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網路犯罪的類型有:
1、通過非法手段,針對網路漏洞對網路進行技術入侵,侵入網路後,主要以偷窺、竊取、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為目的;
2、將破壞性病毒附帶在信息中傳播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㈡ 計算機網路犯罪有哪些
一)在計算機網路上實施的犯罪種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表現形式有:襲擊網站;在線傳播計算機病毒。 (二)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電子訛詐;網上走私;網上非法交易;電子色情服務及色情、虛假廣告;網上洗錢;網上詐騙;電子盜竊;網上毀損商譽;在線侮辱、毀謗;網上侵犯商業秘密;網上組織邪教組織;在線間諜;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 犯罪特點:行為的跨國性;公然犯與隱秘犯的交織性;無犯罪現場性;犯罪危險及結果的廣域性、變異性、快速性;犯罪證據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
1、 計算機犯罪的類型,由於著眼點的不同,有不同的分類,視計算機在犯罪中的角色而定。有學者認為,計算機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
(1) 計算機作為犯罪的目標(OBJECT),盜取硬體或軟體數據等
(2) 計算機作為犯罪的主體(SUBJECT)或環境(ENVIORONMENT),如電子轉帳欺詐等
(3) 計算機作為犯罪的工具,如計算機間諜刺探機密等
(4) 計算機作為犯罪的象徵或符號(SYMBOLS),即計算機可能被用來作為掩飾計算機或濫用行為。
2、 美國刑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1。
(1) 計算機濫用(Computer Abuse)
凡故意或過失以使用計算機的方法致使他人受損失或有損失危險的,即為計算機濫用
行為的主體為計算機的所有人或操作者(Perpetrator 犯罪者)
以計算機作為直接且顯著的工具
(2) 與計算機相關的犯罪(Computer Related Crime)
任何藉助計算機知識以達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為
在主觀和客觀上均與計算機有關
許多屬於傳統犯罪類型、但因為有計算機介入的犯罪大多數屬於此類
(3) 計算機犯罪(Computer Crime),范圍比與計算機相關犯罪狹隘
以欺詐或奪取的目的而執行程序
以陷他人於錯誤或欺詐的目的而獲金錢、財產或服務
任何人惡意接近、改變、增減、損壞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網路或資料的,均為計算機犯罪
計算機欺詐(Computer Fraud),很多與銀行有關
計算機輔助犯罪(Computer Assisted Crime),以計算機為犯罪手段或工具
3、美國刑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2。
(1)刑事犯罪。破壞、毀損計算機系統
(2)財產犯罪。通過計算機竊取財產
(3)數據犯罪。盜取計算機數據
(4)經濟犯罪。憑借計算機實施復雜的財產欺詐案件
4、德國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1
(1)利用計算機操作對數據處理系統的欺詐
(2)盜竊計算機硬體與軟體
(3)計算機破壞
(4)竊取勞務
(5)憑借數據處理的幫助違反傳統的計算機犯罪
5、德國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2
(1)數據輸入、處理的不正當操作
(2)有關數據處理的計算機間諜
(3)數據處理的破壞
(4)盜竊使用
(5)侵入數據處理系統
6、日本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1
(1)將計算機用於不良目的的行為
(2)危害計算機的行為
(3)竊取計算機存儲數據的行為
7、日本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2
(1)破壞計算機的行為
(2)盜竊計算機數據
(3)盜竊計算機設備
(4)欺詐及侵佔
(5)機器時間的竊用
(6)對隱私權的侵害
8、中國台灣法學界的分類
(1)計算機操縱類犯罪(Computer Manipulation Crime)
輸入操縱(Input Manipulation)
程序操縱(Program Manipulation)
輸出操縱(Output Manipulation)
(2)計算機間諜類犯罪(Computer Espionage Crime)
(3)計算機破壞類犯罪(Computer Sabotage Crime)
(4)計算機竊用類犯罪(Occupy Computer Time)
9、聯合國文件中的計算機犯罪分類
(1)利用計算機的欺詐行為
(2)利用計算機偽造
(3)損毀或修改計算機程序
(4)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系統及服務
(5)非法復制受保護的計算機系統軟體
10、歐洲理事會《關於網路犯罪的公約》(2001年11月)中的計算機犯罪分類
(1)侵犯計算機數據或系統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的犯罪
非法訪問
非法截獲
數據干擾
系統干擾
設備濫用
(2)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
未經授權故意輸入、修改、刪除、抑制計算機數據
(3)與內容有關的犯罪
兒童色情
歧視
(4)與侵犯版權有關的犯罪
㈢ 計算機網路犯罪的類型有
法律分析:1、通過非法手段,針對網路漏洞對網路進行技術入侵,侵入網路後,主要以偷窺、竊取、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為目的的犯罪。2、通過信息交換和軟體的傳遞過程,將破壞性病毒附帶在信息中傳播、在部分免費輔助軟體中附帶邏輯炸彈定時引爆、或者在軟體程序中設置後門程序的犯罪。3、利用公用信息網路侵吞公共財務,以網路為傳播媒體在網上傳播反動言論或實施詐騙和教唆犯罪。4、利用現代網路實施色情影視資料、淫穢物品的傳播犯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㈣ 計算機網路犯罪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計算機網路犯罪的認定:
1.犯罪客體。現實社會的種種復雜關系都能在網路中得到體現,就網路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體而言,自然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網路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會主義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計算機網路管理法律、法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軟體、硬體設備等侵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行為,以及利用計算機實施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詐騙、教唆犯罪,網路色情傳播,以及犯罪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等犯罪。網路犯罪的行為只能是作為。
3.犯罪主體。網路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網路犯罪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具有多樣性,各種年齡、各種職業的人都可以進行網路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
4.犯罪主觀方面。網路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㈤ 計算機網路犯罪有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我國國家規定,計算機犯罪的類型,主要是根據眼點的不同,進行不同的分類,而計算機在犯罪中的角色而進行確定。一部分的學者認為,計算機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以下幾點:
1、 首先計算機作為犯罪的目標,盜取硬體或軟體數據等。
2、其次計算機還可以作為犯罪的主體或環境,如電子轉帳欺詐等。
3、 最後計算機作為犯罪的工具,比如計算機間諜刺探機密等。
4、 計算機濫用,凡故意或者過失使用計算機的方法致使他人受損失或有損失危險的,即為計算機濫用行為的主體為計算機的所有人或操作者。以計算機作為直接且顯著的工具。
5、相對於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來說,所有憑借計算機的知識來達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為在主觀和客觀上都與計算機有一定的關系。大多數都是屬於傳統犯罪類型,還有一部分是因為有計算機介入的犯罪大多數也都是傳統的犯罪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㈥ 2、計算機犯罪的定義是什麼目前計算機犯罪的發展趨勢是什麼
--"計算機犯罪"(computer crime)一詞的提出很早。
分析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行為,應該首先分析"計算機犯罪"作為一個概念提出的客觀社會基礎。計算機的獨特性也就是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所侵害的特殊對象應是我們確定"計算機犯罪"這一概念的基礎。
以硬體意義上的計算機為對象的犯罪行為大多可以歸入普通的財產犯罪中去。偷竊、搶劫、毀壞計算機的行為完全可以納入傳統刑法中,從這一角度來講,計算機犯罪不包括上述犯罪行為。
從人機結合的角度來看,操作者按照計算機的正常操作模式工作仍然可以對計算機產生破壞性的影響,進而可以對於整個計算機網路產生破壞性影響。因此,對於計算機來說,要產生人們期望的結果,人機結合的狀態是極為重要的,這也就是為什麼計算機犯罪不能納入傳統犯罪范疇的原因。
在人機結合的環節上,軟體的狀態是至關重要的。如果說破壞一台傳統意義上的機器(包括採用了固化軟體技術的機器,如手機等)正常運轉的最簡單的手段是改變其形態的話,那麼破壞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的最簡單手段顯然是改變其軟體的狀態。從這一角度來講,改變計算機軟體的狀態進而破壞計算機系統的運行安全應該說是計算機犯罪所指向的獨特客體。
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擴大,計算機技術事實上已經從個人電腦(PC)時代逐步過渡到了網路計算機時代。計算機在現代生活中的獨特作用也越來越依賴於網路的安全運行。網路也是軟硬體結合的計算機系統。破壞網路的安全運轉最簡單的手段同樣是通過改變軟體運行狀態的辦法。針對網路運行安全的犯罪也應歸於計算機犯罪的范疇。
當前,從網路的發展趨勢來看,網路空間事實上即將成為一個虛擬社區,在這一空間中,有公共地區,也有私人領地。對於網路空間的這一法律理解的必然結論是,每個人機結合的計算機系統其在網路空間中的權利和義務必然要受到法律歸制。在這一點上,法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網路上劃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我國刑法 28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現實生活中,社區之間的區分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各種社區的管理水平也不一致,對於故意或過失非法侵入不同社區所承擔的責任也不同。而從網路的實際情況來看,是不是所有設置了某種安全設施的領域就成為私人領地?也就是說,是不是"我被黑(被黑客襲擊),我光榮"呢?因此,法律首先應該明確"虛擬社區"的安全要求,也就是"劃分領地"和"管理領地"的問題,只有解決了這一問題後,才能有效解決"非法侵入"的問題。如果法律對於一個公共領域的安全措施沒有任何法律要求,而又要解決所謂非法侵入的問題,恐怕是十分困難的。"領地所有人"是否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恐怕這不僅僅是一個私人的問題。由於網路的開放性特點,我認為,對於從事公共服務等事關眾人利益的網路服務商,應在法律上承擔較重的責任。當然,這種責任並不否定非法侵入者的法律責任。不過,從公眾心理角度來講,非法侵入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還是一個問題。
總之,計算機犯罪乃是通過非法(未經授權使用)或合法(計算機使用權人)利用計算機和網路系統,採取具有計算機運行特點的手段,侵害了計算機和網路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態,或者違反計算機或網路安全管理規定,給計算機或網路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等給社會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危害,違反了刑事法律,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
---計算機犯罪的方式歸納起來應該主要包括3種犯罪類型。
一是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是指利用計算機運行的特點和模式,使用計算機,通過對計算機系統的軟體(含軟體必須的數據)或軟體運行環境的破壞,從而導致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轉,造成嚴重損失的犯罪。這種犯罪也就是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犯罪。即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非法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對於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乃是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二是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犯罪是指行為人進入明知無權進入的重要計算機系統的犯罪。刑法28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的計算機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實上,隨著社會的計算機化,計算機系統對於公眾作用必將趨於重要,特別是公共服務系統,包括金融、保險、教育、就業甚至門戶網站的重要性越來越顯著,這些計算機系統一旦被非法闖入,往往給系統管理人和使用者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特別是在信息逐步成為生產和經營要素和公眾對於隱私權越來越重視的今天,各種數據的泄密可能導致的是一個計算機
三是計算機系統安全事故犯罪。計算機安全的法律保障不能只考慮破壞安全的一方,還應考慮維護安全的一方。大部分計算機系統都是作為一個開放式的網際網路大系統的一部分存在的。因此,從技術上保證自己子系統的安全一直都是計算機系統的使用者關心的問題。目前來看,在我國,重要部門和機構的計算機系統都有相應的管理規定,但對於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系統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更沒有相關的刑法規定。一個計算機系統其自身的保護措施究竟到什麼水平上才能起到保護系統使用者利益的問題,在法律上並沒有解決。而事實上,就象提供交通運輸或其他服務的機構一樣,計算機系統服務的提供者也應該在法律上承擔安全責任。當然,這一責任的標準是動態的,是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但這不能成為網路服務商不顧使用者利益而隨意對待安全問題的理由。因此,計算機犯罪應該包括計算機安全事故罪。即違反國家關於計算機安全的法律,致造成計算機系統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
㈦ 計算機網路犯罪包括哪些類型
計算機作為新時代的高端科技產品,已經越來越普遍的走入了人們的生活中。我們在生活中可以說大部分時間都在享受著計算機給我們帶來的便利。可是一些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計算機這一領域,從而利用計算機進行一些違法犯罪行為,總結而言計算機的犯罪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類:1、通過非法手段,針對網路漏洞對網路進行技術入侵,侵入網路後,主要以偷窺、竊取、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為目的的犯罪。2、通過信息交換和軟體的傳遞過程,將破壞性病毒附帶在信息中傳播、在部分免費輔助軟體中附帶邏輯炸彈定時引爆、或者在軟體程序中設置後門程序的犯罪。3、利用公用信息網路侵吞公共財務,以網路為傳播媒體在網上傳播反動言論或實施詐騙和教唆犯罪。4、利用現代網路實施色情影視資料、淫穢物品的傳播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㈧ 計算機網路犯罪的類型有什麼
【法律分析】
(一)計算機犯罪分為三大類:
(1)以計算機為犯罪對象的犯罪,如行為人針對個人電腦或網路發動攻擊,這些攻擊包括「非法訪問存儲在目標計算機或網路上的信息,或非法破壞這些信息取他人的電子身份等」
(2)以計算機作為攻擊主體的犯罪,如當計算機是犯罪現場、財產損失的源頭、原因或特定形式時,常見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馬、蠕蟲、傳播病毒和邏輯炸彈等
(3)以計算機作為犯罪工具的傳統犯罪,如使用計算機系統盜竊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通過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存儲、傳播淫穢物品、傳播兒童色情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