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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路開設賭場無罪辯護

發布時間: 2022-05-21 10:28:51

『壹』 網路賭博會不會判無期

網賭不會判無期,網賭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開設賭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前兩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貳』 開設賭場罪的辯護詞

開設賭場罪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顧某某近親屬委託,並徵得被告人顧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師擔任被告人顧某某的辯護人。
辯護人接手案件後,到公訴機關查閱了案件的有關材料,多次到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顧某某,又參與了本案的庭審,對整個案件事實有了進一步的了解。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某犯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不表示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顧某某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在海寧市尋根訪茶室開設的賭場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在本節犯罪過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辯護人的提問時都回答該賭場是由三人合開的,這與被告人顧某某的陳述一致。在該節事實中,賭場開設在海寧市尋根訪茶室,該茶室是曹某開的,賭場的場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賭場的工作人員則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當時,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寧和嘉興王店很有勢力,經常強占別人的場子(在本案的第二項罪名尋釁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強占別人場子的情況),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顧某某加入合夥開賭場,被告人顧某某是是不敢不聽從的,被告人顧某某加入該賭場主要是懼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勢力。根據被告人孫某某2009年7月30日筆錄第8-9頁、2009年9月7日筆錄中第7-8頁的供述:當時柴菩頭即被告人顧某某答應合開場子是因為懼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孫某某的筆錄也反映了這一情況,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證了被告人顧某某懼怕被告人汪某某而與其合開場子這一事實。
而且,該賭場在開設過程中,基本上顧某某是沒有什麼權力的,賭場中的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負責。被告人顧某某在公安階段的筆錄以及本案的庭審過程中葉對此做了如實的陳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偵查卷12頁、170頁中,被告人胡某紅在公安偵查卷130頁、141頁中,被告人孫某某在公安偵查卷16頁、62-63頁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偵查卷14、35頁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審過程中都對此做了如實的陳述,證人謝某某、楊某某、富某某、陳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樓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也予以證實。根據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在尋根訪賭場的開設中,賭場中抽庄豐、洗牌、維持秩序、插腳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顧某某在賭場中是沒有什麼權力的,事實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無的,有沒有被告人他都不影響該賭場的開設和經營。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在該賭場的開設和經營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為次要和輔助的作用,應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被告人還具有以下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顧某某社會危害性較小。海寧市尋根訪茶室開設的賭場總共就開了不到一個星期,期間共開了五場,這一事實已經在法庭調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予以證實,公訴機關對這一事實也是予以認可的。相對於一般的開設賭場罪的情況以及與本案其他賭場的開設情況相比,尋根訪賭場的開設時間較短、場次較少,影響較小,對社會的危害性也相對較小,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被告人顧某某認罪態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偵查機關對被告人顧某某的第一次詢問中,被告人顧某某就對於自己在尋根訪開設賭場的事實供認不諱。在公安機關的整個偵查過程中,被告人顧某某始終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供述前後一致。在本案的整個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顧某某認罪態度好,能如實回答公訴機關和審判人員的提問,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3、被告人顧某某配合公安機關其他犯罪事實的偵查工作,有悔罪表現。偵查機關對被告人顧某某的第一次詢問中,被告人顧某某就對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做了如實的供述,對公安機關偵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幫助。而且在整個偵查階段,被告人顧某某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對本案涉黑案件及聚眾斗毆等節的犯罪事實提供了證人證言。辯護人熱內被告人顧某某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對公安機關偵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在尋根訪賭場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為從犯,而且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請法庭本著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辯護人的意見予以考慮,對被告人顧某某減輕處罰,給被告人顧某某一個從新做人的機會。謝謝!
辯護人: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
王舒琪律師
2010年4月10日

『叄』 開設賭場罪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四條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肆』 通過網路進行賭博,犯法嗎怎麼定罪

通過網路進行賭博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計算機網路開設賭場無罪辯護擴展閱讀:

關於網路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

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伍』 開設賭場罪辯護詞

法律分析:辯護人認為,在整個開設賭場中,網路賬戶和賭博場所是由被告人提供,人員組織和參與賭博的方式也是由被告人負責操作,因此被告人在開設賭場過程中佔主導地位,起主要作用。而被告人在該賭場的開設和經營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為次要和輔助的作用,應為從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陸』 賭博罪的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法律分析:無罪辯護詞無統一規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一致的結構。辯護詞內容由首部、序言、正文、結論三部分組成。比如首部部分,稱呼要寫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賭博罪的無罪辯護詞的寫法可以參考具體範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柒』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計算機網路等方式參與境外賭場賭博活動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計算機網路、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參與境外賭場賭博活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場賭博,賭博輸贏結算地在境內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二)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四)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五)組織、招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關於賭博的其他規定。

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在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在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前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視為賭資。

賭博現場沒有賭資,而是以籌碼或者事先約定事後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賭資數額經調查屬實後予以認定。個人投注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時,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

以上內容參考吉林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

『捌』 開設賭場罪的辯護意見

開設賭場罪的辯護意見中,主犯可以為自己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除可以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與本人共同行使辯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玖』 開設賭場罪 怎麼辯護

在當地委託律師幫助。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拾』 網上開設賭場罪一般會判多久

網上開設賭場罪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的主要形式具體如下:
1、有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
2、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3、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