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轉載是否侵犯版權
問題一:在網上轉載別人的文章或作品會造成侵權嗎 是否違法關鍵是看拷貝他人的作品的用途,如果是為自己學習欣賞而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只要你不是以盈鼎為目的,或惡意篡改使用別人的文章就不會有問題.
自己收藏當然沒關系,但建議你不要公開他的文章,因為涉及到他的知識產權,他可能會不高興.
問題二:關於網路轉載的法律問題 轉載他人作品涉及到版權問題,一般來講,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利對自己作品的復制、發行、轉讓等行為做出決定並可以禁止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因此你在轉載網站文章的時候,首先要明確文章的作者是誰,或者更准確的說要明確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誰,然後要經得其同意,才能夠轉載,如找不到作者也應該在轉載後著名出處,並在聯繫到作者後主動取得作者同意。
問題三:轉載報紙或者網站上的報道屬於侵犯著作權嗎?? 你可到這里去看看:mfd.uueasy/thread.php?fid=4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或余)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衫州滾)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跡睜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
問題四:網站轉載資訊文章是否侵權? 50分 作品都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的所有人為該作品的作者。那麼,何謂作品?網站轉載的文章屬於作品嗎?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網站是否可以轉載已在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或者其他網站上發表的文章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最高院解釋》也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換句話說,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是合法的:
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的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
2、支付報酬、註明出處。
否則,就是是侵權行為。
另外,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標明作者、出處等信息。現在的問題是:又有幾個網站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網站轉載的目的總是為了藉助其他網站的文章來豐富自己網站的內容,從而吸引更多人訪問,或多或少帶有商業目的。
三、網站轉載文章的稿費標准及發放問題
關於稿費標准問題,可參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準的,應按每千字不低於50元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至於稿費發放的問題,一般應由網站與著作權人聯系以匯寄稿費;無法聯繫上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可參照《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規定,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到期不按規定寄送的,每遲付一月,加付應付報酬5%的滯付費。
四、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見到很多網站在首頁上標注版權聲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這種聲明有效嗎?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網站間相互有轉載、摘編的權利,對於網站內各篇文章的轉載權,仍歸原作者,只要轉載、摘編的網站註明文章出處、支付作者稿費,就合法獲得轉載權。
禁止網站轉載自己作品的權利在著作權人,因此,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的告示一般來說是無效的,除非網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權委託。...>>
問題五:國家對網路上轉載行為的版權問題有何規定 不侵犯版權,屬於國家公文。
問題六:網路轉載涉及的法律問題分析 請提供具體的問題,主要的相關內容以國家規定為准,見下文,
關於規范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
國版辦發【2015】3號
為貫徹落實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報刊單位和互聯網媒體合法、誠信經營,推動建立健全版權合作機制,規范網路轉載版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現就規范網路轉載版權秩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互聯網媒體依照前款規定轉載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
二、報刊單位之間相互轉載已經刊登的作品,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報刊單位與互聯網媒體、互聯網媒體之間相互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不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該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報道等作品均不屬於單純事實消息,互聯網媒體進行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五、報刊單位可以就通過約稿、投稿等方式獲得的作品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和期間、付酬標准和辦法、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雙方約定權利由報刊單位行使的,互聯網媒體轉載該作品,應當經過報刊單位許可並支付報酬。
六、報刊單位可以與其職工通過合同就職工為完成報刊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約定。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報刊單位享有的,報刊單位可以通過發布版權聲明的方式,明確報刊單位刊登作品的權屬關系,互聯網媒體轉載此類作品,應當經過報刊單位許可並支付報酬。
七、報刊單位和互聯網媒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版權管理制度。建立本單位及本單位職工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信息庫,載明作品權屬信息,對許可他人使用的作品應載明授權方式、授權期限等相關信息。建立經許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庫,載明權利來源、授權方式、授權期限等相關信息。
八、報刊單位與互聯網媒體、互聯網媒體之間應當通過簽訂版權許可協議等方式建立網路轉載版權合作機制,加強對轉載作品的版權審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權價格體系,進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權交易機制。
九、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互聯網媒體的版權監管力度,支持行業組織在推動版權保護、版權交易、自律 *** 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嚴厲打擊未經許可轉載、非法傳播他人作品的侵權盜版行為。
國家版權局辦公廳
2015年4月17日...>>
問題七:引用網路視頻算不算侵權 你這個屬於間接侵權,樓上舉例不恰當,網路傳播權與發行權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你說你只是引用了土豆、優酷的視頻,如果未經視頻製作人同意,而擅自發布,那麼他們的確是侵權的,但是你引用了這些侵權的作品,卻是擴大了侵權的後果導致了常接侵權。所以著作權人還是可以訴你的。
問題八:網路轉載新聞的版權問題 你從第三方轉載來的作品,只能轉載作品網址不能轉載內容!如果你想轉載內容要在公正處不上班的那幾天轉載,然後馬上刪除內容,還要刪日誌!適當做一電可別玩過火了!
問題九: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網路知識產權侵權種類
1、網頁網站抄襲復制侵權
就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以及其內任何一部分作品,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具體內容構成作品。則對其抄襲、復制等行為就涉嫌侵權行為。
2、網路上傳和下載侵權
網路上傳,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傳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傳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與網路上傳相對應,將網路上創作的作品下載,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涉嫌構成侵權。因為網路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下載並出版發行,就構成侵權。
3、網路轉載侵權
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路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4、網路鏈接侵權
網路鏈接價值和技術的優越性受到重視。一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設鏈者如同引路人,其伺服器只存儲了包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沒有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的內容,因此並不侵權。即使侵權也屬於間接(幫助)侵權,即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幫助侵權。
5、P2P軟體侵權
P2P軟體 是早期個人對傳技術的新發展。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如果用戶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上傳或下載作品的行為,就不屬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其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一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路用戶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
不過,上述原則也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製度。即自動提供上傳、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者,並沒有義務審查上傳、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權,而僅承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出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為Google、網路這樣的搜索引擎營造了生存之機,因為它們並無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
6、域名搶注侵權
最典型的體現在馳名商標的搶註上。一般指行為人出於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目的,惡意注冊並出賣域名。基本特徵表現為: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並不使用,而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牟利。也有的是為了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聲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 涉及圖標等著作權侵權問題。
7、網路游戲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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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關於網路圖片的版權問題 認定是否侵權其中一點比較關鍵,是否侵犯到著作權人利益,經濟名譽等。
圖片使用者是否使用原著者的產品用作商業用途獲利。
網路是開放共享平台,你所說的情況其實都不太能認為是侵權。一些特別的文字圖片原出處都會有說明請勿轉載,轉載請與原著者聯系等等。沒有特別註明的,個人認為可以理解為免費的共享資料。
關於著作權侵權的問題,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個人非盈利用途的使用一般很難構成侵權,即使侵權也很難追究責任,因為幾乎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㈡ 網路圖片侵權賠償標准
法律主觀:
圖片侵權問題在媒體界一直存在,與傳統媒體使用圖片相比,網路才是圖片侵權盜版的重災區。一、網路圖片侵權賠償標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森汪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二、網路圖片侵權的責任有哪些包括民事、刑事、行政三個方面。1、民事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表現:(1)停止侵害。為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擴大損害後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例如,根據受傷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出版侵權圖書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對已出版的圖書應當收回、封存、銷毀。(2)消除影響。侵權人承擔這項責任,應採取有效方式,說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帶來的消極影響。(3)公不賠禮道歉。即應當是以可使公眾了解的方式。承認侵權,並向著作權人表示歉意。(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抵償,彌補自己的行為給受需人造成的損害。對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實際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作為確攜仔定賠償金額的標准,不允許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金。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規定了停止侵害、恢復不譽等和有限的經濟賠償。2、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因其實施犯罪行為所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表現:(1)侵犯著作權罪。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第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像。第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對於上述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或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新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3、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4)沒收侵權復製品。為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復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復製品。(5)沒收侵權復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為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復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復製品的設備。(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三、網路圖片侵權怎麼處理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訴訟解決。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辯春汪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㈢ 網路轉載是否侵權
在網上轉載別人的文章或作品會造成侵權嗎
是否違法關鍵是看拷貝他人的作品的用途,如果是為自己學習欣賞而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只要你不是以盈鼎為目的,或惡意篡改使用別人的文章就不會有問題.
自己收藏當然沒關系,但建議你不要公開他的文章,因為涉及到他的知識產權,他可能會不高興.
網路轉載是否侵權,網路轉載侵權
技術入股協議書甲方:乙方:XX有限公司(非技術股股東)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第一條:甲方以其所持有的XX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股XX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乙方公司各現有股東確定公司一期工程該技術價值人民幣200萬元,由乙方XX三位股東按其股份比例認購技術價值,交與甲方用於一次性注冊,使甲方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0%。甲方承諾:後期項目在技術股比例上不再提出其他要求;乙方承諾:後期項目甲方技術股比例上仍占公司資本的20%。第二條:甲方應及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使該技術順利轉移給XX公司並被公司消化掌握。第三條:甲乙雙方各協議人承諾對因本次技術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術秘密及專有資訊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佔有或使用,亦不會用在與XX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各協議人參加的其它經營活動。第四條:技術成果入股後,甲方取得股東地位,上述技術由XX公司享有。第五條:甲方在乙方沒有收回注冊資本的投資額前,不享有公司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享有公司收益的分紅權;當乙方收回注冊資本的投資額後,甲方則享有永久的資產所有權,此後出現的技術問題屬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范疇。第六條: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協議有蠢碰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按照《XX公司章程》協商解決。第七條:違約責任:因非技術原因,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不承擔技術責任;因技術原因,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乙方違頃陸約,造成的甲方損失,乙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第八條:因甲方持有的技術來源歷史原因與特殊性,當發生侵權時,甲乙雙方共同處理,乙方有責任幫助甲方處理侵權問題;因侵權原因,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第九條:本合同經協議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甲乙雙方各持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附註:甲方的技術未經過工商認證,公司注冊時甲方是以200萬現金注冊
文章被網站轉載是否構成侵權
最近,我寫的一篇文章在網上發表。後來,我又在其他十幾家網站上發現我的文章被相繼轉載,那些網站既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也沒有向我支付稿酬。請問,那些網站轉載我的文章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想起訴,該咋辦?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羅曉瓊解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該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網路作品擁有使用權。該法規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應帶乎談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因此,如果你在網上發表文章時作出了不準轉載的聲明,其他網站轉載是一種侵權行為;或者,你雖然沒有作出不準轉載的聲明,但其他網站轉載時沒有向你支付報酬,也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你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網站轉載資訊文章是否侵權? 50分
作品都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的所有人為該作品的作者。那麼,何謂"作品"?網站轉載的文章屬於"作品"嗎?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網站是否可以轉載已在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或者其他網站上發表的文章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最高院解釋》也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換句話說,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是合法的:
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的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
2、支付報酬、註明出處。
否則,就是是侵權行為。
另外,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標明作者、出處等信息。現在的問題是:又有幾個網站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網站轉載的目的總是為了藉助其他網站的文章來豐富自己網站的內容,從而吸引更多人訪問,或多或少帶有商業目的。
三、網站轉載文章的稿費標准及發放問題
關於稿費標准問題,可參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準的,應按每千字不低於50元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至於稿費發放的問題,一般應由網站與著作權人聯系以匯寄稿費;無法聯繫上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可參照《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規定,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到期不按規定寄送的,每遲付一月,加付應付報酬5%的滯付費。
四、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見到很多網站在首頁上標注版權聲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這種聲明有效嗎?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網站間相互有轉載、摘編的權利,對於網站內各篇文章的轉載權,仍歸原作者,只要轉載、摘編的網站註明文章出處、支付作者稿費,就合法獲得轉載權。
禁止網站轉載自己作品的權利在著作權人,因此,"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的告示一般來說是無效的,除非網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權委託。...>>
請問轉載網站的內容構成侵權嗎??
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轉載網址也算轉載內容嗎?是否侵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轉載網站鏈接不屬於侵權行為。我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當然不能使淫穢網站 賭博詐騙網站和釣魚網站等非法的。
網頁上轉載的小說算是侵權嗎
如果小說通過版權認證的,那就是盜版
網站轉載了不實信息,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需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站轉載中央台的節目算侵權嗎
如果是非營利目的轉載可以,轉載供網友觀看不算侵權,
在貼吧上轉載網路小說是否侵權?
無論在哪兒轉載,只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都屬於侵權,法律依據就是著作權法
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 為什麼刪除第三條 最高院有說明嗎
其一、首先:《伯爾尼公約》第10條規定:「本同盟各成員國的法律允許通過報刊、廣播或對公眾有線傳播,復制發表在報紙、期刊上討論經濟、政治或宗教的時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樣性質的已經廣播的作品,但以對這種復制、廣播、有線傳播並未明確地予以保留為限」。而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關於報刊轉載的規定顯然擴大了這一法定許可范圍。與《伯爾尼公約》的規定還有差距,於國際脫節。所以,簡單地件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擴大到網路環境也欠妥當。其次,該先前司法解釋排除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著作權法》已明確規定作品的網路傳播是作者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信息網路傳播權是作者享有的一項單獨的財產權。如果隨意將作者在報刊刊登的作品數字化並進行網路傳播,勢必侵犯作者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其二、在今年施行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同時在第六條又規定了以下六種免責情形即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所以,2004版第三條的規定與現行有效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相違背。
其三、刪除的司法解釋即2004版第三條,在司法實踐中操作性差,不易掌握。另外,刪除的司法解釋部分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著作權的的財產權利。
http://www.luoyun.cn/DesktopMo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BulID=2120&ComName=default
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第二條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第三條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第四條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第六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第七條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第八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下列法律:
(一)認定侵害發表權等著作人身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
(二)認定向公眾傳播作品侵害使用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三)認定侵害獲得報酬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認定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表演者、廣播電視組織等鄰接權,或者認定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後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
(五)認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