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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路案件的管轄法院

發布時間: 2025-08-18 19:38:27

A. 網路詐騙犯罪管轄地如何認定

網路詐騙犯罪管轄地的認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 一般原則

    • 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 犯罪地的具體認定

    •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和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詐騙電話、簡訊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還有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3. 特殊情況的管轄

    • 電信網路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若詐騙數額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准,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對於具有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等情形的案件,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並案偵查
    • 對因網路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域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 司法程序的管轄

    • 公安機關立案、並案偵查,或因爭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5. 在逃犯罪嫌疑人歸案後的管轄

    • 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後,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