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部隊手機使用管理規定
1、士兵參加部隊組織的教育、操課、會議等集體活動時,不得使用手機。
2、不得利用手機儲存、發送不健康簡訊、圖片、短片和非法言論,不得利用手機上網。
3、手機通常為「一機一號」,變更手機號碼或使用多個號碼時,應當按規定報批,更換機型應及時備案。
4、不是使用手機對象的士兵持有手機的,必須上繳所在單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親時發還使用,返回部隊後再集中保管。
5、嚴禁將手機帶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和涉密會議場所;6、各單位對士兵使用手機情況要經常檢查督察,及時了解士兵使用手機通信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7、對擅自持有、使用手機的,應當一律收繳。
8、嚴格限制使用3G手機,已使用3G手機的,必須關閉遠程數據同步、位置服務等功能。對違反規定在不應該使用手機的場合使用手機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和適當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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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學校對學生手機管理規定
手機是科技進步的產物,是社會文明的標志。然而,由於部分手機網路傳播不良和低俗信息,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的弊端已顯得十分突出,影響了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學習,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督促學生科學使用手機,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學校原則上不允許學生在校園內攜帶、使用手機。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將手機帶進校園的,必須履行相關手續並符合以下規定。
第二條手續辦理與承諾
1.學生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家長簽字同意,報班主任登記。
2.承諾遵守本規定的各項條款,文明使用。
3.承諾學生自行妥善保管手機,因保管不善造成手機丟失或損壞,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
4.學生在校違規使用手機所引發的一切不良後果由學生本人及家長承擔。
第三條使用規定
1.不在教學時間(早讀、正課、晚自習)內使用手機。
2.不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閱覽室等教學場所內使用手機。
3.熄燈就寢後不使用手機。
4.考試過程中不攜帶、不使用手機。若因未留意而攜帶手機,應主動交監考教師。
5.在教學時間內、教學區域內、熄燈就寢後關閉手機。
6.僅限於使用手機的通訊功能,不得利用手機聊天、接收或傳播不良信息、考試作弊等。
7.家長因重要緊急事項聯系學生,必須在學生休息時間內進行。教學時間內、熄燈就寢後,可與班主任或宿舍管理員聯系。
8.學生手機號應在班主任處准確登記。
第四條檢查
1.學校各處室幹部、班主任、任課教師、宿舍管理員、學生會團委會幹部有權檢查學生使用手機的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
2.學校各處室幹部、班主任有權在教學時間內、熄燈就寢後抽查學生手機狀態,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處理辦法
1.違反本規定的`,第一次由班主任批評教育,並通報家長;第二次政教處進行全校通報批評,手機由家長領回,重新申請並經批准後方可攜帶使用;第三次給予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當學期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
2.考試過程中攜帶或使用手機,按作弊對待,依據我校《學生違紀處罰辦法》處理。
3.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或認錯態度差,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附則
1.本規定由政教處、團委組織實施,解釋權屬學校政教處。
2.本規定執行情況納入班級量化考核,每發生一次違規現象,扣班級量化考核分0.5分。
3.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試行,並根據試行情況逐步修訂完善。
③ 怎麼看待軍人手機網路使用管理規定
智能手機有序進入軍營,給官兵生活帶來了很多樂趣,在享受互聯網的同時也滿足了戰士和家人的溝通,讓其在部隊安心服役,穩固了國家的國防建設基礎,從基層官兵抓起,滿足基層官兵的生活需求。其實智能手機就是一把雙刃劍,在滿足官兵生活需求的同時,也面臨著諸多失泄密隱患,一旦發生泄密,很可能會損害國家利益,影響國家國防建設的發展。隨著新條令的下發,也看得出來,手機、網路已完全融入官兵生活,但是官兵的安全意識和防泄密意識較低,成了部隊的隱患。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二百零四條軍隊單位應當採取審批備案、規范使用時機場合、設置禁用標志、屏蔽信號等有效措施,嚴格控制行動電話的使用與管理。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公網行動電話,必須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准,並報所在單位司令機關備案。
第二百八十二條基層單位官兵在由個人支配的課外活動時間、休息日、節假日等時間,可以使用公網行動電話。不使用時,通常集中保管。具體使用時機和管理辦法,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制定。
④ 普通手機保密管理規定
普通手機保密管理規定:
1、不得在手機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2、不得在手機上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信息;
3、不得將手機連接涉密信息系統、信息設備或者載體;
4、不得在手機上存儲核心涉密信息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紅機電話號碼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務活動中開啟和使用手機位置服務功能;
6、在申請手機號碼、注冊手機郵箱或者開通其他功能時,不得填寫禁止公開的涉密單位名稱和地址信息等;
7、不得使用未經國家電信管理部門進網許可的手機;
8、不得使用境外機構、境外人員贈送的手機;
9、不得將手機帶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會議和活動場所;
10、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門使用手機;
11、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設備的場所使用手機進行視頻通話、拍照、上網、錄音和錄像;
12、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機談論以及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