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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路政策

發布時間: 2022-07-26 06:28:56

⑴ 網路經濟需要哪些配套政策措施

發展網路經濟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作者:工信部賽迪研究院互聯網研究所 陸峰博士
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要「拓展網路經濟空間,加快推動信息經濟發展壯大」,世界銀行發布的《2016年世界發展報告:數字紅利》指出全民要共享數字革命紅利,需要加強「非數字配套機制」建設,包括加強監管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勞動者技能培訓適應新經濟的需求以及建立相應的問責機制。當前我國正在大力發展信息經濟,大力推進信息技術普及應用,要讓信息經濟紅利釋放出來,也需要同步完善相應非數字配套機制,確保信息經濟發展紅利不被風險所抵消。
一、網路經濟發展需要非數字配套機制
世界銀行發布的《2016年世界發展報告:數字紅利》報告認為數字技術能促進信息的搜索、匹配和分享,通過消除信息障礙、加強要素、革新產品,數字技術可以實現更加包容、高效和創新的發展。報告強調數字技術收益能滲透到經濟的各個領域,互聯網能擴大貿易、改善資本利用並且促進競爭,支持創造就業並且提高勞動者生產率,能夠幫助政府提高能力且更高效回應民需。報告提出了數字技術的發展也會存在風險:缺乏法規監管會滋生壟斷,不加強技術培訓會導致更嚴重的不平等,沒有問責機制會導致更強力的控制。報告建議建設人人可用、經濟可行、開放安全的互聯網。報告最後認為數字經濟發展需要加強非數字配套機制建設。
當前我國正直大力發展網路經濟時期,網路經濟發展不光是信息技術的推廣、普及和深入應用,網路經濟是對傳統工業經濟的一次全面升級,是一種全新的經濟形態。當前網路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和服務手段滯後、信息素養跟不上發展步伐等問題,更需要建立適應網路經濟發展的非數字配套機制。
二、當前發展網路經濟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針對網路新業態監管的系統性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互聯網與傳統行業的融合創新應用產生了許多新業態,並且呈現出迅猛發展態勢,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的重大的影響,然而相應的法律法規卻難以跟上網路新業態的發展的步伐,缺乏系統性的監管法律法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電子支付、個人隱私保護、數據共享和交易、網路安全等一些支撐網路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支撐性的法律法規我國目前還空白,以至於相應的上層法律建立起來難度更大。二是行為時空分離、非面對面交易、網路協作分享等一些網路社會獨有行為特徵,使得傳統用來約束線下行為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線下行為線上化監管的需要,亟需要對已有法律法規根據網路業態的新特徵加以調整。三是互聯網和傳統行業融合創新產生的新業態,還存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監管的真空地帶,亟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和跨部門規章來加以規范。
(二)政府傳統市場監管手段和公共服務模式難以適應網路經濟發展需要
網路經濟新業態的快速發展對政府傳統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政府傳統市場監管方式都是按地區、部門和行業來劃分的,執法機構設置也是按地區、部門和行業來劃分的,網路服務跨越了地區限制,融合業態需要多個部門聯合監管,這種線下時空緊密結合和行業獨立發展背景下建立的執法體系,已經難以適應時空跨越分離和行業高度融合發展的網路經濟時代需要。二是政府傳統的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都是用非網路手段的,採用的都是線下手段,網路經濟時代時空分離、平台服務、海量客戶等新特點迫切需要政府採用在線、移動、大數據等新的監管服務手段。三是傳統的市場監管手段都是資質准入制度,即採用嚴准入、寬管理的方式很不適合互聯網業態的發展監管。互聯網新業態發展很快,採用傳統的資質准入制度會拖緩了新業態進入市場的最佳機遇。
(三)對網路新業態潛在風險系統性監測和評估不足
當前網路新業態發展十分迅速,導致監管部門對網路新業態潛在風險系統性監測和評估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當前互聯網產業統計監測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目前各職能部門對互聯網產業的監測統計還十分欠缺,導致監測結果不僅部門間數據差異很大,而且與實際發展存在差距。例如國家統計局和商務部公布的2014年全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值分別為16.39萬億和13萬億,兩者之間就存在很大差距;商務公布的2015年全國網路零售額為3.88萬億,但阿里和京東公布的2015年網路零售額總額就已經超過3.4萬億,如果加上亞馬遜、蘇寧等其他企業,很顯然這個數字遠遠超3.88萬億。二是對新業態的監測和評估反映遲緩,政府傳統業態管理模式是根據初期的發展狀況,做大規模和長時間的調研、摸底和評估,然後給出相應的結論性的評估結果,整個周期發展監測和風險評估周期都是相當長的,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互聯網新業態快速發展的態勢就不允許監管部門對新生事物做出反應遲緩,針對互聯網新業態監管部門反應遲緩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就不可估量,當前網路小額貸問題頻發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三是對新業態的系統性監測和整合評估不足,目前各個政府職能部門都是按照部門職能去監測和評估網路經濟新業態存在的風險的,但是目前許多互聯網公司業務都呈現出向多領域、綜合化方向發展。例如,大型互聯網公司業務涵蓋電子商務、網路社交、新聞資訊、在線娛樂、雲計算、在線教育、遠程醫療、互聯網金融等多個領域,大型互聯網公司總體業務架構朝著生態型方向發展,各個業務板塊之間呈現出了較強的互補性,公司呈現出了網路虛擬帝國的發展態勢。對這種網路虛擬帝國的發展需要有系統性的監測和評估,而目前很少有部門對大型互聯網公司做綜合性的評估,都是在各自監測和評估各自的領域。
(四)國民信息素養跟不上信息技術發展步伐
正如數字紅利報告所說的,國民信息素養能否跟上信息技術發展步伐也是影響數字鴻溝進一步擴大的重要原因。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對從業人員信息技術應用能力要求越來越高。20年前,使用計算機是少部分專業人士的專利;10年前,會簡單使用計算機成為了許多企業招工的優先錄用條件;今天,能夠數量操作計算機已經成為了企業招工的基本條件。今天隨著智能製造、電子商務、農業物聯網的廣泛推進,各行各業對信息技能的要求越來越高,使得許多在職員工對這種信息技術應用條件下的工作模式由很多不適應。網路經濟能否發展,企業信息化推進固然重要,但是職工的信息素養同步提升更為重要。企業互聯網化轉型創新不能靠一套程序、一張網或是一台智能機器能解決,企業互聯網化轉型是一個持續動態的業態創新過程,業態創新的能量源泉就是在員工信息素養的不斷提高。
三、關於發展網路經濟的幾點政策建議
(一)完善涉及網路經濟新業態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網路經濟發展需求,加快出台網路經濟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參與主體的權責和違法處罰方式。一是要加快出台電子支付法、電子商務法、電信法、廣播電視法、個人隱私保護法、數據共享交易法、網路安全法等一些支撐網路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支撐性的法律法規,為其他涉及互聯網創新業態典型立法基礎。二是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梳理和修正,增加互聯網業態創新相關內容,比如商業銀行法、衛生法、教育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知識產權法等一些法律法規,要亟需根據互聯網業態創新進展及時調整相關法律條款。三是對於一些出現的新業態,如果立法時機尚未成熟的,要及時根據行業管理需要制定行業管理規章制度或是對已有行業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調整。
(二)建立適應網路經濟發展的市場監管和政府服務體系
針對網路經濟發展對市場監管和政府服務帶來的新挑戰,需要盡快建立適應網路經濟發展的市場監管和政府服務體系,實現快速響應、技術偵查和在線服務。一是適應網路案件發展的特殊性,改革政府傳統執法事發屬地和部門行業管理原則,成立多部門聯合、國家直屬管理的網路安全和網路市場執法監察局,實施網路安全和網路市場執法大部門管理執法機制,對網路案件一例採取「任意網點接報、國家統一立案、全國協同破案」辦案方式,取消案件屬地偵辦負責制原則。二是建立全國網路市場監管和政府在線服務統一的網路技術支撐平台,綜合採用網路平台、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分析等技術來開展網路市場監管和政府在線服務,實現以網路技術手段偵辦網路案件和提供政府公共服務。三是適應網路經濟業態快速創新發展趨勢,實施行業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對於尚未納入負面清單的行業,一例實行無門檻准入原則,對於納入負面清單的行業,一律採用先照後證管理原則。
(三)加強對互聯網產業發展監測統計和新業態風險評估
一是加快建立互聯網產業發展監測統計體系,研究構建互聯網產業統計監測模型,將電子商務交易額、用戶規模數量、數據資源規模等指標納入法定統計報表,進行定期依法數據統計監測。二是積極採用新技術對互聯網產業開展監測統計,由於互聯網企業信息化水平都較高,可以採用網路平台、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互聯網企業開展數據採集和報送,降低數據人工採集工作量和成本,提高數據採集的時效和精確性。三是對出現的網路經濟新業態,主管部門要提高觀察的敏銳性和應對時效性,加強對新業態的前瞻性研究,把握好處置的窗口期。四是加強對互聯網產業生態圈的研究,對大型互聯網企業發展要做好整體性統計監測和風險評估,要業務關聯影響分析,克服從部門或行業角度片面看待互聯網產業生態發展問題。
(四)加強對產業工人的信息技能培訓
一是建立對產業工人信息技能定期培訓機制,加強對產業工人互聯網、移動互聯網、電子商務、智能製造、農業物聯網等相關信息技能的培訓,邀請相關企業CIO和互聯網企業專業人員授課,組織產業工人去相關示範基地現場參觀學習。二是建立產業工人繼續教育網路在線課程服務平台,分行業分領域提供行業兩化融合、「互聯網+」、電子商務推進等在線學習課程,並定期更新課程內容跟上產業技術發展步伐。三是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多方合作育人新機制,整合各類教育培訓資源,開展聯合辦學,建立聯合實訓基地,為企業輸送更加實用性人才。
(聯系郵箱:[email protected]

⑵ 中國出台過網路相關政策

[相關政策]文化部出台新通知 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

作者:珠海心情… 文章來源:新華網 點擊數:119 更新時間:2005-1-7
新華網北京5月16日電(記者吳晶) 文化部今天出台了《關於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的通知》,對規范"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遏制有害信息的網路傳播等作出進一步規定。

文化部將負責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日常監督及經營許可證管理。同時,自5月10日至10月1日,文化部將在中國所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專項清理行動。

文化部產業司副司長張新建指出,目前,中國一些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場所,利用互聯網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主要表現為:通過互聯網傳播和銷售走私、盜版的非法音像製品;拍賣和銷售假冒偽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藝術品;網路游戲中充斥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內容;"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無證經營和未成年人違規進入;在"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色情、暴力、愚昧迷信游戲等現象嚴重。

文化部不僅對網吧的硬體設施提出了具體標准,還要求建立此類營業場所建立從業者資格審查、消費者入場登記及場地巡查等制度,以遏制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過多過濫、格調低下、秩序混亂的發展勢頭。

《通知》還對未成年人上網作出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只能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時至20時進入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且在線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必須由其監護人陪伴。此外,非法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國家規定時間內進入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允許未成年人夜間上網的違法行為將受到嚴厲查處。

文化部還將配合公安部門,在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裝互聯網內容信息安全和管理軟體,以建立和健全中國網路文化市場的管理平台,增強對各種有害信息的檢測和封堵能力。

張新建表示文化部將與有關部門進一步開發網路文化管理軟體,並號召地方各級文化部門加大管理和監督力度。

近幾年來,以"網吧」為代表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迅速發展。截至今年3月的不完全統計顯示,中國約有20萬家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目前約有1萬7千家已被依法取締,另有2萬8千家正在申請執照。(完)

文化部發出通知要求全面整頓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作者:珠海心情… 文章來源:新華網 點擊數:107 更新時間:2005-1-7
新快報訊 文化部前天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並從5月10日開始,在全國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大規模清理整頓工作。

實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門要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的單位實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要對現有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重新審核登記。

證照齊全、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換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對證照齊全,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或證照不全的,限期停業整頓,經整頓仍然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一律關閉。對無證經營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取締。

未成年人入網吧要由監護人陪伴

通知要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每一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於60台,且每台佔地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其他地區每一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於30台,且每台佔地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

通知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周邊直線距離200米內開設"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設立集中經營場所或集中經營街區。必須實行消費者入場登記制度和場地巡查制度。允許未成年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時—20時進入"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但在線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必須由其監護人陪伴。"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間上網。凡違反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該場所的《文化經營許可證》。

廣東將盡快制定細則

新快報訊(記者 徐清然)據廣東省文化廳有關人士介紹,在沒有新的規定出台之前,廣東省內的網路管理,是按照原有的由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辦法進行管理。這位人士說,文化部11日發布的《關於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原則上是符合上述四部門聯合發布的《辦法》精神的,他們將對照這個通知精神,根據廣東省的實際情況,盡快與有關部門溝通,制定貫徹細則。

根據上述四部門聯合通知的《辦法》規定,廣東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審批和服務質量監督;公安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所安全審核和對違反網路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文化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中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電腦游戲的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互聯網上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執照和對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省文化廳的這位人士說,按照這個辦法,只有涉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電腦游戲的內容,他們才有權予以查處。這位人士還透露,據說網路管理的權力將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行使,但他說還沒有收到相關文件,"只是聽說而已」。
希望對你有幫助
你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zhuhai.cc/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119

⑶ 近幾年國家對計算機軟硬體開發行業的政策扶持有哪些

產業規劃和電子認證服務業發展規劃指明未來重點支持領域,根據工信部十二五產業技術創新規劃,計算機硬體及軟硬一體產業方面擬重點開發:

計算機產品工業設計、主板製造、輕薄便攜、低功耗、觸控技術,工業控制計算機體系結構;空中交通管制技術;地面數字電視關鍵技術,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藍光高清光碟技術,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數字內容保護技術,家庭網關技術,家用電子設備互聯技術,統一的多業務認證平台技術。

計算機應用服務方面擬重點開發:

非結構化資料庫技術、多媒體資料庫技術,實時資料庫技術,中間件技術,嵌入式軟體技術,信息安全軟體技術,智能人機交互技術,中文信息處理技術,地理信息處理技術,分布式計算技術,並行計算技術,虛擬化技術,網路化大型軟體開發和驗證技術。

IP多媒體子系統(IMS)技術,IPTV中間件(Middleware)技術,新型密碼技術,認證與識別技術(生物特徵識別技術),不良信息識別、防範與過濾隔離技術,可信計算技術,工業現場控制技術。

計算機輔助設計製造技術,軟體即服務技術,信息技術服務關鍵支撐工具處理技術,游戲動漫軟體技術,虛擬現實技術,綠色IT支持軟體技術。

⑷ 我國對計算機人才的需求很大,政府對這方面頒布的政策有哪些呢

  • 近幾年國家對計算機軟硬體開發行業的政策扶持有哪些?

  • 答:產業規劃和電子認證服務業發展規劃指明未來重點支持領域,根據工信部十二五產業技術創新規劃,計算機硬體及軟硬一體產業方面擬重點開發:計算機產品工業設計、主板製造、輕薄便攜、低功耗、觸控技術,工業控制計算機體系結構;空中交通管制技術...

  • 2021-07-15回答者:立港娜娜3個回答1

  • 政府部門現在對IT人才的需求大嗎?搞計算機的在政...

  • 答:政府部門現在對IT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搞計算機的在政府部門一般從事網路、系統維護。

  • 2013-05-15回答者:changjiangluo92個回答

  • 國家對互聯網的政策有哪些?

  • 答:1、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 2、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

⑸ 關於計算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三十條(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體作品; (六)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體作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3、《中國公用計算機互連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第八條 接入單位負責對其接入網內用戶的管理,並按照規定與用戶簽定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接入單位和用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負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5)計算機網路政策擴展閱讀

關於計算機方面大學生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

( 一 )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禁止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 二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 三 )
計算機信息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國家提供的國際出人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 四 )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
五 )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統和網路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六 )
國際聯網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七 )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計算機信息系統泄密後,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

⑹ 計算機網路安全的主要的威脅有哪些

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面臨的主要威脅有以下幾個:
1.
黑客的惡意攻擊。
2.
網路自身和管理存在欠缺。
3.
軟體設計的漏洞或「後門」而產生的問題。
4.
惡意網站設置的陷阱。
5.
用戶網路內部工作人員的不良行為引起的安全問題。
6.
那就還有人為的誤接收病毒文件也是有可能的。

⑺ 計算機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計算機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 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 犯罪活動。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 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路的安全保護 管理工作。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 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前款所列單 位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與國際聯網,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三章 安全監督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市)、縣(市)公安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 報。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網路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 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伺服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 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 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 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 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九)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⑻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8)計算機網路政策擴展閱讀: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⑼ 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及防護政策

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
經常更新殺毒軟體;使用完全監視軟體;使用防火牆;注意網站正確性,避免進入山寨網站;不隨意接受、打開陌生人發來的郵件;使用正版軟體;使用移動存儲器時先查殺病毒,再使用等。

⑽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0)計算機網路政策擴展閱讀: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安全政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