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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路與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2-06-05 21:02:36

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第二條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第三條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第四條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第六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第七條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第八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下列法律:
(一)認定侵害發表權等著作人身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
(二)認定向公眾傳播作品侵害使用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三)認定侵害獲得報酬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認定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表演者、廣播電視組織等鄰接權,或者認定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後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
(五)認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❷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它和傳統的著作權有什麼差別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在網路環境下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實際上,之所以出現「網路著作權」這個概念,是因為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使得作品的復制、傳播等方式發生了改變,為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各國將傳統著作權的相關規則延伸到網路環境下,比如說「復制權」,傳統的復制權僅控制印刷、復印等方式的復制行為,但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出現,使得數字化的復制方式也成了「復制權」控制的方式。再比如說「信息網路傳播權」,在計算機網路技術出現以前,權利人並不享有這項權利,但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發展,權利人的作品可以以數字化形式上傳到互聯網上去,這樣就使得他人能夠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權利人該作品,這樣就達到了傳統意義上出版發行一樣的結果,即廣泛傳播開去。為此,各國法律都規定,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應當得到法律的規制,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就特別賦予了權利人「信息網路傳播權」。
總之,「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隨著網路技術的出現而出現的,權利人的專有權利也將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擴展。非得要說兩者存在區別的話,那就是適用的具體環境不同。

❸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猶掌櫃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的法律賦予公民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著作權的主體是作者和網路管理者,客體是以數字信號為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從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對其依法創作的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從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錄,復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權利。

❹ 計算機網路著作權主要包括哪兩類

你問的是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主體嗎
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網路使用者。第二類是網路服務商。

網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
1、網路著作權侵僅行為的客體要件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文字作品、計算機軟體本身就屬於法律保護的作品的范圍,多媒體作品涉及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的文字、美術、攝影、音樂等作品也應當屬受保護的范圍。
計算機網路傳輸的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並在互聯網上「流動」的以文字、計算機程序以及較為特殊的聲、圖、文等並茂的多媒體作品。任何上載到國際互聯網上的文件以數字化形式固定在計算機的硬碟上,這種固定的結果,是能夠被他人使用聯網主機所閱讀,下載到其主機的硬碟上,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列印到紙張上。因此,計算機網路上傳輸的作品,是數字化的「思想的表達形式」,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規定的作品的條件和特徵,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能因其出現在計算機網路上,呈現在計算機屏幕上,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任意復制,創作者的權益就可以隨意侵犯。
2、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要件
結合計算機網路的特點,依據行為主體在計算機網路傳輸中的作用,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主體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網路使用者。這類主體利用與網際網路聯接的計算機,讀取網路上的信息資料,設立自己的網頁,傳遞電子郵件,進入電子布告欄論談區等。當網路使用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實施了侵犯網路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則為侵權主體,對其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類是網路服務商。網路服務商大體可分為單純提供網路聯線服務、單純提供網路資料等服務以及兩類業務兼辦的服務商三類。不同的網路服務商,因在網路傳輸中的作用不同,對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3、侵權行為的客觀要件
侵權行為的客觀要件是指構成侵權的客觀事實特徵,如違法行為、損害結果等。如果網路使用者在使用網路中,網路服務商在提供網路服務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那麼,其行為就具備了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要認定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構成侵害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二是必須是未經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
4、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
侵權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指侵權行為實施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及其損害後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通過網路自行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參與他人著作權侵權活動;網路服務商教唆、幫助用戶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等,都是作為的侵權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明顯故意,故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實施的。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對其傳輸內容有控制、監督、增刪編輯的權利和義務,當其明知網路上存有用戶傳輸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信息內容時,應當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范圍內採取措施移除侵權內容。如果拒不移除,在主觀上則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❺ 計算機網路著作權解釋 1條

網路伺服器
主要是用於網路和用戶終端的服務
計算機終端就是計算機
列印機等設備
沒有從這個設備上出去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