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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計算機網路著作權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 2022-07-25 12:59:22

①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由於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網路已經是對人們必不可少的東西了,但是網路為自己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出現很多弊端,比如出現網路侵權的行為也是越來越多,那對於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的就看看下面了。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關於網路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需要考慮網路著作權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問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兼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必須在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一方面我國網路事業剛剛起步,絕大多數網站是虧損的,在這種情況下,強調著作權保護,無異於雪上加霜,因此,保護網路上的著作權,會起到限制網路事業發展的作用,有些圖書館將館藏圖書數字化,然後上網傳播,如果要求圖書館也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網路上的著作權保護會妨礙數字圖書館的發展,限制了公眾獲取知識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人的權利一旦受到損害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時,著作權保護是為了創作的繁榮,只有創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網上傳播,才有作品豐富圖書館的館藏,這時,社會公眾的利益才真正能夠實現。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同任何智力勞動一樣,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權保護正是為了保證為創作的投入能夠收回。這種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創作源就會逐漸枯竭,他們之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此時著作權的保護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強。因為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技術上的,互聯網技術發展極為迅速,對傳統法律提出了極大的挑戰。原有的法律無法滿足在電子商務中對著作權的保護,於是我國近幾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期彌補原有法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03年底對此解釋進行了修改完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該決定於2004年1月起實施。然而,這些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對網上著作權案件審理時的適應措施,無法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廣大著作權人的實體權利。目前,我國對網上著作權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區,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的辦法無法完全適用於網路。盡管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為著作權人的權利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但並沒有規定相應的保護辦法,對網上相關主體在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明確,難以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8條的授權,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制定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填補了在網路信息傳播權行政保護方面規范的空白,其規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內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釋。

② 網路侵權的侵權界定

網路案件具有不同於其他類型案件的一些顯著特徵,如網路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點,這些特點無疑動搖了傳統管轄的基礎,使法院對網路民事侵權糾紛的管轄面臨挑戰。網路是技術含量極高的領域,其舉證、質證、確認救濟方式無一不與技術有著密切聯系。因此,確認管轄權時,還要對法院能否應對技術問題加以考慮,在審級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備條件的法院集中受理,從而為案件的及時解決創造便利條件。中國應加快網路立法,盡快解決傳統法律不適應網路空間之處,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借鑒外國的司法實踐,針對網路特性,制定出一套適應中國當前司法形勢的管轄制度。具體可表現為堅持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對侵權行為地認定,贊成《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觀點,「侵權行為地」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的認定首先應堅持禁止一定因素作為確認管轄權的基礎,同時應確立合乎目前國情的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素,如被告對侵權結果地預知並故意希望侵權結果在該地實現,則這類侵權結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最高法院於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即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該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以及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條在一般情況下明確了管轄地,但當以上兩地均難以確定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等於把「侵權結果發現地」視為「侵權行為地」,即與民訴法的規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③ 網路作品版權保護規定是什麼

當前社會互聯網時代已經開啟,在互聯網生活中我們能夠查看到許多舊時代看不到的東西,能夠通過互聯網做很多的事情,看到世界各地的新聞,網路作品也因此誕生,那麼網路作品版權保護規定是什麼?網路作品版權保護規定是什麼?網路作品版權保護規定是什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我國《著作權》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網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並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路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在這些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關於網路作品版權保護規定是什麼?這一問題小編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版權保護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④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它和傳統的著作權有什麼差別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在網路環境下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實際上,之所以出現「網路著作權」這個概念,是因為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使得作品的復制、傳播等方式發生了改變,為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各國將傳統著作權的相關規則延伸到網路環境下,比如說「復制權」,傳統的復制權僅控制印刷、復印等方式的復制行為,但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出現,使得數字化的復制方式也成了「復制權」控制的方式。再比如說「信息網路傳播權」,在計算機網路技術出現以前,權利人並不享有這項權利,但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發展,權利人的作品可以以數字化形式上傳到互聯網上去,這樣就使得他人能夠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權利人該作品,這樣就達到了傳統意義上出版發行一樣的結果,即廣泛傳播開去。為此,各國法律都規定,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應當得到法律的規制,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就特別賦予了權利人「信息網路傳播權」。
總之,「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隨著網路技術的出現而出現的,權利人的專有權利也將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擴展。非得要說兩者存在區別的話,那就是適用的具體環境不同。

⑤ 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是什麼

當前人們對於網路作品的保護還沒有明確概念,法律方面暫時也沒出台具體的保護規定,所以在網路上經常能看到抄襲的文章雷同的作品,那關於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可以利用什麼條例進行呢?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我國《著作權》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網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並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路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在這些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網路作品讓我們能夠直接通過網路查看到所有人發布在網路上的作品,而不再像舊時代一樣看每部作品都需要先找到相應的書籍才能進行閱讀,大大的降低了閱讀的成本,不過當前網路作品侵權的行為非常常見,相信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這種行為會離我們遠去。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是作為網民們必須要學會去了解的內容。

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 為什麼刪除第三條 最高院有說明嗎

其一、首先:《伯爾尼公約》第10條規定:「本同盟各成員國的法律允許通過報刊、廣播或對公眾有線傳播,復制發表在報紙、期刊上討論經濟、政治或宗教的時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樣性質的已經廣播的作品,但以對這種復制、廣播、有線傳播並未明確地予以保留為限」。而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關於報刊轉載的規定顯然擴大了這一法定許可范圍。與《伯爾尼公約》的規定還有差距,於國際脫節。所以,簡單地件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擴大到網路環境也欠妥當。其次,該先前司法解釋排除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著作權法》已明確規定作品的網路傳播是作者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信息網路傳播權是作者享有的一項單獨的財產權。如果隨意將作者在報刊刊登的作品數字化並進行網路傳播,勢必侵犯作者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其二、在今年施行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同時在第六條又規定了以下六種免責情形即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所以,2004版第三條的規定與現行有效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相違背。

其三、刪除的司法解釋即2004版第三條,在司法實踐中操作性差,不易掌握。另外,刪除的司法解釋部分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著作權的的財產權利。

http://www.luoyun.cn/DesktopMo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BulID=2120&ComName=default

⑦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猶掌櫃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的法律賦予公民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著作權的主體是作者和網路管理者,客體是以數字信號為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從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對其依法創作的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從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錄,復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