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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之案例涉及到許多方面,不知道你具體需要哪方面的案例?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搶注\域名糾紛/域名管理案B.電子簽名案.C.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利案.D.信息服務案例,E.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F.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等.下面我列舉上述典型案例各一個.
A.域名搶注\域名糾紛/域名管理案
(美國)匡威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
原告:(美國)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馬薩諸塞州北安多爾一高街01845號。法定代表人傑克•博伊斯,首席執行官。
被告: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9號(東環廣場B座5層N1室)。法定代表人趙惠川。
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並注銷「converse.com.cn」域名,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舊譯康沃斯公司)創建於1908年,擁有商標「CONVERSE」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過90多年的發展,「CONVERSE」已經成為世界運動鞋類和服裝領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個國家通過約9000家經銷商向顧客銷售,在中國各大中城市先後建立了190多家專賣店和專櫃。
被告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搶先於2000年2月23日注冊了 「converse.com.cn」並使用了該域名,但被告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為網路類,與服裝運動鞋類無關。
問題:
你認為本案應當如何判決?為什麼?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書認為:我國與美國均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在其正當權益在中國受到侵害時,匡威公司有權依照該公約規定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法院將依據有關法律和公約的規定進行審理。匡威公司是中國注冊的「CONVERSE」商標的權利人,其對該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國網公司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匡威公司的注冊商標「CONVERSE」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並加以使用,可能造成與匡威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混淆,並可能導致社會公眾誤認為該域名的持有者與匡威公司存在某種聯系,引起公眾對其出處的混淆,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該行為無償佔有了匡威公司的商業信譽,損害了其權益,具有主觀惡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網公司注冊、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為對匡威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了侵害,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匡威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銷「converse.com.cn」域名。
B.電子簽名案.
情簡介:
2004年1月,楊先生結識了女孩韓某。同年8月27日,韓某發簡訊給楊先生,向他借錢應急,簡訊中說:「我需要5000,剛回北京做了眼睛手術,不能出門,你匯到我卡里」。楊先生隨即將錢匯給了韓某。一個多星期後,楊先生再次收到韓某的簡訊,又借給韓某6000元。因都是簡訊來往,二次匯款楊先生都沒有索要借據。此後,因韓某一直沒提過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楊先生借款,楊先生產生了警惕,於是向韓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於是起訴至海淀法院,要求韓某歸還其11000元錢,並提交了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二張。但韓某卻稱這是楊先生歸還以前欠她的欠款。
為此,在庭審中,楊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除了提供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外,還提交了自己使用的號碼為"1391166XXXX"的飛利浦行動電話一部,其中記載了部分簡訊息內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點資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麼這么實在!我需要五千,這個數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剛回北京做了個眼睛手術,現在根本出不了門口,見人都沒法見,你要是資助就得匯到我卡里!等韓某發來的18條簡訊內容。
後經法官核實,楊先生提供的發送簡訊的手機號碼撥打後接聽者是韓某本人。而韓某本人也承認,自己從去年七八月份開始使用這個手機號碼。
法庭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仲的關於承認的相關規定,"1391173XXXX"的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由韓女士使用,韓女士在第一次庭審中明確表示承認,在第二次法庭辯論終結前韓女士委託代理人撤回承認,但其變更意思表示未經楊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原告楊先生對該手機號碼是否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擔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對該手機其沒有使用過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確認該號碼系韓女士使用。
依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行動電話簡訊息即符合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同時行動電話簡訊息能夠有效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經本院對楊先生提供的行動電話簡訊息生成、儲存、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可以認定該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錄音錄像及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數據電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應有其它書面證據相佐證。
通過韓女士向楊先生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請求並要求楊先生將款項匯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請求,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匯入。2004年9月8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韓女士屢次向楊先生承諾還款。
楊先生提供的通過韓女士使用的號碼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載明的款項往來金額、時間與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體現的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的金額、時間相符,且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亦載明了韓女士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兩份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的事實。據此,楊先生所提供的手機簡訊息可以認定為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事實真相,本院對此予以採納,對楊先生要求韓女士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主要問題:
1、從此案法官判決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您認為在此案中,手機簡訊是否能作為證據?
2、如何來確定簡訊的法律效力?
3、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以前,據您所知有沒有相關案例?
4、這個案子的意義?
簡單答復: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裁判了本案,我認為是合適的,根據對本案的描述,依據電子簽名法,本案中的手機簡訊可以作為證據。
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賦予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中數據電文的概念非常廣泛,基本涵蓋了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記錄、單證、合同等,我們可以理解為信息時代所有電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電子簽名法出台實施之前,我們缺乏對於數據電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規定,如數據電文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為原件、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具備什麼樣的證據效力等,十分不利於我國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甚至可以說,由於缺乏對於數據電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所構建的信息社會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也就是說,審查一個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主要是從該系統的操作人員、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幾個方面來考量的。如審查傳送數據電文的系統是否具備相當的穩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時是否嚴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來進行,能否有效地鑒別發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針對主要證據——手機簡訊息,法官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審查了該證據的真實性,在確定能夠確認信息來源、發送時間以及傳輸系統基本可靠的情況、文件內容基本完整的情況下,同時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足以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情況下,認可了這些手機簡訊息的證據力。我認為,適用法律是恰當准確的,判斷方法是科學合理的,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在電子簽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說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主要是針對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證據的,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為此上海高院還專門出台了相關的解釋,這種情況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變。
根據有關報道,本案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後,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真正開始走入司法程序,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過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與信息化有關的活動在法律的層面都有了自己相應的判斷標准。
C.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利案.
史文權訴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04)一中民初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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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處:chinaeclaw.com 時間:2004-12-28 11:33:54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4)一中民初字第46號
原告史文權,男,漢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東城區桃條胡同3號。
委託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8號和喬大廈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歡,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安進,北京市金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風因特軟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1號3號樓4門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鴻禕,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安進,北京市金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史文權訴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七二一公司)、國風因特軟體(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風因特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3年12月2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4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文權的委託代理人余文生,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國風因特公司之共同的委託代理人楊安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文權訴稱:原告是一名互聯網用戶,經常需要上網搜索資料、瀏覽信息,原告下載安裝了網路搜索伴侶軟體,並正常使用,其直接與網路網站結合使用,並在IE工具欄內有明確的圖標和菜單指示。近日,原告在瀏覽部分網站時,被提示安裝「網路實名軟體」。在安裝網路實名軟體後,原告發現電腦中原有的網路搜索伴侶軟體、IE工具欄中的網路搜索伴侶圖標和菜單均被非法刪除,致使原告無法繼續使用網路搜索伴侶軟體進行搜索。原告在重新安裝網路搜索伴侶的過程中,發現網路搜索伴侶的下載和安裝受到了網路實名軟體的非法屏蔽,原告點擊網路網站的相關頁面中的「在線安裝」鏈接後,系統提示安裝失敗,原告試圖將網路搜索伴侶軟體的安裝文件下載到本機安裝,但仍然受到網路實名軟體的非法屏蔽而無法安裝完成。只有在原告完全卸載網路實名軟體後,才得以重新下載並安裝網路搜索伴侶軟體。網路實名軟體的上述非法刪除和屏蔽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對互聯網路信息的檢索和使用,使原告不得不耗費時間和精力來卸載該侵權軟體,重新安裝網路IE搜索伴侶。為證明網路實名軟體的上述非法刪除和屏蔽行為,原告申請北京市公證處對上述情況進行了網路證據保全。網路實名軟體來源於「3721」網站,其網站所有者為國風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該軟體得到了來源於國風因特公司的技術支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各被告所生產經營並提供技術支持的網路實名軟體非法刪除原告電腦內軟體並對原告瀏覽部分網路鏈接進行非法監視和屏蔽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相關軟體的合法使用權;該軟體並未對侵權功能作出詳盡說明,侵犯了原告作為該軟體消費者的知情權;該軟體屏蔽其他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於此類軟體的自主選擇權,構成了強制交易行為;該軟體非法監視用戶上網行為,屏蔽網路鏈接的行為,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原告依法享有對其侵權行為索取賠償的權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兩被告:1、停止侵權行為;2、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3、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4、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國風因特公司共同答辯稱:一、被告的軟體產品質量符合要求。被告的「3721網路實名」軟體系被告合法擁有著作權的產品,其質量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告設計上述軟體時,所設定的功能包括:在瀏覽器地址欄中直接輸入中英文名字,快速直達網站;獲得綜合搜索結果;清理瀏覽器地址欄中的網址;保護並修復用戶IE瀏覽器不被惡意破壞等。該軟體以IE瀏覽器插件軟體形式進行開發,從而在IE瀏覽器運行時自動運行該軟體,符合行業慣例。二、作為免費軟體,被告盡到了對用戶的義務。被告的軟體在網站上供不特定的公眾免費下載,用戶下載時無需履行任何對價義務,被告在履行對免費用戶的告知義務時,只需考慮一般用戶的需求即可,而無需考慮可能存在的特殊用戶。用戶在下載安裝該軟體時,被告已通過軟體許可協議、提示框等方式對軟體概況、主要功能、技術特性、法律條款等事項進行了說明,同時提供了互聯網和免費電話兩種咨詢方式。在軟體安裝時,用戶可以查詢被告提供的軟體許可使用協議內容及功能介紹和使用方法等詳細信息,並在對話框中選擇「是」或「否」決定是否安裝,不存在任何強迫用戶安裝的行為。最後,被告還提供了安全卸載和刪除的方法,供用戶將軟體從計算機中徹底清除。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權等權利。三、原告所聲稱的現象並非被告過錯所致。一般用戶在事先沒有安裝被告網路實名軟體的情況下,會選擇安裝正式版軟體,而原告卻錯誤地安裝修復版軟體。修復版軟體只有在已經安裝網路實名軟體並遭受了破壞的情況下才能下載安裝,這可能是導致出現本案現象的原因之一。另一個原因是軟體沖突。原告分別使用了被告的3721網路實名軟體和網路公司的搜索伴侶軟體。這兩個軟體共用一個IE地址欄,且在功能、介面、運行機理等方面都極近似。這通常容易導致軟體沖突。被告所能作到的,就是盡量避免兩個沖突的軟體同時運行,但這主要取決於消費者的選擇。四、原告起訴書中陳述的事實缺乏依據。原告在起訴書中聲稱:安裝被告軟體後,發現電腦中原有的網路搜索伴侶軟體、I.E.工具欄中的網路搜索伴侶圖標和菜單被非法刪除,原告在重新安裝網路搜索伴侶軟體過程中受到了網路實名軟體的非法屏蔽,這些事實沒有在證據中得到反映。原告起訴書中的其他事實,也只是從公證的現象出發,通過推測得出的結論,缺乏證據支持。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國風因特公司另答辯認為:其並非網路實名業務的經營服務者,原告僅憑「3721」網站所有者而認為國風因特公司為網路實名業務的經營服務者,與事實不符,故原告起訴國風因特公司是錯誤的,請求撤銷其作為不適格當事人的身份。
經審理查明:
2002年11月2日,北京因特國風網路軟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因特國風網路軟體公司)向長安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長安公證處對其代理人在計算機及互聯網上操作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02)長證內經字第03799號公證書。國風因特公司以其中的「3721網路實名軟體使用許可協議」證明其已就其軟體可能產生的沖突及解決方法向用戶盡到告知義務。該許可協議包括12個條款,主要內容有:本軟體的著作權由北京因特國風網路軟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所有、本軟體為免費軟體、本軟體的功能、本軟體的安裝、本軟體的刪除、本軟體的自動升級、本軟體的免費支持為北京因特國風網路軟體公司、電話、傳真等、軟體沖突的免責、及如無法解決兼容性問題,用戶可以刪除本軟體等。
2002年12月23日,因特國風網路軟體公司向長安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長安公證處對因特國風網路軟體公司的代理人在計算機上的操作和從互聯網上下載所需文件的過程及下載的文件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02)長證內經字第05338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共公證了94個步驟。2003年11月12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北京市公證處對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該處聯網計算機,對網路IE搜索伴侶和CNNIC通用網址軟體、新浪IE通、每步直達網址控制項之間的兼容性問題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03)京證經字第13563號公證書。國風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以上述兩證據證明軟體沖突的現象及該現象是關鍵詞定址行業難以避免的正常現象。
2003年10月13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北京市公證處對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該處聯網計算機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03)京證經字第12414號公證書。三七二一公司以其中的「3721網路實名軟體使用許可協議」證明其已就其軟體可能產生的沖突及解決方法向用戶盡到告知義務。該「許可協議」共18條,主要內容有:本軟體的著作權由國風因特公司所有、本軟體為免費軟體、本軟體的功能、本軟體的安裝、本軟體的刪除、本軟體的自動升級、本軟體的免費支持為國風因特公司、電話、傳真等、軟體沖突的免責、及出現軟體沖突時,將覆蓋或卸載沖突軟體等。
2003年11月17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北京市公證處對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該處聯網計算機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03)京證經字第15877號公證書,三七二一公司以其中的安裝了3721網路實名軟體後,能正常使用,然後安裝網路IE搜索伴侶軟體,出現頁面顯示:「很遺憾,安裝失敗。失敗的原因可能由於您的瀏覽器不支持我們的軟體,也有可能你安裝了其它的類似軟體和我們的軟體沖突。如果您願意,您可以聯系網路公司……」按照提示框的操作卸載網路實名軟體,然後安裝網路IE搜索伴侶軟體,安裝成功並能正常使用的情況,證明其就軟體可能產生的沖突及解決方法向用戶盡到了告知義務,並切實可行。
2003年12月3日,史文權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2003年12月7日,在北京市公證處兩名公證員的監督下,史文權操作其個人的IBM THINKPAD X31筆記本計算機,分別登陸了網路網站(網址為:http://www..com)、3721網站(網址為:http://www.3721.com)進行網頁列印、保存和文件下載,北京市公證處對上述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03)京證內字第12806號公證書,記載了上述內容。該公證書載明了22項操作過程,1、確認已連接到互聯網,2、建立「保全文件」的文件夾,用於保存證據保全過程中的數據,3、在I.E.瀏覽器地址欄中輸入網址:www..com,進入「網路」網站首頁,4、點擊「搜索工具」,進入「搜索工具」頁面,5、點擊「網路搜索伴侶」,進入「網路搜索伴侶」頁面,該頁面顯示:「網路搜索伴侶,是最新一代的互聯網沖浪方式,它使用戶無須登錄搜索引擎,直接利用瀏覽器地址,快速獲得由全球最大中文互聯網搜索引擎提供的豐富信息……網路搜索伴侶為您提供兩種下載安裝方式:在線安裝、下載至本地安裝。安裝成功後就可以通過在瀏覽器地址欄輸入關鍵詞直達網站、同時實現地址欄快速搜索。」並在頁面最下方「我已經仔細閱讀網路搜索伴侶安裝使用協議書,並認可協議內容」處點擊「√」,6、點擊「點此在線安裝(只需幾秒鍾)」,頁面出現「恭喜您,已經成功安裝網路搜索伴侶」字樣,7、8、9、載明使用「網路搜索伴侶」搜索相關網路內容,10、在I.E.瀏覽器地址欄中輸入「http://www.3721.com」,進入「3721」網站,頁面顯示中包括:「為你的電腦開啟網路實名功能,盡享中文上網的便捷!並有免費開啟、了解更多、在線設置、功能修復模塊可供選擇。11、點擊「功能修復」模塊,進入「修復實名」頁面,頁面顯示:「如果您發現自己計算機中的網路實名功能不能使用了,這是因為網路實名功能受到了破壞。當您安裝了CNNIC通用網址控制項和網路IE搜索伴侶控制項後,就可能出現此問題。為了保證修復的效果,在修復網路實名功能之前,3721網路實名開啟及修復工具將會刪除CNNIC通用網址控制項和網路IE搜索伴侶控制項,然後修復網路實名的功能。網路實名開啟及修復工具可以通過控制面板中的「添加/刪除程序」完全卸載」。頁面中部有「下載網路實名開啟及修復工具」模塊。12、點擊「下載網路實名開啟及修復工具」模塊,下載「setup.exe」程序到「保全文件」文件夾中,13、在「保全文件」文件夾中點擊「setup.exe」程序,彈出「補丁安裝」對話框,顯示:「如果您同意下面的許可協議,請點擊[修復],否則點擊退出程序,並提供了「修復」、「退出程序」模塊,14、在「補丁安裝」對話框中選定「許可協議」並復制到「許可協議.txt」文件中,該「許可協議」共18條,主要內容有:本軟體的著作權由國風因特公司所有、本軟體為免費軟體、本軟體的功能、本軟體的安裝、本軟體的刪除、本軟體的自動升級、本軟體的免費支持為國風因特公司、電話、傳真等、軟體沖突的免責、及出現軟體沖突時,將覆蓋或卸載沖突軟體等。(與(2003)京證經字第12414號公證書中載明的「許可協議」相同。)15、點擊「修復」模塊,進行安裝,頁面顯示:「恭喜您,網路實名已經成功修復,請點擊確定退出程序,建議您重新啟動計算機」,16、啟動一個空白的I.E.瀏覽器,17、啟動I.E.瀏覽器,進入「網路網站」中的「網路搜索伴侶」頁面,點擊「點此在線安裝(只需幾秒鍾),進行在線安裝,頁面顯示:「很遺憾,安裝失敗。失敗的原因可能由於您的瀏覽器不支持我們的軟體,也有可能你安裝了其它的類似軟體和我們的軟體沖突。如果您願意,您可以聯系網路公司……」,18、在「網路搜索伴侶」頁面點擊「下載本地安裝」,在滑鼠右鍵菜單中選擇「打開」,無反應,19、卸載「網路實名」軟體,20、卸載「3721中文郵」軟體,21、重新啟動計算機,啟動IE瀏覽器,進入「網路網站」中的「網路搜索伴侶」頁面,點擊「點此在線安裝(只需要幾秒鍾)」,進行在線安裝,頁面顯示:「恭喜您,已經成功安裝網路搜索伴侶」,22、在「網路搜索伴侶」頁面點擊「下載本地安裝」,彈出「文件下載」對話框,下載「iesearch-dg.exe」文件到「保全文件」文件夾中。
http://..com/question/2006001.html
http://www.findlaw.cn/search.asp上面有好多案例
李德成:典型電子商務法律糾紛案例分析
主持人(李迎豐):謝謝張總,今天上午最後一個發言的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路專業委員會委員、律師李德成先生,他主講的題目是典型電子商務法律糾紛案例分析。大家歡迎。
李德成:尊敬的會議支持人李迎豐秘書長,尊敬的各位女士們、先生們,大家好!我今天不太想這個題目,我每個月都會寫一個案例,給行業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我想在這樣的機會中對我自己寫的案例做一個提煉。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電子簽名法的問題,我本人參與了從電子簽名法起草到最後提交人大審議之前,徵求意見的時候我有參與,我知道這個法的重要性,我們不要以為,網路環境當中的誠信問題,不是僅僅靠這樣的電子簽名法能夠解決,我不是潑各位冷水,我非常知道這部法律的問題,它主要解決的是欺詐,主要是第三人而言的。我們要明白一個道理,我反復說立法的影響,我反復講這樣的問題,我們不要寄希望於法律能所有解決的問題,法律能解決的問題非常有限,我長期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但是我一再的提醒大家,不要把不是法律的問題放在法律當中研究。另外,就是我們不要希望有關電子商務所有的法律問題通過都能這部法律解決,我們一定要意識到這一點。
接下來是我們關於電子簽名法的執行問題,在上海的一個會上,我們有一個體會,電子簽名法真正意義的發揮作用還要有一個過程,我很高興看到各部委參與的配套的制度的起草。與這個問題有關的我提一點,因為我和陳律師多次接待美國關於網路法律研究門面的學者的活動,在我們的交流的過程中,我們很驚奇的發現,他們對電子簽名的反應態度是積極的消落,用他們的話說,在美國出的第一部電子簽名法作用不大,但是在中國不同,包括在座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和所在的媒體他們共同宣傳,這個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關於體系的建立是非常復雜的問題,我不想就這個問題做更多的闡述。
我想提醒
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一條對於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條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第三條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並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路域名;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通稱為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案件。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第五條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准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第七條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侵權人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原告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懲罰性賠償。
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 為什麼刪除第三條 最高院有說明嗎
其一、首先:《伯爾尼公約》第10條規定:「本同盟各成員國的法律允許通過報刊、廣播或對公眾有線傳播,復制發表在報紙、期刊上討論經濟、政治或宗教的時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樣性質的已經廣播的作品,但以對這種復制、廣播、有線傳播並未明確地予以保留為限」。而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關於報刊轉載的規定顯然擴大了這一法定許可范圍。與《伯爾尼公約》的規定還有差距,於國際脫節。所以,簡單地件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擴大到網路環境也欠妥當。其次,該先前司法解釋排除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著作權法》已明確規定作品的網路傳播是作者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信息網路傳播權是作者享有的一項單獨的財產權。如果隨意將作者在報刊刊登的作品數字化並進行網路傳播,勢必侵犯作者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其二、在今年施行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同時在第六條又規定了以下六種免責情形即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所以,2004版第三條的規定與現行有效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相違背。
其三、刪除的司法解釋即2004版第三條,在司法實踐中操作性差,不易掌握。另外,刪除的司法解釋部分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著作權的的財產權利。
http://www.luoyun.cn/DesktopMo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BulID=2120&ComName=default
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對於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條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第三條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並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路域名;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通稱為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案件。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第五條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准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第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對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八條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第二條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第三條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第四條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第六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第七條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第八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下列法律:
(一)認定侵害發表權等著作人身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
(二)認定向公眾傳播作品侵害使用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三)認定侵害獲得報酬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認定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表演者、廣播電視組織等鄰接權,或者認定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後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
(五)認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⑹ 與計算機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 20011220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2 2001111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3 19990316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部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工作進展情況及意見的通知
4 19990224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版權局關於不得使用非法復制的計算機軟體通知的通知
5 1998081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通知
6 19970520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7 1996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8 19940218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9 20061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10 200401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12 200201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管理規定》和《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規劃》的通知
13 200107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4 2000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被修正)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附:修正本(20040102)
16 最高法就網路著作權糾紛案若干司法解釋答記者問(2001220)
17 2000040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市帝慧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連樟文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函
18 19990506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關於哈爾濱東恪國際通訊設備有限公司與哈爾濱維時通訊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函
19 19970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規劃》的通知
2019960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21 19960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計算機工作「九五」計劃綱要及2010年遠景目標設想》的通知
22 199501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中外籍當事人應否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問題的答復
23 19940320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和《關於人民法院應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4 1992050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院系統應用計算機進行人事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5 20030715 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
26 200303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辦法 (失效)
27 20020508 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安全防護規定
28 20020220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
29 20000426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30 19971216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31 19971212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還有相關的民法通則、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
⑺ 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網路著作權之適用法律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這類
⑻ 有關域名糾紛解決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域名產生糾紛的,相關的法律主要有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對於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
⑼ 法律法規問題,(百度不要屏蔽了)
我對你一無所知。請耐心等待。如果您沒有違反以下規定,請聯系客服。網路空間用戶使用協議本協議的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是用戶(您)和網路公司(以下簡稱「網路」)就網路提供的空間服務所作出的相關權利義務規范,這些服務條款對您和網路具有法律效力。1.服務條款的確認和接受。網路提醒您,在您使用網路空間服務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協議(未成年人在審查時應由法定監護人陪同)。如果您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或將來可能隨時修改或補充的任何條款有任何異議,您可以選擇不使用網路空間服務。當您點擊「同意」按鈕或定製、使用和接受網路空間服務時,即視為您已仔細閱讀這些條款,同意接受這些服務條款的所有規范,包括網路隨時做出的任何修改,並願意受其約束。這些條款可以由網路隨時更新,不再另行通知。一旦服務條款發生變化,網路將在網頁上發布修改後的內容。修改後的服務一旦在網頁上公布,將有效取代原有的服務條款。您可以隨時在網路網站上查看最新版本的服務條款。如果用戶不同意修改後的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他可以取消他已經獲得的空間服務。如果用戶繼續選擇享受,則視為用戶已完全接受本協議及其修改。2.服務簡介網路使用自己的操作系統提供包括在線日誌、在線相冊、個人文件等在線空間服務。對於用戶來說,通過互聯網,這種服務是免費的。用戶必須自行配備接入互聯網和使用電信增值業務所需的設備,並承擔個人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電信或移動通信提供商)收取的通信費、信息費等相關費用。網路有權規定和修改使用本服務的一般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確定保留用戶空間和內容信息或其他上傳內容的時間,以及限制本服務的一個賬戶中可以上傳和保存的文章和其他內容的數量。如果網路未能存儲或刪除本服務的內容或其他消息,網路將不承擔責任。同時,網路保留在不通知用戶的情況下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網路不對用戶或第三方負責。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任何增強或強化當前服務的新功能(包括新產品)都應無條件遵守這些服務條款。網路空間的域名和用戶空間歸網路所有,用戶經網路許可有權使用。3.用戶使用規則3.1用戶個人資料的真實性用戶在使用本服務時保證其用戶身份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完整性。如果信息發生變化,用戶應及時更改。對於因信息不真實或不準確、未及時更新您的信息或丟失您的身份證號和密碼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網路不能也不會負責。如果用戶提供任何錯誤的、不真實的、過時的或不完整的信息,而這些信息是網路所知道的;或者網路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前述信息是錯誤的、不真實的、過時的或不完整的,網路有權暫停或終止用戶的賬戶,並在現在或將來拒絕使用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3.2用戶賬號和密碼安全完成本服務注冊程序並收到密碼和賬號後,用戶應對密碼和賬號保密。你應該對任何使用你的密碼和賬號的人的行為負全部責任。網路無法甄別非法或未經授權使用您的賬號和密碼,因此網路不承擔任何責任。禁止用戶轉讓、接收或出售其帳戶和密碼。如果網路發現該用戶不是該賬號的初始注冊人,網路有權收回該賬號,而無需對該賬號用戶承擔法律責任。3.3服務使用除非與網路另行簽署,否則用戶同意本服務僅用於個人非商業用途。用戶承諾,未經網路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服務用於廣告、銷售、商業展示等商業目的。3.4網路空間服務使用規則3.4.1用戶不得使用本服務或在網路網頁上製作、復制、上傳、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信息: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民族團結的;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7)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九)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10)以非法民間組織名義進行的活動;11)含有虛假、有害、脅迫、侵犯他人隱私、騷擾、侵權、誹謗、低俗、猥褻或其他道德敗壞的內容;12)含有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內容。3.4.2用戶必須保證您擁有您上傳的照片、文字和背景音樂的版權或已獲得合法授權,並且您在本網站的上傳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否則,您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上傳、張貼或以其他方式傳播任何內部信息、機密信息、涉及他人隱私的信息或侵犯任何人的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或其他專有權的內容。3.4.3用戶不得利用本服務故意製造或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或對本服務、與本服務相連的伺服器或網路造成干擾或混亂,或違反與本服務相連的網路的任何要求、程序、政策或規則,否則網路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理的權利。3.4.4網路有權審核用戶上傳的圖片和添加的文字。網路有權立即刪除或屏蔽任何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協議相關規定的圖片和文字,而無需另行通知用戶。3.4.5用戶不得上傳、張貼、發送電子郵件或以其他方式傳播廣告信函、宣傳材料和「垃圾郵件」。3.4.6用戶同意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互聯網著作權管理在任何情況下,如果用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這些服務條款,網路可以隨時停止向該用戶提供服務,而無需事先通知。如果網路遭受任何損害或任何來自第三方的糾紛、訴訟、索賠等。,用戶應賠償網路相應損失,用戶應對其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協議服務條款所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3.5系統郵件和消息的接受如果用戶使用網路空間服務,則表示用戶願意接受網路空間服務發送的相關郵件或網路系統消息(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推廣等廣告信息)。因此,網路公司對可能出現的用戶騷擾不承擔任何責任。3.6公共區域內容的授權用戶同意授予網路在本服務的公共區域(公共區域是指一般公眾用戶可以使用的區域)使用您上傳的照片和文字的全球、免授權、非排他性、完全可再授權和永久的權利。網路可以使用、復制、修改、改編、出版、翻譯和創作基於上述內容的衍生作品,用於展示、傳播和推廣張貼的特定目的。3.7關於鏈接本服務可能提供其他互聯網網站或資源的鏈接。網路不保證前述網站或資源是否可以使用。對於因使用或依賴上述網站或資源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網路概不負責。4.服務風險與免責聲明4.1用戶完全理解並同意本服務涉及互聯網和移動通信服務,可能受到各環節不穩定因素的影響。因此,存在因上述不可抗力、計算機病毒或黑客攻擊、系統不穩定、用戶所在位置、用戶關機、GSM網路、互聯網、通信線路等原因導致服務中斷或無法滿足用戶要求的風險。本服務的用戶必須承擔上述風險。網路不保證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和准確性,對用戶無法收發閱讀消息或發送錯誤、個人設置的限制、無法存儲或其他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因不可抗力或非網路過錯造成的用戶數據丟失、丟失或服務停止,網路不承擔任何責任。4.2對於影響本服務正常運行的系統故障,網路承諾及時處理和修復。但網路對用戶造成的經濟和精神損失概不負責。此外,網路保留出於維護、升級或其他目的暫停本服務任何部分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4.3網路鄭重提醒您,任何通過本服務上傳、發布或發送的信息、文字、照片、圖形、視頻、資料、用戶注冊信息或其他信息(以下簡稱「內容」),無論是公開傳播還是私下傳播,均由內容提供者承擔責任。網路無法控制通過該服務傳輸的內容,也無法完全控制用戶的使用行為,因此不保證內容的合法性、正確性、完整性、真實性或質量;您已經預測到在使用本服務時,您可能會接觸到不愉快、不適當或令人厭惡的內容,並同意您將做出自己的判斷並承擔所有風險,而無需依賴網路。但在任何情況下,網路有權停止傳播前述任何內容,並依法採取相應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暫停用戶使用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保留相關記錄並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但網路有權(但無義務)自行拒絕並刪除任何違反本條款或引起網路或其他用戶反感的可通過本服務提供的內容。4.4用戶完全理解並同意,如果第三方在您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況下,將您的文字、圖片、音樂等作品上傳至網路空間,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可能侵害您權益的行為,網路不對任何人承擔任何責任。4.5用戶完全理解並同意第三方可以通過訪問網路網站訪問網路空間中的相關信息,並可以使用、修改、推導、下載或轉載該信息。對於用戶或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修改、演繹、下載或轉載信息,可能侵犯您權益的任何行為,網路概不負責。4.6用戶完全理解並同意,通過本服務接收廣告信息,然後與廣告主進行任何形式的業務往來,或參與促銷活動,包括支付和交付相關商品或服務,以及達成的任何其他相關條款、條件、保證或聲明,完全是您與廣告主之間的事情。除非相關法律明確要求網路承擔責任,否則網路將不對您因前述任何交易或廣告主而遭受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負責。4.7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網路有權在不通知用戶的情況下隨時中斷或終止向用戶提供的服務:4.7.1用戶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4.7.2用戶違反本服務條款的規定;4.7.3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4.7.4用戶注冊後長期閑置的賬號及對應域名4.7.5網路發現用戶惡意注冊空間域名或網路收到第三方投訴且第三方出具相應證據時,網路認為符合整體服務要求的其他特殊情況。4.8網路有權根據服務需要至少提前3天收回用戶使用的空間域名。5.用戶隱私保護保護用戶的個人隱私是網路的一項基本政策。因此,除非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網路產品的具體程序,提出維護網路和被侵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主張,或在緊急情況下盡力維護用戶和公眾的隱私,否則網路不會披露、編輯或泄露用戶的注冊信息和存儲在本服務中的非公開內容。在以下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用戶同意網路使用用戶個人信息:a .網路在推廣或抽獎過程中可能會與贊助商共享用戶個人信息。在這些情況下,網路會在發送用戶的信息前進行提示,用戶可以通過不參與的方式終止傳輸過程。b .網路可以將用戶信息與第三方數據進行匹配。c .網路將通過披露用戶統計數據向未來的合作夥伴、廣告商和其他第三方以及出於其他合法目的描述網路的服務。網路會盡最大努力保護用戶的信息,但網路不能確定或保證任何個人信息的安全,用戶必須自行承擔風險。例如,當用戶在網上發布公眾可以訪問的個人信息時,用戶可能會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接收消息;網路的合作夥伴以及網路或其他通過抽獎和推廣活動了解用戶個人信息的第三方可以訪問的第三方互聯網網站和服務將進行獨立的數據收集等活動,網路對用戶和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上述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6.內容和標識的專有內容包括文本、軟體、聲音、圖片等。網路網站以及郵件信息和廣告中的所有內容。包括標識「網路」和相關的圖形標識,所有這些都受其他財產所有權法的保護,如版權、商標和專利。因此,用戶只能在獲得網路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這些內容,而不能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復制、再造或創造與內容相關的衍生產品。7.權利聲明網路空間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合法權益,呼籲用戶也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如果您認為您的版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受到了侵犯,請按照以下說明向網路空間發送權利告知書。網路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范性文件採取措施刪除被控作品內容或斷開與被控作品的鏈接。具體措施和步驟如下: (一)是某一作品的著作權人和/或依法能夠行使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人;(2)用戶在網路空間發布或鏈接的作品內容侵犯了上述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上述個人或單位需以書面通訊方式(傳真或郵件)向網路提交其權利通知(除非事先徵得網路同意,否則請勿以電子郵件方式提交通知)。請注意:如權利通知聲明不準確,權利通知提交人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各種費用及訴訟費)。如果上述個人或單位不確定網上可獲得的信息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網路建議該個人或單位先咨詢專業人士。為使網路有效處理上述個人或組織的權利通知,請使用以下格式(包括各條款序號):1)請提供具體聯系方式,包括姓名、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自然人)、組織登記證復印件(機構)、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2)請完整、准確地註明涉嫌侵權作品的名稱和發布該作品的網頁地址。3)請提供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在此提示以下材料可能構成初步證明:a .涉嫌侵權作品擁有著作權和/或能夠依法行使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屬證明,b .涉嫌侵權作品侵權事實的證明。4)請在權利通知中增加以下關於通知真實性的聲明:「我保證本通知中的信息是充分的、真實的、准確的。如本權利告知書內容不完全屬實,我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請在這份文件上簽名。如果是依法成立的機構或組織,請加蓋公章。請將上述信息及聯系方式以特快專遞或掛號信的方式書面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海淀街38號尹柯大廈19層網上產品事務組。郵政編碼:100080 8。如果網路空間根據上述原因被通知刪除相關內容,被刪除內容的提供者可以根據以下說明向網路空間發送被刪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通知。反通知發出後,網路空間可以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鏈接,對恢復不承擔法律責任。。請以書面通訊方式(傳真或郵件)向我們提交「反通知」(除非事先獲得網路同意,否則請勿通過電子郵件提交通知)。請注意:如果您的「反通知」陳述不準確,您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各種費用和律師費)。如果您不確定互聯網上的信息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我們建議您先咨詢專業人士。請注意:如權利通知聲明不準確,權利通知提交人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各種費用及訴訟費)。如果上述個人或單位不確定網上可獲得的信息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網路建議該個人或單位先咨詢專業人士。為方便我們處理您的異議通知,請使用以下格式(包括各條款序號):1)請提供具體聯系方式,包括姓名、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自然人)、公司登記證復印件(公司)、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2)請完整准確地註明要恢復的作品名稱和作品發布的網頁地址。3)請提供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在此提示以下材料可能構成初步證明:a .被控侵權作品擁有著作權和/或能夠依法行使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屬證明,b .被控侵權作品依法發表的證明。4)請補充以下關於反通知真實性的聲明:「我保證本反通知中的信息是完整、真實、准確的。如本反通知內容不完全屬實,我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5)請在簽署反通知的地方簽名。如果是依法成立的機構或組織,請加蓋公章。請將上述信息及聯系方式以特快專遞或掛號信的方式書面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海淀街38號尹柯大廈19樓網路產品事務組。郵政編碼:100080 9。管轄這些服務條款的有效性和解釋的適用法律和爭議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如果服務條款的任何部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相沖突,應根據法律重新解釋,部分條款的無效或重新解釋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用戶和網路同意,由本服務引起的所有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網路公司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判決。10.網路有權解釋本協議的服務條款。用戶對服務的任何部分或服務條款的任何部分的意見和建議,都可以通過客服部門聯系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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