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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有关规章

发布时间: 2022-08-25 06:53:29

❶ 国家有哪些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信息网络安全有关规章扩展阅读: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参考资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政策法

❷ 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都有哪些

1、1996年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2、 1994年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1996年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4、 1997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5、新《刑法》第185和第286条。

信息安全问题日趋多样化,客户需要解决的信息安全问题不断增多,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信息安全手段不断增加。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特别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安全,已成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息安全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国家也从战略层次对信息安全的建设提出了指导要求。

(2)信息网络安全有关规章扩展阅读:

信息安全与技术的关系可以追溯到远古。埃及人在石碑上镌刻了令人费解的象形文字;斯巴达人使用一种称为密码棒的工具传达军事计划,罗马时代的凯撒大帝是加密函的古代将领之一,“凯撒密码”据传是古罗马凯撒大帝用来保护重要军情的加密系统。

它是一种替代密码,通过将字母按顺序推后 3 位起到加密作用,如将字母 A 换作字母 D, 将字母 B 换作字母 E。英国计算机科学之父阿兰·图灵在英国布莱切利庄园帮助破解了 德国海军的 Enigma 密电码,改变了二次世界大战的进程。美国 NIST 将信息安全控制分 为 3 类。

(1)技术,包括产品和过程(例如防火墙、防病毒软件、侵入检测、加密技术)。

(2)操作,主要包括加强机制和方法、纠正运行缺陷、各种威胁造成的运行缺陷、物 理进入控制、备份能力、免予环境威胁的保护。

(3)管理,包括使用政策、员工培训、业务规划、基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领域。 信息系统安全涉及政策法规、教育、管理标准、技术等方面,任何单一层次的安全措 施都不能提供全方位的安全,安全问题应从系统工程的角度来考虑。图 8-1 给出了 NSTISSC 安全模型。

❸ 信息安全法的信息安全法的相关规章

我国信息安全法的相关规章主要有以下15部:
(1)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7.04.02)
(2)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12.12)
(3)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1998.08.31)
(4)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2000.03.20)
(5)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04.26)
(6)邮电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2000.05.25)
(7)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2000.06.29)
(8)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10.08)
(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11.07)
(10)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11)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02.08)
(12)信息产业部《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13)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12.13)
(14)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一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06.01.17)
(15)公安部《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检测规范》
为了加强对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和网上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精神,农业部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分四章二十七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涉密信息的保密要求;网络安全的要求和罚则。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管理,保证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分六章二十六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专用产品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主管机关及其职责;检测和行政审批的程序;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加强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金融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分六章五十一条,规定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原则和基本任务;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的要求;发生事故和案件的处理;奖励与罚则。
为了保证和提高在我国销售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质量水平,有效地遏制计算机病毒对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传染和破坏,公安部编制了《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分七个部分:范围、引用标准、定义、参检要求、测试、检验报告、产品评级。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分二十二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主管机关及其职责: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邮电部制定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分十七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相关要求和禁止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了促进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和通过互联网进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分二十六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主管部门和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禁止的行为和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分二十二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适用的范围;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具备的条件;禁止的行为和相应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菇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分十九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适用的范围;主管机关及其职责;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实行审核批准、备案制度;禁止的行为和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制定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分二十九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适用的范围;主管机关的管理原则和服务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程序和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分八章四十三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适用的范围;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服务要求和应履行的义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加强对互联网IP地址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络的安全,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促进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分二十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适用的范围;主管机关及其职责;IP地址管理方式及要求;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制定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分十九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主管机关及其职责;保密要求;具体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分六章二十六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定义;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及其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安全管理职责、保密管理要求、密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罚则。
为了规范全国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开发与应用,便于数据处理,实现集中管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制定了《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检测规范》,分为网吧安全管理代码(五个部分)、网吧安全管理基本数据交换格式(四个部分)、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基本功能(六个部分)。
我们在信息网络立法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和规章,但总体上讲,还不能满足依法促进和管理信息网络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制定管理性的法律规范,也要制定促进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还要有促进信息网络从业单位行业自律的规定。要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法规及有效防止有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的管理机制,制定通过信息网络实现政务公开和拓宽公民参政议政渠道的法律规范,制定通过信息网络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激励机制,等等。

❹ 天津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促进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向社会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检查向社会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关用户,落实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计算机住处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公共计算机住处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计算机住处网络安全的。
前款所称未经允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擅自或者超越权限进入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等情形。第六条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从事接入服务、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四)提供交互式信息服务的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应当具有识别、确认用户身份的功能并保存6个月以上的原始记录;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始记录是指有关信息或行为在网络上出现或者发生时,计算机记录、存储的时间、内容、来源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用户使用日志等所有相关数据。第七条提供公共计算机住处网络信息发布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发布信息的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进行登记;
(二)对发布的信息内容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进行审核;
(三)发现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后,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规定第四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八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网络服务的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第九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人员、营业场地等进行审核,并签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的安全管理软件。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上网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上网情况进行登记。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可以处警告或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经营活动中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❺ 求我国现有的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

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1、一般性法律规定

如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着作权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它所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这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规定。这里将其独立出来。作为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3、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4、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类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

信息网络安全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体系性。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同时也涌现出病毒.黑客、网络犯罪等以前所没有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相对自成一体、结构严谨、内在和和谐统一的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2)开放性.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形形色色,安全法律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问题和不断涌现的网络安全问题(3)兼容性。网络环境虽说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但是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自由王国”;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事情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的重新晨开。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脱离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大多数传统的基木法律原则和规范对信息网络安全仍然适用。同时.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来看,安全法律也应当与传统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网络是一个数宁化的社会,许多概念规则难以被常人准确把握,因此,安全法律应当对一些专业术语、难以确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等做出解释,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这几点出发,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2、不具开放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3、缺乏兼容性

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4、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圭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丁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❻ 网络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❼ 网络信息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网络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❽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由于不同的环境和应用而产生了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系统安全:是指运行系统安全即保证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
信息传播安全:网络上信息传播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过滤等。
信息内容安全:网络上信息内容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❾ 关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有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具体详细内容可以到政策网络查阅。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