網路安全法》學習和網路安全檢查。《網路安全法》出台後,該局組織網路安全小組對其進行學習研討,對局網路安全風險進行全面分析排查,修改完善了《網路使用管理辦法》,認真做好網路安全監測預警,抓緊落實各項網路安全維護舉措。按照規定對上網電腦、個人移動存儲介質使用等情況進行了突擊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要求整改到位。
二是積極參加相關培訓。該局選派計算機審計處負責人先後參加了市經信委、市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聯合舉辦的《網路安全法》解讀暨網信安全防範專題講座,以及2017年全國網路安全信息通報暨公安機關網路安全執法檢查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對網路安全形勢,以及《網路安全法》出台的重要意義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三是藉助專業公司強化自身建設。該局邀請相關專業公司對當前使用的操作系統、資料庫系統、應用軟體,以及伺服器、路由器、防火牆等硬體設備的安全性進行分析,並針對這些設備存在漏洞及管理員操作帶來的安全隱患等制訂了網路安全加固方案,增加了部分網路安全設備,細化了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了網路安全管理人員及其職責。加固方案實施結束後還將按規定聘請有資質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公司進行網路安全等級測評,力求從整體上提高網路的安全防禦能力。

㈦ 網路安全法今起實施,企業應該注意什麼

《網路安全法》總則第十二條規定「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這條法規也明確界定了網路運營中哪些內容屬於非法有害信息。
法案還對網路運營者對非法有害信息的處理提出了明確指示,「」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最高可導致"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有UGC用戶原創內容板塊產品來說,內容反垃圾已經成為法律規定的網路運營者必須履行的責任,更重要的是通過內容反垃圾技術的應用可以幫助產品營造綠色積極的UGC環境,從而提高產品的競爭力,提升用戶體驗。
企業如無相關經驗,也可以尋求專業網路安全組織/協會進行專項培訓,網易雲安全(易盾)在隨網易公司成長的20年來,為網易郵箱、網易新聞、網易游戲、網易雲音樂、考拉嚴選等億級產品提供安全支撐服務,逐步建立出一整套網路安全和業務風控體系和服務,覆蓋內容安全(反垃圾有害信息)、業務安全(驗證碼、反作弊)、移動安全(加固)、網路安全等多個方面。

㈧ 供水、培訓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內設機構簡介
(一)處室設置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設21個職能處(室)。
1、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系、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2、黨委辦公室(人事教育處)
負責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協管市、區城維費開支范圍內的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人事調動事宜。負責本系統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黨建工作及所屬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老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婦聯、共青團工作。
3、綜合調研處
負責全市建設事業重大課題的調研,提出工作意見和政策措施;負責制定全市市政、公用、建築、勘察設計等行業體制改革、企業改革要點,並指導實施;組織制定全市城市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政策;負責建設系統情況的綜合和相關工作的聯系;負責信息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4、法規處
負責擬定全委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協調法規、規章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及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全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與備案;負責全委法制宣傳與執法人員培訓;負責承辦全委行政復議;參與涉及法律、法規重大信訪的接待。
5、計劃財務處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維護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籌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確定資金投向和使用范圍;負責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費用及建委系統行政性收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組織城市基礎設施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承發包,擬定城市基礎設施新建、翻建、改造、大修、維護項目的投資計劃;組織城市基礎設施維護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審查、預決算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
6、重點工程辦公室(市重點工程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年度計劃,提報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組織指導全市重點工程及市政設施維護建設工程的建設;協調重點工程建設各有關單位、專業部門實施配套建設和附屬設施建設;參與組織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參與或主持重點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匯總上報重點工程建設情況。
7、建築工程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省建築工程管理的法規和規章,擬定全市建築工程管理的法規、規章;負責全市工程建設綜合管理和建築市場管理;負責建設單位、建築安裝行業及企業資質管理;組織或參與重要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施工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及執業資格認證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監理合同審核備案及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負責建築業統計;辦理工程項目報建,審核簽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8、村鎮建設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規、規章及發展戰略,擬定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規、規章及發展規劃,指導實施村鎮建設和管理;指導村鎮的統一開發、綜合建設;負責村鎮建設施工隊伍、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查和勘察設計、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監督村鎮各類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指導村鎮建設試點;負責統計報表及檔案管理。
9、對外經濟管理處
負責全市建設事業對外經濟工作的統一聯系和管理;負責建設事業引進外資、利用內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統計;負責建設事業對外投資和對外建設工程承包及勞務輸出的管理;負責「三資」企業和利用外資項目在報批、建設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
10、勘察設計管理處
負責制定勘察設計、建築節能及牆體改革規劃、計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負責初步設計的審查及新建工程施工圖紙的審批;負責建設工程因設計出現問題的處理及參與重要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及管理;負責注冊建築師與注冊工程師的注冊管理;負責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審核登記;負責認定節能建築和收取新型材料專項基金並確定投向使用。
11、抗震防災辦公室(市抗震防災辦公室)
負責貫徹國家、省抗震防災的法規、規章,擬定全市抗震防災的法規、規章及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及管理;負責既有房屋、設施、構築物的抗震鑒定、加固和使用管理;參與重要工程竣工驗收;組織抗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開展震後工程震害調查及評估,負責震區危險工程的搶險、排險和房屋設施抗震鑒定;負責抗震綜合統計工作。
12、市政管理處
負責擬定全市市政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市政維護、管理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市政維護標准、維護定額,參與管理維護專項資金;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維護的行業管理,負責道路挖掘的審批管理;負責涉及市政管網和道路建設的審查會簽;負責組織落實全市市政設施的突擊任務。
13、市容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省市容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全市市容管理的規劃、計劃、標准;負責全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部署、指導、監督、檢查、評價;負責主要街路戶外廣告的審批、收費及全市區街牌匾、廣告、門面裝飾、佔道管理的監督、檢查、協調指導;負責組織協調城市美化、凈化、亮化、標准化的實施和檢查;負責「門前三包」管理的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工作。
14、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和省環境衛生管理的法規、規章;負責擬定全市環境衛生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規劃、計劃、標准;負責全市環境衛生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和環衛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市環衛投資方案,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制定和調整清掃、清掏、清運、除運雪的經濟技術定額;負責全市環衛設施、設備任務量的審批和管理;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全市除運雪工作。
15、城市客運管理辦公室(市城市客運管理辦公室)
負責貫徹國家、省城市客運管理的法規、規章,擬定全市城市客運管理的法規、規章,編制城市客運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客運經營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客運線路和經營權的管理;負責城市客運市場管理和服務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城市客運行業的崗位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城市客運工程立項和竣工驗收;負責站務設施、營運標志管理;負責擬定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營運票價和收費標准。
16、供水管理辦公室(市供水管理辦公室)
負責貫徹國家、省城市供水、節水的法規、規章;擬定全市城市供水、節水的法規、規章,制定規劃區內供水設施建設規劃、計劃,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協調指導自來水的供應管理,監督檢查供水材料、器具使用、水質及服務質量;負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徵收管理工作;負責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申請停止供水的審批;制定單位用戶用水量最低標准;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城市供水價格;組織指導供水企業人員的技能培訓;負責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驗證;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
17、燃氣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省城市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擬定全市城市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燃氣發展規劃、計劃,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城市燃氣行業的安全管理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燃氣工程的立項;組織城市燃氣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查及竣工驗收;負責液化石油氣市場、燃氣器具的檢測及市場管理;負責城市燃氣生產經營企業的資質審查和驗證;負責監督燃氣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及燃氣行業服務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燃氣行業專業人員的崗位培訓;負責處理燃氣事故和有關費用的徵收管理工作。
18、科學技術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省關於建設事業科技發展、創新的法規、規章,擬定全市建設事業科技發展的法規、規章,制定和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負責全市市政、環衛、園林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開發項目方案技術論證、設計的審批;負責組織全市建設行業新技術的開發及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試點的實施和牆體改革的組織協調和科研、技術情報管理工作;聯系土木建築學會、市政學會、協會。
19、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處
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審查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專家評委資格;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合同的審查管理,受理和處理招投標投訴,查處招投標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20、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
按黨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21、機關黨委
按黨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直屬單位
直屬單位14個。
1、長春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
主要負責住宅與房地產開發的行業管理。
2、長春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
主要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3、長春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主要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4、長春市建築經濟定額管理處
主要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與咨詢。
5、長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主要為建設工程招投標全過程提供見證服務。
6、長春市建築安裝安全監察站
主要負責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7、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主要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8、長春市城市科學研究所
主要負責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科學研究與論證。
9、長春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
主要負責城市市政供水管網內日用水5立方米以上單位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的管理工作。
10、長春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公室
主要負責城市出租汽車行業規劃、發展和管理工作。
11、長春市路燈管理處
主要負責城市路燈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12、長春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
主要負責城市垃圾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13、長春市建築職工業余大學(建設職工培訓中心)
主要負責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14、長春市建設技工學校
主要負責建設行業技術工人的教育培訓工作。

要想了解更多,請照參考資料.

㈨ 簡述提高供水安全的途徑與方法

城市供水要搞好安全生產,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安全生產教育是城市供水安全管理的核心,搞好安全生產教育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前提和基礎。一個供水一線的員工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技能生疏,安全知識貧乏,其安全管理的基礎如同散沙,安全生產也就難以實現。搞好安全生產教育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現就城市供水安全生產教育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城市供水安全生產教育的重要性 近年來,供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力度逐步加大,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總體安全形勢逐步好轉。 但思想認識不到位、教育培訓不夠重視、經費投入不足、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等問題依然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時有發生,搞好供水安全生產教育工作難度仍然較大。 實踐表明,城市供水一線員工在沒有受過安全生產教育的情況下,也能夠在日常的生產過程中邊解決安全問題邊總結經驗,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得到提高。但是當靠這種技能是完全不夠的。雖然我們沒有經歷過事故,沒有經驗,但是可以從以往發生的事故中總結事故發生的原因,這項工作只有靠安全生產教育來完成,從這點意義上講,如果不搞安全生產教育,就不可能降低事故的發生率和消滅事故。 二、目前城市供水安全教育存在問題: 1.國家對欽用水水質的要求越來越嚴格,而城市供水對對制水設備、工藝流程、水質化驗等沒有作出更新和調整,觀念只停留在舊的思想上,按老一套的要求和辦法來做。 2.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缺乏針對性。如沒有針對國家實施更為嚴格水質要求,對制水及化驗員人員缺乏針對性的專業培訓。 3.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流於形式,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三、安全生產教育注意事項 1.注重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安全生產教育中的形式主義不但是習慣性違章的溫床,而且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嚴重影響供水企業的安全生產。著力抓反對安全生產教育上的形式主義,對預防事故的發生,提高安全生產教育的實效具有重要意義。 要避免安全生產教育上的形式主義,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供水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建立專門的部門抓安全生產教育。企業管理人員要以身作則,以穩重踏實的工作作風影響和領導員工去除走走形式的心理,本著對工作、對企業、對員工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嚴格考核,如實匯報。 (2)讓員工清楚的認識到形式主義的危害及事故的不可逆轉性,在安全教育上走形式,只做表面文章,既是對自身安全的不負責任,也是對企業的不負責。 (3)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從領導到普通員工的監督檢查機制,逐級進行檢查,責任落實到人。各部門之間進行交叉、交替檢查,並進行檢查結果評比,獎罰分明。 (4)形式主義是在長期工作中形成的頑疾。因此,不可能在短期內徹底根除,所以要把反對安全生產教育上的形式主義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而且要堅持經常抓,反復抓。 2.要有針對性 在安全教育中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員工要按不同層次、級別、專業、類別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要因層而異,因類而異,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方法、時間、要求要有所區別,避免「一刀切」的現象。 3.要與時俱進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供水設備的不斷更新、管網維護技術的不斷提高,對各個階段的安全生產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生產教育內容要隨之不斷更新、完善、提高,使供水企業員工能夠掌握更符合實際、更有實用性安全生產知識。 四、城市供水安全生產教育實施方案 1.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1)利用宣傳欄、黑板報介紹安全知識及規章制度。有條件的單位可以自編《安全生產報》,《安全生產報》內容最好根據人員組成分成五部分,及時刊登各部門新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生產過程中出現的違規操作情況通報;國家、省、市、地方下發的有關安全條文;其它水司出現的安全事故及事故原因分析等,報紙的發放最好做到人手一份,並鼓勵員工提出搞好安全生產的相關建議,對有價值的建議要給予獎勵,以此激發員工關注安全生產的積極性,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 (2)堅持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公司各部門領導要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由各部門負責人提出本部門安全生產有關問題,所有參會人員進行討論得出解決方案。對違規操作問題要及時作出檢查,並張貼布告,以警示其他員工。另外,供水人員一周要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各崗位人員要根據崗位特點預測事故,全體與會人員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及處理辦法。通過身邊的人與事強化安全意識。 (3)利用事故案例進行安全教育。在日常安全生產教育中,供水企業要建立事故案例檔案。充分利用本單位的事故案例進行活的教育,如果能讓事故當事人現身說法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要組織發生事故部門人員分析事故原因並討論解決方法,用真實的事例使員工直觀地認識到事故的危害性。 2.做好安全隱患檢查工作。充分調動廣大員工,對自己工作的地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並提出整改建議。讓員工從自己熟悉的環境中找出不安全因素,從而提高其安全防範意識。還可以組織不同部門之間進行參觀檢查,從不同角度發現安全隱患。 五、結束語 城市供水安全生產教育是一項長期的、細致的、艱巨的工作,在整個安全生產教育過程中需要從各級之間相互配合,在形式上突出一個「活」字,在實施過程中突出一個「質」字,在考核中突出一個「實」字,在結果上突出一個「效」字。只有這樣才能搞好安全生產教育,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促進供水單位的長足發展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