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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計算機網路的優點

發布時間: 2022-06-16 09:00:45

Ⅰ 對計算機的軟體法律保護方式有哪幾種最主要,使用最多的保護方式是哪種

我國於1990年9月頒布了《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計算機軟體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並自1991年6月1日起實施,又在1991年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了軟體著作權的具體保護方法。將計算機軟體納入著作權的保護范疇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為計算機程序和傳統的文字作品很相像,這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計算機程序可用符號或數字表達並記錄在磁帶、磁碟或卡片上,與文字作品的表現形式極其類似; 二是復制和抄襲是對計算機軟體的主要侵權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抄襲,復制其作品恰好是著作權法的主要宗旨。因此,應用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體,成為國際流行的保護方法。然而僅僅用著作權法對計算機軟體進行法律保護是不夠的,原因是: 第一,著作權不具備排他性,如果兩個計算機程序能夠達到完全相同的結果,但兩者又是以兩種差別極大的高級語言表達的。那麼,從著作權的角度看,其中一個程序並不侵犯另一個程序的版權;然而,從技術角度看,其中一個程序的作者可以全面研究另一作者的計算機接受、處理、傳遞數據等方式,從而使自己精確地(以不同語言的源程序)復制出操縱同類計算機的方法,並且,用戶在使用上述兩個程序時,分辨不出二者有什麼實質不同。 第二,著作權保護只保護軟體的「形式」,而不保護軟體的「思想」。但在計算機領域里,保護思想與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都是必不可少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兩點不足卻正是專利保護之所長,專利保護不僅具有強烈的排他性, 而且既保護軟體的「形式」,又保護軟體的「思想」。當然,一項計算機程序想要得到專利法的保護,除了必須具備技術(即該計算機程序與某一技術領域相關,涉及了至少一個技術問題並且還可產生某種技術效果)外,還必須滿足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中所述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現將著作權和專利權兩種保護的優缺點比較如下: 著作權保護有以下優點: 取得的條件較容易,手續簡便。著作權法要求所保護的計算機軟體作品具有獨創性即可,而對欲獲得著作權保護的計算機軟體,只要按規定的要求進行登記即可。 保護期限長。大多數國家的保護期限為至著作權人死後五十年。 著作權保護的缺點: 著作權並不保護「構想」本身,只保護「形式」。 著作權有合理使用等原則,不像專利權那樣具有強烈的排他性。 不具有排斥他人獨立開發同樣軟體的專屬權。計算機軟體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一。對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國家還專門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參考資料: http://www.angelaw.com/weblaw/c_weblaw36.htm

Ⅱ 請問軟體著作權和著作權有什麼區別他們的特徵在哪裡,優點在哪裡

軟體著作權是軟體方面的產品,是有軟體代碼的,比如我開發了一款新的軟體,這款軟體我就可以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進行保護;而著作權就是我們常說的美術作品、文學作品、影視作品等等方面的作品。我們常說的著作權作品比較直觀,而軟體著作權必須是通過代碼才能實現的。

Ⅲ 網路著作權進行保護有什麼好處

著作權進行保護的好處:

1、可以起到幫助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有效行使權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2、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

3、防止別人盜竊自己的作品搶先進行著作權登記據為己有。

Ⅳ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

對計算機軟體著作的保護,根據國家頒布的軟體著作權法規所獲得的保護。自1991年,中國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對軟體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作了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計算機軟體作為作品形式之一,根據國家頒布的軟體著作權法規所獲得的保護。計算機的工作離不開軟體的控制指揮。軟體具有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投資高,而復制容易、復制費用極低的特點。為了保護軟體開發者的合理權益,鼓勵軟體的開發與流通,廣泛持久地推動計算機的應用,需要對軟體實施法律保護,禁止未經軟體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擅自復制、銷售其軟體的行為。許多國家都制訂有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法規。中國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規定,計算機軟體是受法律保護的作品形式之一。2002年,中國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對軟體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作了具體規定。
保護對象
計算機軟體,無論是系統軟體還是應用軟體均受法規保護。一項軟體包括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指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無論是程序的目標代碼還是源代碼均受法規保護。計算機文檔則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軟體受保護的必要條件是: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如磁帶、膠片等)上。著作權法規所保護的是作品中構思的表現,至於作品中的構思本身則不是該法規的保護對象,對軟體的著作權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演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
權利內容
軟體著作權人的權利通常包含下列內容:①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②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體上署名的權利。③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 、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其中的「翻譯」是對軟體文檔所用的自然語言的語種間的翻譯。④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和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⑤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上述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行使了這些權利,將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將受到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限制
對於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通常亦給出一些限制,以平衡著作權人的局部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中國對軟體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①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對軟體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不受時間限制。②在保護期內,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體進行少量復制,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③在保護期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由上級單位或者政府部門下達任務開發的,對於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軟體,有權決定指定的單位使用,並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使用費。④合法持有軟體復製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軟體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內;為了存檔而製作備份復製品;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
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1]
歸屬
軟體著作權的享有者即軟體著作權人可以有兩類,即原始的著作權人和後繼的著作權人。原始著作權人是軟體開發完成時的權利享有者,後繼著作權人是從原始著作權人處依法繼承或受讓軟體著作權的單位或公民。
方式
為促進我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軟體著作權有效或登記申請文件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明。
我國借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實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
1.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通過登記,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2.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3.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4.合法的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
5.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Ⅳ 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的優缺點

DRM技術無疑可以為數字媒體的版權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但是它要求將用戶的解密密鑰同本地計算機硬體相結合,很顯然,對用戶而言,這種方式的不足之處是非常明顯的,因為用戶只能在特定地點特定計算機上才能得到所訂購的服務。隨著計算機網路的不斷發展,網路的模式和拓撲結構也發生著變化,傳統基於C/S模式的DRM技術在面臨不同的網路模式時需要給出不同的解決方案來實現合理的移植,這也是DRM技術有待進一步研究和探索的課題。

Ⅵ 網路著作權的特徵是什麼

在互聯網時代,各種信息技術的出現為著作人提供了的新的平台,網路著作權就是著作人在網路環境下受到保護的權利。常見的有,網路寫手的著作權。那麼網路著作權的特徵是什麼?下面是小編為您提供的與網路著作權有關的信息,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網路著作權的特徵是什麼一、網路著作權概念簡述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二、網路著作權的特徵(一)、法定性法律對於相關著作權的確定晚於相關的司法實踐。這是因為法律往往落後於時代的變化,從網路出現一來,知識產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一個就是知識產權的法定性受到挑戰。作品上網後,成為網路上的共有產品,任何人只要一根電話線就可以得到該作品,而關於網路上著作權利益調整的法律,卻沒有及時出現。在法律確認網路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同時,網路經濟與傳統經濟的商業方法有很多共同點,傳統的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傳統手段對抗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就使的網路著作權的法律落後於現實。(二)、地域性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在依某國法律獲得保護的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著作權多為自動產生,並非國家授權產生,所以有人認為著作權沒有地域性。傳統的著作權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別獲得許可,傳統的著作權法也沒有域外效力。但是網路的出現,打破了這一規律。由於國際網路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應當在哪個領域內有效,因此網路著作權的地域性幾乎不復存在了。網路上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電子商務的拓展也使人們可以打破地域進行圖書訂購,利用版權的地域性對抗平行進口等做法受到挑戰,著作權的地域性受到動搖。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三)、專有性著作權的專有性是指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許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該項著作權。由於著作權不排斥他人創作類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對於專利和商標而言,著作權的專有性相對弱,但是這不等於著作權沒有專有性。作品上網即意味著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權的佔有權能就幾乎為零。作品上網以後,作品在具有了無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時,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在網路環境下,網路使用者關心的是如何獲得物美價廉的作品,他們獲取的版權信息並不充分,對誰是版權人,作品的使用條件並不是很清楚,他們也不是很關心。真正的版權人卻難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況,更不用說控製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數字化的拷貝不僅和原件一樣完美,甚至經過特殊處理,比原件更好。這不僅為盜版產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間,更使版權人的經濟權利無法實現。從這一方面講,網路著作權沒有了專有性。(四)、表現性傳統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現形式,如書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報紙,但是隨著網路超文本結構的出現,文字作品,科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像集成電路一樣被集中到一起,難分彼此,最終作品可能含概若乾的作品類型,拿傳統作品的分類來套用已經力不從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學者建議增設立一種新的作品類型。不管結果如何,總的說網路著作權的表現形式顛覆了傳統的區分著作權類型的意義。

Ⅶ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它和傳統的著作權有什麼差別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在網路環境下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實際上,之所以出現「網路著作權」這個概念,是因為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使得作品的復制、傳播等方式發生了改變,為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各國將傳統著作權的相關規則延伸到網路環境下,比如說「復制權」,傳統的復制權僅控制印刷、復印等方式的復制行為,但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出現,使得數字化的復制方式也成了「復制權」控制的方式。再比如說「信息網路傳播權」,在計算機網路技術出現以前,權利人並不享有這項權利,但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發展,權利人的作品可以以數字化形式上傳到互聯網上去,這樣就使得他人能夠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權利人該作品,這樣就達到了傳統意義上出版發行一樣的結果,即廣泛傳播開去。為此,各國法律都規定,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應當得到法律的規制,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就特別賦予了權利人「信息網路傳播權」。
總之,「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隨著網路技術的出現而出現的,權利人的專有權利也將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擴展。非得要說兩者存在區別的話,那就是適用的具體環境不同。

Ⅷ 網路著作權的特徵有哪些

網路著作權作為新型的著作權,很多人對它都不了解,我們想要了解網路著作權首先要從它的特徵入手,網路著作權的特徵有哪些?現在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網路著作權的特徵。網路著作權的特徵有哪些網路著作權的特徵:(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對於相關著作權的確定晚於相關的司法實踐。這是因為法律往往落後於時代的變化,從網路出現一來,知識產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一個就是知識產權的法定性受到挑戰。作品上網後,成為網路上的共有產品,任何人只要一根電話線就可以得到該作品,而關於網路上著作權利益調整的法律,卻沒有及時出現。在法律確認網路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同時,網路經濟與傳統經濟的商業方法有很多共同點,傳統的可以通過傳統手段對抗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就使的網路著作權的法律落後於現實。(二)地域性方面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在依某國法律獲得保護的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3]著作權多為自動產生,並非國家授權產生,所以有人認為著作權沒有地域性。傳統的著作權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別獲得許可,傳統的也沒有域外效力。但是網路的出現,打破了這一規律。由於國際網路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應當在哪個領域內有效,因此網路著作權的地域性幾乎不復存在了。網路上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電子商務的拓展也使人們可以打破地域進行圖書訂購,利用版權的地域性對抗平行進口等做法受到挑戰,著作權的地域性受到動搖。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三)專有性方面著作權的專有性是指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許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該項著作權。[5]由於著作權不排斥他人創作類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對於專利和商標而言,著作權的專有性相對弱,但是這不等於著作權沒有專有性。作品上網即意味著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權的佔有權能就幾乎為零。作品上網以後,作品在具有了無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時,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在網路環境下,網路使用者關心的是如何獲得物美價廉的作品,他們獲取的版權信息並不充分,對誰是版權人,作品的使用條件並不是很清楚,他們也不是很關心。真正的版權人卻難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況,更不用說控製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數字化的拷貝不僅和原件一樣完美,甚至經過特殊處理,比原件更好。這不僅為盜版產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間,更使版權人的經濟權利無法實現。從這一方面講,網路著作權沒有了專有性。(四)表現性方面傳統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現形式,如書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報紙,但是隨著網路超文本結構的出現,文字作品,科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像集成電路一樣被集中到一起,難分彼此,最終作品可能含概若乾的作品類型,拿傳統作品的分類來套用已經力不從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學者建議增設立一種新的作品類型。不管結果如何,總的說網路著作權的表現形式顛覆了傳統的區分著作權類型的意義。

Ⅸ 為什麼要採用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體

計算機軟體其實被很多相關法律所保護。其中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甚至還有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但是其中專利法當中計算機軟體是否是可專利的對象,學界存疑,因為其無法被固定在一個具體的物體上。而且採用專利保護策略,其申請周期長,保護期限也長,申請成本大,不符合計算機軟體盈利的周期和金額。

至於著作權法,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明確將其納入,同時在著作權法文本中也有提及。它能保護計算機軟體不被模仿,而且規定著作權行使的時候不侵犯既存權利,很大程度上是計算機軟體保護訴求的全部內容。

此外,著作權要求作品具有獨創性(獨創性的內涵學界無定論,有人說是獨立創作,有人說是作者的個性情感,有人說是要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不論如何界定都與人們對計算機軟體的傳統要大致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