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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包括网络安全法吗

发布时间: 2023-05-29 06:11:53

❶ 互联网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刑法》、《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有《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互联网安全的类型
网络安全由于不同的环境和应用而产生了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系统安全是指运行系统安全即保证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侧重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避免因为系统的崩演和损坏而对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消息造成破坏和损失。避免由于电磁泄翻,产生信息泄露;
2、网络安全是指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户口令鉴别、用户存取权限控制、数据存取权限、方式控制、安全审计、安全问题跟踩、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加密等;
3、信息传播安全是指网络上信息传播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过滤等。侧重于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进行传播所产生的后果,避免公用网络上大云自由传翰的信息失控。

❷ 民法典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共一千二百六十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七大篇。
1、第一编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第二编物权编中,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增设了居住权。
3、第三编合同编内容最多,几乎占了民法典几乎一半的内容,并且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物业合同、合伙合同等。
4、第四编人格权编中,对贬损他人名誉权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严格保护。
5、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让那些冲动离婚的人冷静三十天。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如果一方借债没有用于家庭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债。
6、第六编继承编中,对法定继承的代位继孝山承进行了规定,对遗嘱不再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而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7、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对网络侵权、共同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条例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高慎隐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戚厅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❸ 互联网法律法规有哪些仅仅适用在互联网上的一些行为吗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中提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是“情节严重”,而这则解释就明确了什么是“情节严重”,包括行踪轨迹信息、内容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条以上即为情节严重。白帽子需要在意这一解释。
2、《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则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中的“情节严重”。
3、《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网络安全法第五章“检测预警和应急方案”的具体实践方案。将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对应四级预警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为了保证预案实时性,预案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中央网信办负责。
4、《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明确了《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5、《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着力于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
6、《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这一细则进一步明确,通过互联网、公众帐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论坛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且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和《网络安全法》一起,这是新媒体需要注意规范的。

❹ 网络安全法涵盖了网络安全治理相关的全部法律规则吗

《网络安全法》没有涵盖网络安全治理相关的全部法律规则。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就要根据《民法典》来裁定。

网络词条:网络安全法

❺ 互联网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❻ 《民法典》-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0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内容包括:
隐私权、个人信息的定义典型的侵权行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义务和保密义务现摘录全文如下。
1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全文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雀察带;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没野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2 相关法律除了民法典,还有其他法律、规范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约束,如《网络安全法》、GB/T 35273-2020《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正在立法规划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等。其中,GB/T 35273-2020《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属于推荐性质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效力,也不能直接引用用于处罚,但在通过其他规章、行政决定、监管要求、内部管理规定、合同承诺、公开承诺等形式引用之后,也具有强制效力。
《网络安全法》摘录: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顷芦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❼ 互联网有哪些规则

互联网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为了保证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网络安全法》。
一、互联网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刑法》、《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有《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二、《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法》第1条“立法目的”开宗明义,明确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第2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最高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2、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网络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做到“双轮驱动、两翼齐飞”。
3、共同治理原则。网络空间安全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十分迅速,成为互联网大国。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在依法治国理念下,我国针对网络也颁布了相关法律,其中最直接的就是《网络安全法》。另外,在《民法典》中也有关联条款。从事互联网运用的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律法规。

❽ 网络安全法是属于民法么

不是民法,是行政法

❾ 民法典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篇章是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第六章名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本章总结我国既有立法经验(如《网络安全法》)和学界通说确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我国立法机关也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与民法典之中的规则配合起来,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具体来说,第六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明确了隐私权的内涵。
_一、隐私权与隐私的涵义
所谓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隐私。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液渗野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正是从这两方面出发,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由此可见:
1.隐私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因为保护隐私是与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息息相关的,根本在于维护人格自由,保护人格尊严。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针对隐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存在隐私的问题。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存在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活动、信息,也存在工作活动的秩序不被打扰破坏的需要,但这些要么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要么属于生产经营秩序或者公共活动秩序的范畴。
2.我国法上的隐私被分为: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1)私人生活安宁,有闹喊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私人生活安宁实际上可以涵盖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由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界定隐私时,将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等并列,故此,该款中的私人生活安宁是指狭义的私人生活安宁,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2)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应当说,这三者之间具有交叉重叠。因为私密空间往往进行的就是私密活动或存储私密信息,如夫妻在住宅里的夫妻性生活,个人笔记本电脑或软件程序中存储的私人日记等。但也不完全重叠,因为公共空间中也有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例如,在餐厅大堂中,两个朋友边吃饭边聊天,这也是私密活动,不能被他人窃听或将谈话内容公开。私密空间是与公共空间相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项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但不限于此,饭店、公园、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间。此外,私密空间不仅包括物理上的空间,也包括无形空间,如电子邮箱、微信群、钉钉群等,也属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活动,如亲友的聚餐、朋友间谈话等。
私密信息也称隐私信息。我国民法典没有采取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划分,而是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就私密信息的认定问题,应当说,有些是没有争议的,如个人的健康信息、犯罪记录、财产状况、性取向等,肯定属于私密信息。但是,自然人的姓名、容貌、性别等,则不属于私密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尤其是姓名本来就是社会交往使用的,不可能作为私密信息。有些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存在争议,如个人在网上的读书记录、网页浏览信息等。由于我国法上对于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故此,今后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就非常重要了。笔者认为,不能应权利人单方面决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即不能从权利人主观认识出发界定私密信息,而应当首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判断,在没有规定时,则应当基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价值的权衡,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1)该信息对于维护自然喊碧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越重要的,越可能属于私密信息;(2)该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越重要的,越不属于私密信息。
二、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
为了协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利用的关系,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而是使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尽管如此,从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可知:首先,自然人对于个人信息享有的是民事权益而非公权利。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在于识别性,即只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息。这一特点决定了,保护个人信息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防止因个人信息的处理而产生的对自然人人身财产权益乃至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害的风险。因此,从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自然人这一方来说,其主要的利益是一种防御性利益,即自然人针对个人信息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而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甚至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利益。虽然在保护个人信息问题上需要协调多方利益,包括自然人权益的保护、合理行为自由的维护、公共利益,但不能将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确认与围绕个人信息的各种利益的协调这两个问题对立起来。法律上对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本身就是对围绕着个人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主体的自由或利益边界的界定。
其次,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但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因此,可以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归入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
再次,个人信息权益可以同时保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始终坚持的是人格权一元保护模式,即通过人格权制度同时实现对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一方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要求侵权人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赔偿;损失以及获利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另一方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我国法上无须创设单独的个人信息财产权来保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