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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路犯罪研究方法

發布時間: 2025-08-11 17:30:13

1. 計算機網路犯罪現狀

摘要 計算機網路的出現和發展打破了人類生活的地域界限,加速了人類文明的發展,然而利用網路進行犯罪的現象也相伴而生。近年來,各類案件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到計算機網路,如何遏制計算機網路犯罪,已是世界各國面臨的新的社會問題。
關鍵詞 計算機網路犯罪 現狀 特點 防控對策
計算機的誕生標志著世界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為人類的生活和生產提供了全新的方式,計算機網路的出現和發展,使人類社會快步進入了信息化。目前,計算機及其網路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各個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在計算機及其網路給人類帶來種種便利的同時,它的負面影響也開始顯現,電子商務糾紛,計算機犯罪問題也不斷出現。特別是計算機犯罪問題,正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速發展和普及而日趨嚴重,其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也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計算機網路犯罪作為計算機犯罪的主要形式,屬於高技術,高智能的新型犯罪,它具有隱蔽性強,犯罪成本低,跨國性和偵查取證難以及社會危害大等特點。因此分析和研究計算機網路犯罪的現狀及特點,掌握其發展的趨勢,對於計算機網路犯罪的防範控制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何為計算機網路犯罪
盡管計算機網路犯罪的存在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然而關於計算機網路犯罪的確切含義確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的將計算機網路犯罪等同於計算機犯罪,有的主張廣義的計算機網路犯罪概念,有的贊成狹義的計算機網路犯罪概念。現將三種不同的觀點敘述如下。
第一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網路犯罪就是計算機犯罪,即以計算機資產為攻擊對象或利用計算機為工具而實施的危害社會並應處以刑罰的行為。這一觀點把計算機網路犯罪等同於計算機犯罪,是片面的。我國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司(現名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局)將計算機犯罪定義表述為:「以計算機為工具或以計算機資產為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1]從此給計算機犯罪所下的定義看,其概念基本上排斥了在網路空間或利用網路實施的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網路犯罪是指以侵入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網路及其儲存、傳輸的信息為犯罪對象或者在網路空間實施的危害社會並應處以刑罰的行為。該觀點將網路犯罪僅限於侵入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網路以及在網路空間(將網路作為犯罪場所)實施的犯罪,要求犯罪的行為與結果均應在網路中完成,並認為利用網路實施的綁架、殺人、敲詐勒索等都不應歸於網路犯罪。這種觀點實際是狹義上的計算機網路犯罪,這就排除了利用網路(作為工具或者方法)實施犯罪的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將侵入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納入計算機犯罪范圍是正確的,因為有的犯罪既可以在網路空間實施完成,也可以將網路作為工具或方法實施,犯罪的行為與結果並非同時在網路空間完成。因此只要利用了網路(作為工具或者方法),就可以認為是網路犯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網路犯罪是指以侵入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利用網路所實施的危害社會,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這種觀點是廣義上的計算機網路犯罪,包括了侵入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網路犯罪行為,也包括利用網路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2]
二、當前我國計算機網路犯罪的現狀及其特點
(一)當前我國計算機網路犯罪的現狀
1、利用計算機製作、復制、傳播色情、淫穢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
這類案件的違法犯罪分子有的利用互聯網出售色情光碟,有的非法提供色情網路鏈接,有的乾脆直接設立色情網頁,如2007年3月吉林省長春市公安機關破獲得「3.27」網上淫穢色情傳播案。另外,一些新的網路色情犯罪形式也相繼出現。如2007年1月16日北京公安局網監處配合治安總隊成功破獲的雷某網路賣淫招嫖案。
2、網路盜竊、網路詐騙,利用網路敲詐勒索案件增多
網路盜竊主要表現為盜取可以支付的電子貨幣、帳單、銀行賬目結算單清單等達到改變公私財產所有權的目的,如2006年6月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公安機關破獲的張鍇利利用虛假電子商務網站實施的盜竊案。此類犯罪是網路經濟犯罪中罪為常見的類型之一。網路詐騙主要是通過偽造信用卡,製作假票據,發布假信息,篡改網路程序等手段來欺騙和詐取公私財物,如2006年10月江蘇省徐州市公安機關偵破的「9.25」彩票網路詐騙案。此類犯罪是網路犯罪中發展最為快速的類型。網路敲詐勒索是指利用互聯網進行敲詐勒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3]如2006年9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機關破獲的網上「裸聊」敲詐案。
3、網路侵權案增多
網路技術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使網路侵權的方式和手段呈現多樣化的特徵。例如,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實施誹謗他人;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外利用網路對知識產權的侵犯案件也呈現出增加的的趨勢。
4、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案件增幅較大
隨著網路在我國的普及和廣泛應用,黑客攻擊網路越來越頻繁,計算機網路病毒傳播感染越來越嚴重,計算機病毒從網上大肆侵入我國,如1999年在我國肆虐的梅麗莎,CHI病毒等都是從互聯網傳入我國的。尤其是近年來,國內計算機網路病毒感染的情況更為嚴重,其中一些嚴重性病毒已造成了一些政府機構,教育科研單位等行業的網路通訊阻塞,甚至出現伺服器癱瘓。
(二)我國計算機網路犯罪的特點
通過以上現狀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計算機網路犯罪除了具有一般刑事犯罪的共性特點外還具有以下比較特殊的犯罪特點:
1、具有智能性:網路犯罪屬於智能型犯罪,其犯罪主體具有智能型,在犯罪的手段上都是利用或採用多種高科技手段作案。
2、行為具有隱蔽性。表現在犯罪人的收集身份在網路世界被扭曲和隱匿;網路犯罪的目標是無形的電子數據和信息;網路犯罪需要的時間極短、具有瞬時性;網路犯罪的作案范圍一般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
3、後果的嚴重性。網路癱瘓或網路數據被毀壞,社會的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將會隨之被破壞,國家及其管理者依靠網路和網路信息管理社會的基礎一旦喪失,其後果是非常嚴重的。而且計算機網路犯罪的危害後果多是關聯到整個社會或社會的部分群體,波及面也相當的廣。
4、一定的連續性。某些類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一旦將某一指令或程序裝入網路信息系統,它就會不斷的發揮作用,有些犯罪分子會達到欲罷不能的境地;計算機網路犯罪具有的極強的隱蔽性,也大大刺激了犯罪的發生。[5]
三 計算機網路犯罪的防控對策
(一) 加強計算機技術及其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
計算機網路犯罪的行為人,往往精通計算機技術,其中也包括計算機安全技術。只有計算機安全技術領先於犯罪技術,才能不給犯罪提供條件和機會,才有可能對計算機網路犯罪形成威懾。為了提高網路的安全性,國內外網路研究人員研究開發了多種網路安全技術,如防火牆,加密技術等,這些技術在不同的適用范圍內提供不同程度的安全性,能夠把正確的信息及時傳遞到具有接受許可權並需要這些信息的人手中,同時又防止非授權用戶對網路資源的非法訪問和干擾。[6]
(二) 加強安全管理與計算機安全監督
要建立以政府計算機安全部門為指導,專門的計算機安全管理機構監管的一套管理機制,保障計算機系統的安全;建立強制性的及時報案制度,當發生或發現計算機網路犯罪案件時,因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根據計算機設備的重要程度選擇不同等級的安全級別,確保計算機設備、存儲介質、網路設備等相關實體的物理安全;建立審計迴避制度,審計工作應由平時不接觸被審計系統的專業工作人員完成;要加強內部網路管理,制定預防和制止內部信息資源或數據泄漏的管理制度。最後國家應制定強制性的措施,在新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時,必須經過安全檢察機關的批准,系統所在部門必須及時向安全檢察機關報告系統的安全情況和所發生的安全事件。[7]
(三) 健全和完善計算機網路犯罪的法律
完善有關計算機網路犯罪的法律和法規是打擊計算機網路犯罪的重要基礎。面對計算機技術不斷發展,新形式網路犯罪增多的現狀,必須建立和完善法律,為打擊計算機網路犯罪提供法律依據,真正用法律威懾犯罪分子,用法律教育人民。很明顯,法律手段對打擊計算機網路犯罪的關鍵作用是不能用技術和管理手段所取代的。但是不適時的苛刑嚴律不但起不到有效打擊計算機網路犯罪的目的,反而更容易造成司法困難,甚至阻礙我國經濟信息化的發展。因此,對於現有的尚不能完全的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的法律,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如:需要在刑法中修改和完善計算機網路犯罪罪名、量刑、刑罰種類等,需要在刑事訴訟中完善證據制度等等。

2. 我國計算機病毒犯罪研究現狀,急用!!!!

計算機病毒(Computer Virus)是指編制或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破壞計算機功能或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復制的一種指令或程序代碼。它具有可隱藏性、可傳播性、可潛伏性、可激發性和巨大危害性等特徵。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計算機病毒更易於傳播,其危害性更大。因而,本文試圖從這一角度出發探討在網路環境下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犯罪的現狀、成因及因此應採取的立法對策。

一、網路環境下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犯罪的現狀

計算機病毒最早產生於美國電報電話公司的貝爾實驗室,目前全世界已發現的計算機病毒已達上萬種之多。我國自1989年發現病毒,迄今已發現的病毒數以千計,其中也有許多「國產」病毒。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在提供信息共享與便捷的同時,也為計算機病毒的傳播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因而其破壞性更為巨大。在當今網路環境下計算機病毒的犯罪趨勢主要表現為:

1.計算機病毒犯罪在網路環境下帶來的經濟損失呈上升趨勢。計算機病毒產生之初,人們對其危害性往往認識不清,自1988年下半年莫里斯(Morris)製作的「網際網路蠕蟲」病毒致使美國軍方計算機網路全面癱瘓,其經濟損失達六千萬美元後,人們才開始關注它。隨著網路的民用化,網路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給人們帶來信息的便利,展示了21世紀信息社會的巨大魅力。但計算機病毒似乎與網路「形影相連」,給人們巨大的警示:網路不是凈土。

1999年「曼里沙」(Melissa)病毒藉助英特網通過電子郵件而造成全世界大批網路癱瘓。同年4月26日爆發的「CIH」病毒對全球六千多萬台計算機造成嚴重損害,僅我國的經濟損失便超過億元人民幣。2000年5月4日「愛蟲」病毒再次泛濫全球,其經濟損失高達百億美元。上列數據表明,計算機病毒犯罪的經濟危害觸目驚心。

2.網路環境下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犯罪破案率低,犯罪黑數呈現擴張態勢。據調查,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計算機犯罪問題嚴重,通過國際互聯網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犯罪急劇增多,每年以400%的速度遞增,而被發現的犯罪只佔其中的4%,被刑事起訴的僅佔1%。隨著計算機在我國的普及與應用,互聯網獲得了飛速發展,計算機病毒犯罪也日益成為社會危害性最大、最凶惡的犯罪之一,而破獲率極低。

3.計算機病毒犯罪在網路環境下給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帶來日趨嚴重的挑戰。由於政府上網工程的完成。許多企業、公用事業單位在互聯網上建有自己的網站或與之聯結在一起,因此,計算機病毒在互聯網上的泛濫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產生了前所未有的危害。首先,它嚴重威脅了國家安全,有些敵對勢力利用計算機病毒攻擊政府重要部門的計算機系統,有些人侵的計算機病毒泄露國家機密。如某一游擊隊利用E-mail病毒攻擊斯里蘭卡駐某大使館,使該使館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不能使用E-mail。再如海灣戰爭期間,美國就曾利用計算機病毒通過互聯網破壞了伊拉克的重要軍事指揮系統。其次,它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當計算機病毒侵入供電公司的計算機系統時,它將使供電中斷,可能導致醫院正在進行的手術的失敗;它可使通訊混亂,使交通停滯……如我國發生的上海某通訊公司因病毒發作而使其尋呼機客戶信息全部丟失或破壞,致使其不能正常運行。

二、網路環境下計算機病毒犯罪激增之成因

1.網路空間(Cyberspace)為計算機病毒的製作、傳播提供了更好的外部環境。網路是一個沒有城牆,甚至沒有物質存在的虛擬空間,它將全世界的人際關系、財富、權力、企業和政府以數據存在的方式和即時流通與互動的形式聯系在一起,它已逐漸融入人們的生活,在這里,你可以通過它成為現實生活的一部分。每天在互聯網上流動的信息是難以統計的。其傳播速度也是非常之快,這些都是計算機病毒造成巨大損失的原因之一。當今,由於宏病毒的出現與互聯網的優良環境,E-mail已成為計算機病毒傳播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曼里沙」病毒、「愛蟲」病毒等。「曼里沙」病毒藉助於互聯網通過電子郵件傳播,該病毒能從收件用戶的通信簿上選擇50個地址並復制50份發出去,帶病毒的電子郵件只需看五次,即可感染上億台計算機。此外,病毒交換電子廣告牌、病毒交換網。病毒分配站點、病毒分配機器人和文件伺服器出現,是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犯罪在網路環境下的「溫床」和「助推器」。

2.在網路環境下,計算機病毒犯罪的調查取證更為困難。計算機犯罪的證據只存在於虛擬的空間中,是以儲存器內部的數字形式表現的,由於它在計算機系統中銷毀或自然刪除是極為容易的;有些罪證只是幾比特(Byte)信息圖案;並且互聯網聯接了世界各地的計算機,異地作案的可能性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取證則難上加難。第二,計算機病毒一般具有潛伏期和可誘發性,如CIH病毒在每年的4月26日發作便是一個例子。因此,在病毒發作之前,犯罪者有足夠的時間銷毀證據。在互聯網上沖浪的人們所關心的一般只是其獲取的信息,較少注意計算機內部數據的變化;而病毒對計算機的入侵在外表看來可與正常一樣。第三,犯罪者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可以通過計算機技術隱匿自己的身份,加之互聯網廣泛使用匿名伺服器,因而偵破犯罪很困難。第四,計算機病毒犯罪稱為「白領犯罪」、「高智力犯罪」,犯罪者一般掌握了高超的計算機技術,這需要司法機關必須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的人員才有可能進行偵查取證;而這在我國當前的司法隊伍中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3.網路環境下人們對本罪的認識存在模糊。電子計算機病毒犯罪自產生之日起,便呈現出低齡態勢,其中許多是未滿18周歲甚至不滿16周歲的青少年,並且許多行為人也並不把自己的行為看作「犯罪」,而是一種挑戰。這樣一來,即便是破獲犯罪,其所面臨的刑事起訴又是非常少了。

4.網路給傳統法律帶來巨大的挑戰,法律的不完善性也為犯罪提供了條件。網路給人們帶來了一個嶄新的世界,展示了新世紀的巨大魅力,但互聯網誕生的時間不長,民用化至今才短短十多年,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管制的滯後是難免的,對一藉助互聯網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所產生的巨大危害認識不足,從而導致打擊不力也是其泛濫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我國法律中「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概述

1.我國刑法的規定

我國1997年刑法第286條第3款規定了「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罪」,它是指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根據該款規定,犯有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刑法第286條規定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三款通常稱為「製作、傳播破壞性計算機程序罪」。(2)本罪為結果犯。本罪須其行為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且後果嚴重。後果嚴重一般包括二類: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危害了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人身傷亡事故等。(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絕大多數是精通程序設計的技術人員。(4)本罪主觀須為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既無過失又無故意的行為不構成本罪,純為自我娛樂或善意圖的也不構成本罪。(5)本罪的刑事措施主要有兩種:有期徒刑和拘役。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運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規定。

面對日趨嚴重互聯犯罪,2000年12月28日通過的《決定》具有重要的意義。《決定》第一條第二款對在互聯網「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行為進行了規范。根據該條,網路環境下的該種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據我國刑法第286條第3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由此看出,本罪的犯罪構成,除客觀上增加了「危害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外,與刑法第286條第3款的規定沒有實質不同。

四、網路環境下我國法律規定的局限性及其立法完善之思考

由於計算機病毒的強再生性、可傳播性等特徵,隨著互聯網的日趨廣泛化、社會化,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的破壞性是難以估計的。由於我國法律規范滯後,人們認識不清,往往不利於打擊犯罪。在網路環境下,我國現行刑法第286條第3款更顯其局限性。

1.罪名。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犯罪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它其實包括破壞計算機信。急系統功能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及應用程序罪、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罪。很明顯,該罪名不足以威懾犯罪者,不足以引起人們對計算機病毒危害性的認識。首先,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罪與前二者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性質。計算機病毒犯罪是針對不特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及應用程序,在網路環境下因其易於傳播等原因,其危害性往往大於針對特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其次,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與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罪也應區分規定。刑法第286條第三款規定的「破壞性程序」之范圍除了計算機病毒外,還有其他非病毒的破壞性程序,它主要指特洛伊木馬術(Trojan horse)、邏輯炸彈(Logic bombs)、寄生術(Worms Similar to Zapping)、野兔(Rabbit)等,它們與病毒的主要區別在於後者往往缺乏自我復制能力或不具有感染性,因而後者的破壞性可能只針對特定的計算機,如針對非法使用盜版的用戶等,其影響可能少於前者。因此,兩者之間存在重要區別,似乎分別規定為科學。第三,獨立的「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有助於人們認識計算機病毒的巨大危害,警誡犯罪者控制其行為。從社會道德壓力來看,該罪名的確立,有助於人們提高對計算機病毒的認識態度,有助於人們採取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保護自己的信息系統免於破壞,有助於形成對犯罪者的外部道德壓力。從犯罪者本身來看,盡管其犯罪動機多種多樣,或顯示才華,成防止非法拷貝,或出於政治軍事目的,或為獲取不當利益,或是惡作劇,但許多人都認為其行為不是犯罪,或認為其犯罪成本很低,甚至為零。在網路環境下,犯罪者則因其行為不易覺察,偵查取證非常困難,法律處罰不重致使計算機病毒犯罪越演越烈,獨立的法律規定能增大犯罪者的心理壓力,提高其預期的犯罪成本。第四,無論是美國的單行特別法規定,德國集中章節規定還是日本的分散規范,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都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由於計算機犯罪的獨特性,特別法或專有章節規范具有合理性。我國刑法關於計算機犯罪的條文過少,因此應該在相關章節中將刑法第286條第3款單獨設立為一條規范。基於上述理由,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的獨立並將刑法第286條第3款分為兩款予以規定是切實可行的。

2.本罪為結果犯,存在著不合理性。計算機病毒具有潛伏性,它是指計算機病毒侵入系統後,除對程序、文件或系統進行感染外,一段時間不產生任何破壞活動。計算機病毒的潛伏期有的很長,有的較易外露,前者的破壞性因其不露聲色而更為巨大。通過網路傳播的計算機病毒罪必須要有嚴重後果的出現。因此,本罪只存在即遂狀態,而不存在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狀態的問題。這是明顯不合理的。此其一。第二、根據該款的規定,該罪的構成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影響了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如果病毒只是在於刪掉或破壞計算機存儲的一般數據,很明顯,它不影響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根據本款,該種行為是不能構成本罪的,但很難說這種病毒設有造成用戶的損失。

3.刑罰措施存在單一性的缺陷。如前所述,我國刑法對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的刑罰措施主要規定了自由刑即有期徒刑和拘役兩種,這種單一刑罰措施不利於遏制網路環境下日趨嚴重的病毒犯罪。第一,本罪主體可分為貪利型(利用計算機病毒謀取不當利益)、無聊型(顯示所謂才華或惡作劇)以及政治型(出於政治、軍事目的人因此,為有效打擊這些犯罪,有必要針對不同的類型適用不同的刑罰措施,即還應規定財產刑和資格刑。(1)財產刑,主要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它意在增加犯罪者在犯罪時對經濟上的預期成本,通過倍比罰金制度懲戒與預防犯罪,剝奪財產以消除再犯的物質基礎;(2)資格刑,指剝奪犯罪者的從業資格,禁止其進入互聯網或者從事互聯網經營的活動,從而防止其再犯。第二,網路環境下的本罪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與本罪主體的特徵相適應。首先,製作計算機病毒需要行為人熟練的編程能力;傳播計算機病毒雖然任意自然人均可,但同樣需要掌握一定的計算機技術。對這一類「白領犯罪」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能有效懲戒與預防犯罪。其次,本罪主體呈現低齡化態勢,許多未滿18周歲甚至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在單一自由刑下有時很能難起到懲戒與預防作用;而資格刑或財產刑的適用助於改造犯罪行為人,以利於行為人的健康成長。譬如,對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適用資格刑,除在監視人監視情形下,禁止其接觸計算機便是一種較好的措施。第三,網路環境下的本罪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具有可行性。從司法實踐來看,對於貪利型犯罪適用財產刑,既具有威懾力,又便於執行;對於其他類型犯罪適用資格刑也能很方便地得到實現。第四,從國外實踐來看,對於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犯罪的懲罰,廣泛適用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甚至適用死刑。對於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的單位採取「雙罰制」,即對單位及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均予刑罰處罰。因此,借鑒國內外立法,在我國刑法中增設財產刑和資格刑是符合世界的發展趨勢的。

4.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利於遏制犯罪。本罪的構成須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從國內外已經發現的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犯罪案件來看,罪犯呈現低齡化趨勢,其中許多未滿16周歲的青少年。據統計,犯罪行為人年齡在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15%左右,全部行為人的平均年齡只有20歲。為有效警戒該類人群的犯罪行為,對其行為進行懲戒有助於遏制犯罪。因此,有必要針對該類人群的犯罪特點而適用適宜於少年犯的刑事制裁。

3. 計算機犯罪

二、有關計算機犯罪的立法情況
鑒於計算機犯罪形式的多樣化和危害性,有關計算機犯罪的立法是各國面臨的迫切問題,下面介紹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家的立法情況。
1、美國。電腦已成為美國經濟、資訊、防衛系統的主幹,美國是世界上計算機和網際網路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就連歐洲的學者也承認:「即使從一個真正歐洲人的角度出發,美國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主要的系統、用戶和網際網路的內容都是美國人的。因此,美國法律的修改或法律運用方式的修改都會對整個計算機王國產生影響。」[2]所以,有關計算機犯罪立法,美國相對走在前面。
美國聯邦及各州大多均有關於計算機犯罪的刑事立法,美國反計算機犯罪的主要聯邦法律是《計算機欺騙和濫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在著名的網際網路蠕蟲案中,正是利用這項法律控告了Robert Morris。該法案禁令一系列計算機犯罪,包括從銀行、信用卡發行者的計算機中非法獲取機密和財經信息,偷盜通信的口令。存儲在「提供電子通信服務設施」上的報文受到《電子通信隱私權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的保護。在此法案之下,未經適當的授權,閱讀他人的報文(包括竄改報文或阻礙他人訪問)是非法的。此外,除了專門的計算機犯罪立法,美國聯邦至少還有40個其它的法律可以用來指控某些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其中包括《反盜竊聯邦財產法》、《反郵件詐騙法》、《版權法》、《線路欺騙法》、《偽證法》、《電信隱私法》、《兒童色情預防法》等等。通常,州立法案比聯邦法案更加嚴厲。例如,根據加利福尼亞法律,一個人「有意地和未經授權地訪問或造成訪問任何計算機、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網路」,是有罪的。
2、英國。與美國的情況不同,英國不存在相應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適用於整個國家(雖然蘇格蘭的法律在許多方面不同,但在計算機濫用和相關方面的法律卻相同)。」[3]有關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在英國經歷了一個過程:1981年,通過修訂《偽造文書及貨幣法》,擴大「偽造文件」的概念,將偽造電磁記錄納入「偽造文書罪」的范圍;1984年,在《治安與犯罪證據法》中規定:「警察可根據計算機中的情報作為證據」,從而明確了電子記錄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1985年,通過修訂《著作權法》,將復制計算機程序的行為視為犯罪行為,給予相應之刑罰處罰;1990年,制定《計算機濫用法》(以下簡稱《濫用法》)。在《濫用法》里,重點規定了以下三種計算機犯罪:①非法侵入計算機罪。根據《濫用法》第一條的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罪是指行為人未經授權,故意侵入計算機系統以獲取其程序或數據的行為。此行為並不要求針對特定的程序或數據,也就是說,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僅僅是一般的瀏覽行為也構成犯罪。該罪可處以2000英鎊以下的罰金或6個月以下的監禁,或並處。②有其他犯罪企圖的非法侵入計算機罪。根據《濫用法》第二條的規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計算機是為了自己或他人犯其他的罪,如利用讀取的信息進行詐騙或訛詐等,則構成處罰更嚴厲的犯罪,可判處5年以下監禁或無上限罰金。②非法修改計算機程序或數據罪。根據《濫用法》第三條的規定,行為人故意非法對計算機中的程序或數據進行修改,將構成此罪,可判處5年以下監禁或無上限罰金。[4]
3、法國。法國199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設專章「侵犯資料自動處理系統罪」對計算機犯罪作了規定。根據該章的規定,共有以下三種計算機罪:①侵入資料自動處理系統罪。刑法典第323.1條規定:「採用欺詐手段,進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資料數據自動處理系統之全部或一部分的,處1年監禁並處10萬法郎罰金。如造成系統內儲存之數據資料被刪除或被更改,或者導致該系統運行受到損壞,處2年監禁並處20萬法郎罰金。」②妨害資料自動處理系統運作罪。刑法典第323.2條規定:「妨礙或擾亂數據資料自動處理系統之運作的,處3年監禁並處30萬法郎罰金。」②非法輸入、取消、變更資料罪。刑法典第323—3條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將數據資料輸入某一自動處理系統,或者取消或變更該系統儲存之資料的,處3年監禁並處30萬法郎罰金。」此外,該章還規定:法人亦可構成上述犯罪,處罰金:對自然人和法人,還可判處「禁止從事在活動中或活動時實行了犯罪的那種職業性或社會性活動」等資格刑;未遂也要處罰。[5]
4、俄羅斯。俄羅斯1996年通過、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專章「計算機信息領域的犯罪」為名對計算機犯罪作了規定。該法第272條規定了「不正當調取計算機信息罪」:指不正當地調取受法律保護的計算機信息,且導致信息的遺失、閉鎖、變異或復制,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電子計算機網路的工作遭到破壞的行為。第273條規定了「編制、使用和傳播有害的電子計算機程序罪」:指編制電子計算機程序或對現有程序進行修改,明知這些程序和修改會導致信息未經批準的遺失、閉鎖、變異或復制,導致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其網路工作的破壞,以及使用或傳播這些程序或帶有這些程序的機器載體的行為。該條還規定:「上述行為,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剝奪自由。」第274條規定了「違反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其網路的使用規則罪」:指有權進入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其網路的人員違反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其網終的使用規則,導致受法律保護的電子計算機信息的遺失、閉鎖或變異,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該條也規定,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負刑事責任。[6]
5、德國。德國1986年施行的第二次經濟犯罪防製法即對於該國的刑法加以修正,加入了有關防制電腦的各項規定,主要有電腦詐欺罪、資料偽造罪、資料刺探罪、資料變更罪、電腦破壞罪等,並將電腦資料及程序納入《不正當競爭防製法》中所謂「有關營業或經營上秘密」的范疇加以保護。
6、日本。日本自1987年5月以「修正刑法第一部分的法律」將電腦納入刑事規制的范疇,其主要類型有:①與偽造文書罪及毀損罪有關者:②與業務防害罪有關者;②與財產利得有關者。
縱觀以上外國的立法,不難發現,先進國家的立法趨勢是將計算機犯罪納入刑法加以規范。目前我國計算機應用已日益普及,濫用計算機的犯罪行為也日益增多,為了能有效地防制計算機犯罪,有必要加強計算機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國在1997年3月新修改的刑法中將計算機犯罪的問題納入了調整范圍,用四個條文加以規定,即第217條第1項,第285—287條,具體規定了四種形式的計算機犯罪:
①軟體盜版罪(第2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體、述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行為」:②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5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②計算機破壞的犯罪(第286條)。A、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第286條第1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B、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罪,第286條第2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溯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C、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罪,第286條第3款規定:「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④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其它犯罪(第287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