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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通信網路基站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2-10-25 16:28:59

❶ 深圳市公眾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公眾移動通信基站管理,促進公眾移動通信事業的發展,保障公共利益,推進智慧深圳建設,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公眾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是指公眾移動通信運營企業在一定區域內設置的,通過移動通信交換中心與終端設備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台(站),包括獨立式宏基站、附設式宏基站和室內分布系統。
本辦法所稱的公眾移動通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是指依法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向社會公眾提供行動電話、數據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基站配套條件,是指存在於建(構)築物內的天面、機房、管道等基站設置條件。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站的規劃、選址、設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基站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環境保護的原則。第五條基站是保障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破壞基站或者干擾基站運行。第六條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是本市基站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規劃和國土、交通運輸和市、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人居環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基站管理工作。第七條運營企業應當根據移動通信技術進步和城市發展情況,及時、合理、合法設置基站,保障本市移動通信的消費需求。第二章基站規劃第八條基站站址專項規劃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要求進行編制,並按規定程序批准後發布實施。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每年可根據城市建設和通信技術發展要求,按照規劃修訂程序對基站站址專項規劃進行修改。第九條法定圖則應當與基站站址專項規劃相銜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根據法定圖則及相關規定,落實基站站址。第十條編制基站站址規劃應當徵求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運營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運營企業應當提供與基站相關的規劃基礎資料。第十一條規劃基站站址,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網路覆蓋需要;
(二)電波傳播特性;
(三)設備性能狀態;
(四)網路優化需要;
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新開發區、城市更新片區附設式宏基站的配套條件應當符合規劃和設計要求,並與基站所附設的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運營企業應當配合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監理單位完成附設式宏基站配套條件的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建設工作。第十三條新建或者改、擴建大型建(構)築物應當按照基站技術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室內分布系統基站配套設施,滿足多套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共享要求。
運營企業和建設單位可以在其他建築物建設室內分布系統。第十四條編制基站站址相關規劃以及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市、區政府及其下屬單位所屬的建(構)築物、設施、綠化帶或者其他場所(以下簡稱政府物業)上選址。
建(構)築物、設施或者場地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基站站址相關規劃的要求配合基站建設。第十五條運營企業應當開放站址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運營企業應當簽訂站址資源共享協議,明確基站建設成本分擔、管理和維護義務以及站址資源共享的其它權利義務。
運營企業在申請無線電台執照時,應當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站址資源共享承諾。
運營企業履行站址資源共享協議或者承諾發生爭議的,可以提請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解決,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第十六條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國土、人居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科學、合理、實用的原則,制定完善基站技術、外觀、配套條件等相關技術規范。
基站技術規范應當吸收無線電通信技術成果,促進無線電技術創新與發展。第三章基站設置第十七條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基站站址相關規劃,結合移動通信網路建設發展需求和區域建築特點,選擇基站站址,並將建站選址情況及時告知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基站站址專項規劃,支持運營企業的基站選址建設工作,會同規劃和國土、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人居環境等管理部門及時協調運營企業在基站選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基站站址專項規劃的要求。

❷ 湖北省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基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基站的設置、使用行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移動通信業務運營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湖北省無線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基站(以下簡稱基站)的設置、使用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無線電覆蓋區中,通過無線通信交換中心,與無線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電台。(採用GSM數字移動通信系統基站、CDMA數字移動通信系統基站、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基站、PHS無線接入系統基站以及採用其他技術體制的無線電通信系統基站)。
本辦法所稱的移動通信業務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在本省建設移動通信網路,並向社會公眾提供移動網路語音、數據、圖像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單位。第三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省境內基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設置、使用基站必須依法辦理設台審批手續,取得無線電台執照。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使用基站。第五條基站布局應當根據無線電通信發展規劃和服務的需要,確定無線電覆蓋范圍,並符合國家有關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第六條運營單位應根據發展需要編制基站布局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報所在地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在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區內,基站設置應兼顧城市市容景觀的整體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實現基站設置景觀化。第七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審核運營單位提出的年度計劃中發現不同運營單位在基站布局或選址有重復的,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基站資源共享的原則協調安排,避免重復設置。第八條運營單位在進行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時,應於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後,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報送網路建設的申請和方案。基站設置方案應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基站設置單位在基站設置前,應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1、設置基站的書面申請;
2、相關的申請表和技術資料申報表;
3、設置基站使用的發射設備的型號核准書;
4、基站站址的電磁輻射測試報告等。第九條收到基站申請資料後,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基站的站址、使用頻率、發射功率、電磁環境和網路配置等進行審查和電磁環境測試和電磁兼容分析,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運營單位根據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設台批復,進行基站設備安裝。
基站設備安裝應當按照國家建築工程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危及相關建築的安全。第十一條設置、使用基站時,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避免對其他無線電通信系統造成有害干擾。第十二條基站試運行30-90個工作日後,省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組網技術設計文件和審批核定的項目,對網路規模、站址及設備參數進行核准;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准,組織對基站設備的射頻指標進行檢測。
驗收合格後,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第十三條運營單位變更已設基站站址、頻率、發射功率,天線高度等核定項目的技術特性之前,應當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執照變更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基站上述核定項目的技術特性。
撤銷、停止使用基站,應當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對依法設置的基站,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其免受干擾。在可能產生干擾或已經產生干擾的情況下,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處理有關干擾事宜時,可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第十五條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信息技術設備及其他非無線電設備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並對正常使用的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由非無線電設備所有者或使用者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十六條基站的設置、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已核準的站址、頻率配置等技術參數進行核查,對基站設備的無線電射頻指標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測。發現問題,應當責令運營單位及時整改。

❸ 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保障通信安全暢通,維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無線通信網路的規劃建設、基站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線通信網路,是指公眾移動通信、無線集群通信和無線接入等移動通信的無線網路。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線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林地利用保護規劃,並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頻率使用、規劃審查、基站設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應當設立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章節。

有關單位編制開發區、產業園區、城市更新片區、旅遊景區和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鐵路等建設規劃,應當同時編制無線通信網路建設子規劃。

無線通信網路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基站站址和機房、天線、管道等設置要求。第五條省級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規劃,上報前應當聽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州(市)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無線電台站址規劃編制基站年度建設計劃,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審查結果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並抄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編制無線集群通信系統建設規劃或者計劃草案,應當徵求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機場、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建設活動中,應當將基站機房、電源系統、傳輸管線等設施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有關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的初步設計。第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大型公共場所等區域應當設置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並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准、規范。

設計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應當滿足多套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共享要求。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佔用場地、設施,應當與權利人簽訂相關協議並支付場地、設施租賃費。不得簽訂排斥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共享相關基礎設施資源的協議。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為基站設施的電力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按照規定收取費用。電力用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轉供電的,應當經供電企業委託並簽訂協議。電費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供電企業交納。第十條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選址。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基站建設要求為基站設置提供條件。第十一條在下列場所設立基站的,其管理單位應當提供機房、天線位置、管道以及電力接入等條件: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公園、廣場、生態控制區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設施、居住小區;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設施。第十二條室外基站的選址、設置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居民區選址的,需徵得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單位的同意;

(二)在辦公區選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區管理規定;

(三)在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選址的,需符合景觀風貌要求,並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徵得產權人同意,並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方案建設,天饋線走向、布局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基站選址距離相近或者重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共用同一站址資源。

編制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建設方案,應當遵循多網合一、資源共享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未達成共建共享協議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❹ 汕頭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公用移動通信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廣東省無線電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公用移動通信,包括模擬移動通訊、數字移動通訊、集群移動通訊、衛星移動通訊和無線市話通訊等。
本規定所稱的公用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是指在一定的無線電覆蓋區中,通過移動通信交換中心,與移動通信用戶設備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台站。
本規定所稱的公用移動通信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獲准在本市建設移動通信網路,並向社會公眾提供移動通信業務的單位。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置、使用基站的經營者以及涉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市基站的設置、使用實施統一管理。
各級公安、規劃與國土資源、信息產業、建設、城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保、經貿、衛生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協助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本規定。第五條基站的設置應符合公用移動通信發展需要,堅持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提倡聯合建設使用基站。
城市公共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各方經營者共享基站資源提供便利。
任何經營者不得通過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獨占基站資源。第六條基站選址應注重城市景觀,盡量避開城市的重點建築物、標志性建築物、城市主要出入口和重要場所。
禁止在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院內和軍用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基站。第七條經營者應當根據基站選址要求和經營需要,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基站設置需求,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經營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設置需求中,基站布局或選址與其他經營者的基站設置有重復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給予協調。第八條經營者需設置基站的,應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經營者持下列材料,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基站選址確認及建站申請:
1、基站設置的詳細選址計劃;
2、公用移動通信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有效批准文件復印件;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經營者的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基站選址確認、電磁環境測試和電磁兼容分析後,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並對是否符合本規定的選址要求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發給設置基站文件;經審查不予同意的,書面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三)經營者在收到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設置基站的文件,並落實相關場地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基站建設。第九條經營者在進行基站建設過程中,應採取積極有效措施盡量減少對居民群眾的影響。
經營者進行基站設備的安裝,必須先填寫「設置無線電台(站)申請表」和「無線電台(站)技術資料申報表」,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安裝時不得改動建築物外觀,危及相關建築物的安全。第十條坡地、高山、城鄉建築物或者其它場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對未經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選址確認及同意設置基站的,不得擅自為經營者提供設置基站的場地。第十一條經營者應在基站建成後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設計文件和頻率配置資料;
(二)基站設備技術資料;
(三)基站電磁輻射測量報告書。第十二條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經營者基站驗收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站設施技術標准等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包括以下項目:
(一)確認站址使用是否具備合法文件;
(二)確認基站的各項參數是否經過批准;
(三)檢查、檢測基站設備的主要指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基站經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驗收合格,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以下簡稱無線電台執照)後,方可投入使用。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基站驗收合格後,應將基站資料報省信息產業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