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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路軟體的著作權屬於

發布時間: 2022-06-10 04:50:51

Ⅰ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不是專利

法律分析: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屬於非專利技術,因為對非專利技術的認定標準是有實用價值,是處於秘密狀態的,有信息技術方案,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都符合非專利技術的法定特徵,所以,可以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認定成為非專利技術,企業可以通過保密條款保護軟體著作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計算機網路著作權主要包括哪兩類

你問的是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主體嗎
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網路使用者。第二類是網路服務商。

網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
1、網路著作權侵僅行為的客體要件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文字作品、計算機軟體本身就屬於法律保護的作品的范圍,多媒體作品涉及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的文字、美術、攝影、音樂等作品也應當屬受保護的范圍。
計算機網路傳輸的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並在互聯網上「流動」的以文字、計算機程序以及較為特殊的聲、圖、文等並茂的多媒體作品。任何上載到國際互聯網上的文件以數字化形式固定在計算機的硬碟上,這種固定的結果,是能夠被他人使用聯網主機所閱讀,下載到其主機的硬碟上,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列印到紙張上。因此,計算機網路上傳輸的作品,是數字化的「思想的表達形式」,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規定的作品的條件和特徵,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能因其出現在計算機網路上,呈現在計算機屏幕上,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任意復制,創作者的權益就可以隨意侵犯。
2、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要件
結合計算機網路的特點,依據行為主體在計算機網路傳輸中的作用,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主體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網路使用者。這類主體利用與網際網路聯接的計算機,讀取網路上的信息資料,設立自己的網頁,傳遞電子郵件,進入電子布告欄論談區等。當網路使用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實施了侵犯網路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則為侵權主體,對其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類是網路服務商。網路服務商大體可分為單純提供網路聯線服務、單純提供網路資料等服務以及兩類業務兼辦的服務商三類。不同的網路服務商,因在網路傳輸中的作用不同,對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3、侵權行為的客觀要件
侵權行為的客觀要件是指構成侵權的客觀事實特徵,如違法行為、損害結果等。如果網路使用者在使用網路中,網路服務商在提供網路服務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那麼,其行為就具備了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要認定網路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構成侵害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二是必須是未經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
4、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
侵權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指侵權行為實施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及其損害後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通過網路自行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參與他人著作權侵權活動;網路服務商教唆、幫助用戶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等,都是作為的侵權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明顯故意,故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實施的。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對其傳輸內容有控制、監督、增刪編輯的權利和義務,當其明知網路上存有用戶傳輸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信息內容時,應當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范圍內採取措施移除侵權內容。如果拒不移除,在主觀上則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Ⅲ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於哪一類

依照《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獨立開發。軟體著作權當然屬於軟體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合作開發。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一般是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軟著作權歸屬。(3)委託開發。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一般也是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該軟體著作權的歸屬。(4)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5)職務開發。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6)繼承和轉讓。軟體著作權是可以繼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Ⅳ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如何確定

向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相信大家都清楚計算機軟體,所能帶來的利益其實是很大的,一般只有所有人才能享有相關的收益。那麼現實中該如何確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如何確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依照《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一:獨立開發。這種開發是最普遍的情況。此時,軟體著作權當然屬於軟體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二:合作開發。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一般是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軟著作權歸屬。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並未明確約定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合作開發的軟體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如果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提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三:委託開發。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一般也是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該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如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則著作權人由受託人享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四: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一般是由國家機關與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來確定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接受任務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如果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五:職務開發。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的軟體;(二)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但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體的自然人進行獎勵。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六:繼承和轉讓。軟體著作權是可以繼承的。軟體著作權是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體著作權法的繼承人可以依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軟體著作權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軟體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在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Ⅳ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誰所有

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
軟體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或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如無相反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Ⅵ 計算機軟體屬於著作權還是專利

法律分析:軟體著作權,顧名思義,是對軟體申請著作權,屬於著作權的一種,符合著作權的一些性質。比如,只要完成並申請即可獲得保護,無需經過審查程序。然而專利,尤其是軟體類的專利(軟體類的專利只能申請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實質審查才能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Ⅶ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的情況有哪些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軟體開發者。且軟體開發者包括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但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確認。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七條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體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體登記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九條
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Ⅷ 軟體著作權屬於專利還是版權

法律分析:屬於版權。

1.軟體著作權屬於著作權的范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是專利的一種,不受《專利法》保護 。

2.兩者是同屬於知識產權概念,種類不同而已,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軟體證明材料通過國家認可機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取得的,而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3.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