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福建省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暨争创先进检察院量化考评标准》
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围绕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打造特色,提升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为推动各项检察工作上台阶、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突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大力推进基层检察队伍建设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对象上,突出以检察长为重点的领导班子,带动检察队伍整体建设。以贯彻省委《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深入掌握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德、能、勤、绩、廉情况,特别是班子成员驾驭检察工作全局、分析判断形势、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能力以及谋划、组织、指挥状况,按照协管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绩档案,有针对性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大力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为今后检察长集中换届作好准备。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内容上,突出标准的规范化和措施的具体化。围绕工作岗位职责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明确各项工作应该具备的能力标准、能力要素、能力要求。结合规范化、具体化要求,探索研究各部门的法律监督能力标准体系,努力形成业务部门核心能力课程、核心业务课程和公共课程“三位一体”的课程模式,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方法上,突出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坚持从业务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措施入手,围绕维护稳定、建设平安福建、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全局的重点,着力提高检察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严打刑事政策的能力,打防、防控结合的能力,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能力。改进执法理念和方法,既提高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又讲求省院“五个不轻易”要求提高服务发展的能力;从寻找业务工作的难点和增长点上切入,通过拓展办案思路、整合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水平等主观努力,找到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对策。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途径上,突出走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的道路。坚持眼睛向内,通过区分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法警、综合等专题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检察人员,发现和培养一批实干型、实战型、实用型的人才,提高办案水平。
二、主攻焦点,坚持强基固本,以扎实开展专项整改为契机,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
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用检察工作和现代管理科学规律指导制度建设,把两者规律性的要求充分体现到具体的规范化建设中。按照科学合法、择优实用、系统配套等基本要求,结合形势任务的发展,对原有的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完善岗位、行为、工作规范体系和工作目标体系,使工作有章可循。
大力加强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规范执法活动,严格办案程序,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业务规范体系和考评指标体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审查起诉、来信处理、来访接待、办理交办、督办案件、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等环节绘制出明确的流程图表,并向外公示。同时,细化各办案环节的操作规范、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梳理现行业务规范。把加强自侦办案安全工作与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结合起来,切实纠正“有警不用”、“以检代警”等不规范的问题。通过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使办案工作项项有规定,事事有标准,错误有问责,质量有提高。要重视和加强综合后勤部门的规范性流程建设,把规范化建设覆盖到检察工作全过程。
大力推进检察改革、机制探索创新。根据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把规范化建设与检察改革、机制创新紧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规范。围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整合侦查资源和探索建立检务督察机制,不断创新完善衔接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检察执法的外部监督、内部制约的力度,提高案件质量。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先进管理理念,不断加大规范化建设创新力度,提高检察人员规范意识、规范水平。
三、解决难点,坚持稳中求进,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手段,大力提升基层检察院的科学管理水平
增加科技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2006年要完成广域网数据传输平台和语言系统建设,进而启动县级院的视频系统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建设。全省检察机关网络建设是全国检察机关专线网的组成部分,在建设中必须保证数据、语音、视频业务与全国网的互联互通,确保三项功能的完整性。
在网络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互联网、专线网、局域网的功能,积极开展检察业务和办公自动化运用。开展信息发布系统、电子邮件和法律法规查询三大功能应用。把检察专线网、本院局域网建成集办公、办案、学习、管理于一体的操作平台,切实将信息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管理手段和办案能力。全国、全省先进检察院要带好头,走在前。尤其要把各种规范化建设、案件流程管理、质量控制的过程控制转化为信息技术控制模式,建立起“三位一体”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领导带头,积极做好信息技术的推广使用工作。各级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应用。注意加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的录用和培养力度,合理使用。举办各类培训班、鼓励和引导检察人员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和网络应用的学习、考试,从而提高广大检察人员计算机使用知识和网络应用技能,保证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和落实规章制度,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打造亮点,坚持探索创新,立足福建基层检察实际,大力深化“结对子”活动、完善分类考评机制建设
继续深化全省跨地区基层检察院“结对子”工作。跨地区“结对子”工作是增进基层检察院横向交流协作、整合检察资源、提升共同体意识和一体化观念的很好平台。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结对子”的成果和效应,继续开展跨地区“结对子”活动。省、市院要加强领导,深入“结对子”院检查督促指导工作,省院还将适时开展“结对子”活动形式的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拟适当充实调整“结对子”活动的范围、对象。各“结对子”单位要共同协商,重点就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整合等方面开展交流协作,共同推进“结对子”工作。
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院分类指导和考评机制。坚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基层检察院分类指导和考评机制。分片、分专题召开基层检察院建设量化考评座谈会,听取意见分析情况,修订完善《福建省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暨争创先进检察院量化考评标准》,协同省、市院业务部门建立完善业务工作标准、健全业务统计台帐、规范办案流程、完善质量考核及奖惩机制,夯实规范化建设基础,探索动态考评机制建设。收集有关业务工作数据资料,适时做好基层检察院类区微调。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重点联系院的分类指导、重点指导,研究整合考核机制,聚集上级院内设机构参与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积极性和合力机制,推动基层检察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以“文化育检”为载体,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通过建立各种学习小组、业务论坛,举办案例分析会、读书会,坚持发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表率作用,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名言警句征集活动,丰富基层检察人员文化生活,加强机关文化建设,营造机关文化氛围,满足检察人员健康、娱乐、发展的需要,使检察人员在紧张的工作中享受着轻松,在繁重的工作中保持着健康。
针对当前不少山区基层检察院进人难、队伍老化的困难,积极尝试整合和盘活检察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实行全院人力资源一体化运作,有效解决法律监督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不高、人少事多的问题。省、市院要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市级院要按照创特色的要求,在本辖区基层院中共同培植1-2个特色院、品牌院。省院将从中重点培植若干个、类别的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典型示范院。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进一步增强抓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整体合力
各级院党组要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关系检察工作全局的大事来抓,集中精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形成各级院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政工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落实责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坚持省院领导包片挂点责任制。省院实行基层院建设分类指导制度,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和各类区基层院的实际,帮助理清工作思路,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指导和服务基层的水平。各设区市院也要参照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实行上级院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的工作制度。省、市院各业务部门既是基层院建设任务的承担者,又是指导者。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队伍、工作情况掌握清楚全面的优势,在抓好自身建设、树好标杆的同时,要重点就对口部门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项业务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等进行指导,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梳理归纳阶段性工作重点,指导推动对口部门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促进基层院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
强化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省院政治部要协同业务部门对全省基层院建设提出规划,制定标准规范,强化分类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落实高检院抓基层院建设的部署。设区市院是一线指挥部,要负起对下具体指导、解决问题、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推进工作的责任。省、市院要把加强基层院建设的任务分解细化为领导责任,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责任状的考核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各基层检察院要分解细化基层院规范化建设任务,落实到人,突出亮点,创出特色,推进工作。
下派考评巡查组,加强督促抓落实。建立基层检察院建设考评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基层院开展巡查,通报情况。对违反《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的单位,一律取消评选先进检察院的资格。
❷ 人大如何承担好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❸ 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将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工作重点,着力应对()、网络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风险
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将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着力应对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等五大领域风险。
❹ 网络安全未来发展怎么样
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网络安全与执法方面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受到相应的专业训练,具有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保以及互联网违法信息的监控、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侦查办案能力。培养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人文素质和警察基本素质,具备扎实的网络保卫执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技术,经过针对软件开发技术、网络情报技术、计算机犯罪侦查取证技术和网络监察技术的专门学习与训练,能在公安机关网络保卫执法部门及相关领域从事与预防网络犯罪、控制网络犯罪和处置网络犯罪相关的执法、教学及研究工作的应用型公安高级专门技术人才。
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就业前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前景:(差评)公安大学的就业和专业虽然有关系但是最,最,最重要的是国考的成绩。国考分数基本等于一切!尤其从08起更是如此。公安局缺的人才类型多了,他愿不愿意把编制花在这上面?也许选择侦查之类比较实用,能吃苦的。(好评)还不错,我就是这个专业的,平常的内务管理算是比较松,不过具体要看队长。
这专业就业前景比较好,缺点就是学业相对于其他专业要重,挂科的相对比较多,不过只是相对,比起其他大学要好得多,公大的学习灰常轻松。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就业方向:本专业的就业前景较好,毕业生能在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刑事执法工作、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❺ 如何做好检察机关保密工作
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到大量的国家秘密和检察秘密,严肃认真地做好保密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检察机关保密工作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如何积极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道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检察机关当前保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是保密意识有待增强。目前,部分干警保密观念淡薄,没有将保密制度法规教育落到实处,有严重的麻痹思想,错误地认为“天下太平,无密可保”。少数涉密人员保密意识淡薄,有的同志在上班时间或业余时间,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有的同志用互联网传递涉密材料;有的单位处理涉密信息的网络没有切实做到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有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内部计算机调整,原先用作处理内部文件的计算机改做上网机,但计算机内存涉密资料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上网的计算机虽然已不再处理内部文件,却留有大量的旧资料等。个别涉密部门管理松懈,有的机关保密管理措施不到位,泄密隐患较多。保密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管缺失,防范能力滞后。 二是保密设施不健全。信息化建设的优越性已经被各级检察机关广泛接受,但是由于对信息技术设备的认知不同,以及受到所在地财政的限制,在购买硬件时往往只注重设备的价格和购买的数量,而忽视对硬件保密性能的选择,造成设备本身存在的保密上的技术漏洞,使用中极易被窃密。加之我们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等盗版居多,缺乏技术支持和后续的更新,易受网络病毒、恶意软件的攻击和其它安全威胁。有的保密部门如机要室、机房、档案室等未按照要求安装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装置。 三是计算机密码设置不规范。部分干警密码意识淡薄,疏于安全防范,对涉密的计算机未设置开机、屏保密码,对涉密电子文档未做加密处理,使不明身份人员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而查看、窃取检察秘密有了可乘之机。少数干警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使用原始密码,使得该类密码形同虚设。 四是信息网络管理需加强。一些单位对安全保密的要求还仅仅停留在对文件材料实体的保管回收上,而对存有大量保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备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重视。部分单位对计算机办公设备和内部局域网缺乏完善的管理办法,没有相应的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有的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有的制度流于形式,执行不力;有的疏于管理,处于放任状态。对网络信息安全仅停留在查防病毒的层次。对防止外部“黑客”侵入和内部网络信息安全泄漏工作重视和管理不够。对手机、便携式电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办法。 五是移动存储设备管理不够规范。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对移动存储介质性质上未作涉密和非涉密的区分,用途上虽作了公用和私用的区分,但不能严格遵守,因此,存在着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的现象,检察秘密随之游移于工作环境于私人环境之间,泄密的几率大为增加。 二、我院保密工作的“四个到位”做法 工作中,我们对计算机保密工作做到了“四个到位”: 一是保密组织到位。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由检察长亲自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保密工作总负责;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机关的保密事务,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保密工作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保密事宜。院领导做到经常检查、督促保密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注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重点管理,专门成立了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监督各种管理办法与规定的执行,层层落实责任,狠抓安全措施落实。 二是保密教育到位。加大对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观看《保密技术专题演示》教育片,组织学习《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全省检察机关保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全体干警的保密意识,要求干警把保密措施落实到办公办案的各个环节,坚决杜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任何行为,确保了保密工作不留“死角”,不出“空子”。 三是保密制度到位。制订和完善了计算机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了计算机保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了计算机保密工作的有序开展。相继制定了《计算机安全运行操作规则》、《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涉密人员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计算机保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起了一套符合实际、科学有效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体制,严格上网计算机的保密技术处理,严密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严防涉密信息在公网上存储和传输,避免办公办案局域网和互联网的交叉使用导致泄密,确保了网络系统的高效有序运行和保密安全。 四是保密落实到位。院领导切实担负起责任人的职责,对计算机保密工作做到常过问、提要求、压任务,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强化对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载体、涉密信息传输和活动的保密管理,突出保密工作重点,努力提高保密工作质量。强调在办公办案中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做到业务工作延伸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加大保密检查力度,坚持保密检查制度不松懈,查隐患,堵漏洞,把好保密安全关。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保密检查,对所有办案用笔记本电脑和个人用办公(案)电脑、连接互联网电脑、存储介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办案用笔记本电脑是否有上互联网痕迹,是否存储游戏,个人办公(案)用电脑是否有上互联网痕迹,是否安装无线上网卡,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是否存储涉密信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等问题。并在全体干警会上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科室(局)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把计算机保密工作纳入全院目标管理考评,对违反保密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情形予以一票否决,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三、加强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保密教育。要将保密法和计算机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学习计划,通过举办保密培训班、集中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教育,增强干警对保密工作的责任意识。对办公计算机设定密级并贴于显示屏上方,时刻提醒干警遵守保密纪律,让全体干警意识到保密工作就在身边,参与保密工作责无旁贷,做到对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做到不在单位议论,不出单位传播,严守保密制度。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重点涉密人员的理想信念、保密形势、法纪、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正面教育与现实反面教育相结合,把保密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牢固筑起一道严防泄密的思想屏障。 (二)完善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重点涉密部门定期自查回访制度,经常组织机要工作人员、档案人员等涉密人员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干警增强保密工作的责任心,认真总结工作开展中取得的经验与教训,确保保密工作的正确方向。用制度规范操作行为,降低人为因素诱发的各种泄密风险。同时逐步完善保密安全防护设施,尤其是机要室、机房、档案室等保密要害部位的配套硬件设施。严格区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结合检察工作性质和办案工作要点,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促进保密工作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三)强化计算机和网络的保密管理。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要求,通过政务中心统一采购符合有关保密要求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确保采购设备的质量。要切实强化对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管理。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充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定期开展保密工作专项检查,确保计算机和网络的正常运行。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制度。同时严格奖惩制度,确保不发生任何涉密涉检信息失泄密事件。要规范和完善涉密检察信息的上网审查程序,严格把好涉检涉密信息上网审查关,坚决做到涉密检察信息不上网、不外发。要严格执行内、外网物理隔离,坚决杜绝非法互联,有效解决移动介质内、外网互用,公私混用等违规使用问题。要严格规范保密介质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购买、管理、销毁软、硬、U盘的制度,严防秘密信息失泄。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在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含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特别是针对广大检察机关普遍缺乏精通计算机和网络运行维护的专门技术人才等问题,积极争取的支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科技强检。进一步优化机关内设机构的人员配置、职能合并,同时通过选调、招考等方式引入一批政治素质过硬、计算机及网络技能突出、愿意从事检察工作的年轻同志加入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队伍,投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第一线,全面提升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有序发展。作者单位: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❻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即将亮相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10月13日至17日在京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就即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部分法律案进行了介绍,并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臧铁伟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臧铁伟介绍,即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此外,今年6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初次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65080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37544条意见,其间收到的主要意见包括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
臧铁伟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吸收这方面的意见,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入融合,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为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并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臧铁伟表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深入总结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经验,并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准则、指导原则和法规,建立健全适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的法律制度。
臧铁伟介绍,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保障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臧铁伟说。
用法律更好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臧铁伟介绍,草案二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主要包括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强化监护人职责等。
针对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作出了修改完善。臧铁伟说,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强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监护职责。
臧铁伟介绍,草案还增加了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责任;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强化司法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等作出完善。
❼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什么意思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7)检察网络安全总结扩展阅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❽ 光纤冷接需要什么工具
选用不同品牌的冷接子使用的工具不一样,如果你只是把头弄断了想自己去接,成本会非常昂贵的。
❾ 近年来国家网信办出台了什么为了保障网络安全
网络交易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法》的通知/文化部——(2013-8-12)·网络发票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阅3125次·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13-1-30)阅3659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13-1-30)阅5690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阅7907次·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6)阅2694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阅12480次·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文化部——(2012-9-24)阅3594次·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公室——(2012-7-6)阅2次·农业部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公厅——(2012-5-15)阅1356次·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3-12)阅3715次·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邮政局商务部——(2012-2-27)阅2608次·商务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网络零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2011-12-23)阅2046次·商务部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公厅——(2011-6-30)阅3400次·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011-6-27)阅6145次·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1-4-21)阅5330次·文化部公厅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文化部——(2011-1-7)阅4021次·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商务部——(2011-1-5)阅4917次·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0-12-28)阅5388次·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2010-12-7)阅3977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11-5)阅4362次··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9-26)阅1607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8-31)阅24662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厅——(2010-8-4)阅2762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厅——(2010-8-4)阅3903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推广管理制止低俗营销行为的函/文化部——(2010-7-6)阅2676次·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2010-6-24)阅3353次·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法》的指导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6-22)阅4982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文化部——(2010-6-3)阅7163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5-31)阅12693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21)阅4278次·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教育部——(2010-1-13)阅1923次
❿ 如何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
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刑事法杂志承办的“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代表主要围绕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取证难点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策略
近年来,科学技术正在重塑我们的生活方式,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传销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如何规制新型网络犯罪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对新型网络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的策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打击就是要将刑事规制往前移。”有代表这样认为。而有与会代表则认为,刑法只能对危害产品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涉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实行早期介入,对新型网络犯罪过早介入,会失去行政法等法律的前置化功能。也有与会代表认为,刑法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规制新型网络犯罪,只有在立法上先行出台一些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才能最大程度地规制新型网络犯罪。
伴随着新型网络犯罪的发生,大量黑色产业链和专业化犯罪团伙随之形成,对此,有与会代表提出,在遏制网络犯罪的刑事策略方面要由过去偏重打击的策略转变为防范与打击并重的策略,既要惩戒违法犯罪分子,又要整治网络服务环境,从而彻底铲除滋生网络犯罪的源头,切断助推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与会代表认为,新型网络犯罪的刑事规制应当在本土化的基础上,采取兼顾利益和吸收包容的原则,实现立法的协调发展。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证据证明难点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已然成为“证据之王”,但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的不稳定性、易消失性等特点,也对司法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提出了挑战。
“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需要办案机关之间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司法指导意见或者证据规则,才能有效解决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瓶颈问题。”有与会代表如是说。有与会代表建议,在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背景下,要真正达到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由专业人员专业化办理,还要培养具有专业背景的办案人员。而且,要从四方面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注意侦查人员、鉴定人是否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要注意取证措施的先后顺序;要注意取证过程同时需要有见证及同步录音录像;要注意充分利用好检察系统内部的专家资源。有与会代表则创新性地提出了新型网络犯罪简易化证明机制理论,即从“抽样取证”到“底线取证”的思路。
此外,有与会代表还就实践中被害人人数和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在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情形下,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难点
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新难题。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问题,引发了与会代表的激烈讨论。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是法律适用中的焦点问题。有与会代表主张,“主观明知”应当限定为相对具体的认知,即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以防止将并非追究不法目的的正常业务行为纳入刑事惩治范围。其还进一步总结出五种当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可以推定具有“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是收取费用明显异常的;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的;五是其他情形。有代表则建议,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把“主观明知”扩大解释为应当知道甚至解释为概要性的知道即可。
而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有代表认为,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其构成犯罪,但对此应作严格限制:一是必须是帮助对象人数众多,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二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则;三是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在此种情形下虽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需要予以独立刑事惩处的程度。
有观点认为,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按信息的重要性作出区分:对于重要信息,设定较高的标准,用刑事手段加以规制;对于与公民个人财产、隐私不太相关的信息就交给民法或行政法保护。对此,有与会代表表示,这样做不利于对信息的保护,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将来的网络技术会如何发展,有些信息现在看来可能不太重要,比如位置信息等,但是未来也可能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行为对象。
与会者还针对网络犯罪的跨国侵害递增趋势进行了探讨。有与会代表提出,我国主张网络空间主权是必要的,它将对国际谈判产生很深刻的影响。也有与会代表呼吁,要深化跨境、跨国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协助机制,加强合作,特别是在跨境协助调查取证及移交证据、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加强协作,并细化协作内容,形成完善的司法协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