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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出租手机卡给别人

发布时间: 2022-09-04 02:49:21

① 贩卖手机卡怎么定罪

对于出售或出租手机卡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法院如何定性?就目前公开的司法判例看,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定性也可能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55台“多卡宝”及多个电话号码出租给“佩奇”等人使用。“佩奇”等人利用租用的电话号码、设备进行诈骗活动,致使被害人盛某刚等人被骗。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多台正在工作的“多卡宝”、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经查,被告人陈某出租“多卡宝”及电话卡违法所得共计9548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

案例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经营电脑耗材、手机、手机卡及配件的小商户。2015年12月底,为谋利其购进一批不记名电话卡,通过QQ群及淘宝网店发布其销售手机卡的信息。从2016年1月份起,陈某以高价向其大量购买电话卡,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用来实施电信诈骗所用,但被告人王某仍多次出售、激活电话卡供陈某使用,累计251张。经核查,陈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所售卖的电话号码诈骗巴彦淖尔市7人得逞,诈骗数额146883元。2016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询问。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多次应约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供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的共同犯罪论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终207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黄某、蒋某以招兼职为由组织学生在各地营业厅实名办理手机卡,共计办理1200余张,并且黄某从他人处购进100张手机卡,出售给赵某获利共130000元。

2018年4月15日,黄某、蒋某组织学生成某办理的一张实名手机卡,经赵某售出后,被犯罪分子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16000元。2018年5月6日,蒋某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一张手机卡在卖给赵某后,被转手给陈某、林某等人进行多次贩卖后,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被害人曾某50000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赵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或共同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二审中,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私人买卖电话卡,违反了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更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但是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建议在定性上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二个法益,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定性上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多次应约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供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王某应该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在案例一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没有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此对陈某不能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例三中,被告人黄某、蒋某并没有直接将电话卡卖给诈骗分子,电话卡是经过多次贩卖之后流转到诈骗分子手上的,这种情况难以认定被告人黄某、蒋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或者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此难以将黄某、蒋某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或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等人获取或出售的电话卡已实名登记,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关联,具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被告人黄某等人非法买卖他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卡,违法所得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千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法院因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已经有不少判例不将裸号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所以这类案件是否还应该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被告人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买卖电话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相关追诉标准“一万元以上”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② 借手机卡给别人用违法吗

法律分析:风险挺大的,一旦那个使用你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做犯法的事情,是会追究到你的头上来的,即使证明了不是你所为,但是过程也很麻烦,所以身份证最好还是不要借给别人使用,无论是办理什么都不要。身份证借人用,会有什么风险身份证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办贷款、置房产、乘飞机、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说人人都离不开它。有些人对这张“卡片”认识不够,随意出借或将身份证乱丢乱扔,一旦麻烦找上门,才恍然大悟。我国法律规定,身份证属于个人专用证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也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电话卡借给别人用违法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但是风险挺大的,一旦对方使用其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做犯法的事情,是会追究到个人头上来的,即使证明了不是本人所为,但是过程也很麻烦,所以身份证最好还是不要借给别人使用,无论是办理什么都不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④ 关于出租,出售,转借银行卡,手机卡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非法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将对此依法予以打击,非法贩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等等。
一、团伙诈骗犯罪认定方法为:
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二、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为运用欺诈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作出处分财物行为;
3、主体要件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⑤ 我把我的手机卡租给别人,我爸强迫我要回来违法吗

这当然是为你好,因为这种出租手机号做非法的事情的话,出了事情是要号主自己来承担的,甚至要负主要责任,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而你其实是只有使用权而已,所有权的话还是属于你的父母的。这肯定是对的。

⑥ 请问借手机卡给未成年人违法吗,运营商需负什么责任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出售还是出借手机卡,都是违法行为,运营商不需要负责。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七、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⑦ 租电话卡犯法吗

5月1日、2日,分局反诈中心根据前期排查线索,联合网安部门、湾头派出所先后在澄华街道、凤翔街道抓获出租银行卡犯罪嫌疑人郑某源(男,45岁)、陈某(男,35岁)、陈某明(男,44岁),缴获涉案银行卡一批。随后,办案民警乘胜追击,于5月3日在广益街道抓获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犯罪嫌疑人姚某瀚(男,24岁)、余某生(男,42岁,均系澄海区人)。经审查,陈某交代了其从22年6月开始至今,多次向郑某源、陈某明、姚某瀚、余某生等人收集银行卡、手机卡,并出租提供给他人转账取现的犯罪事实。郑某源、陈某明、姚某瀚、余某生4人均对自己出租银行卡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陈某等5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将自己的手机号、银行卡、身份证出借、出租、买卖给他人,不仅泄露个人信息,还可能为违法犯罪提供机会。广大市民千万不可为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在生活中如遇有偿购买个人手机卡及银行卡的情况,一定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贩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这当然是为你好,因为这种出租手机号做非法的事情的话,出了事情是要号主自己来承担的,甚至要负主要责任,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而你其实是只有使用权而已,所有权的话还是属于你的父母的。这肯定是对的。2年1月1日,国务院联席办部署全国开展“断卡”行动,要求各地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违法犯罪。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并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文件。
吉林省公安厅与吉林省通信管理局经协商达成共识,共同研究制定了我省《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惩戒非法出租出售、出借手机卡违法行为的通告》,就依法严厉查处惩戒非法出租、出售、出借手机卡违法行为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发布,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守法、防范意识。11月18日,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在网上发现一起警情,本市人叶某的两张银行卡涉嫌诈骗。
市公安局反诈中心介绍,叶某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和中国邮政银行卡里面的交易异常。从今年8月到今年11月,两张卡的总资金流量达到4多万。
民警立即找到叶某进行核实,发现叶某是本市一所大学的在校学生,而他的这两张卡在3个月前就已经转借给了自己的朋友申某用。申某当时在武汉工作,声称自己因为业务需要,希望叶某能办两张卡借用一下。

⑧ 实名制手机卡给别人用违法吗

实名制手机卡给别人用不违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该手机卡的违法犯罪会算在你头上。

根据国家规定,手机SIM卡必须实名办理,实名制有利于打击通讯信息诈骗。

这就意味着,每一张手机SIM卡都对应着一个人,每一张SIM卡都有一个真实的“身份”。

如果为了蝇头小利,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实名办理的手机SIM卡、银行卡等转卖他人,就是将自己真实身份卖给了他人。

如果售卖实名手机卡,就是分分钟会让自己变成犯罪分子的帮凶,对于出售或出租手机卡给他人,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变成“替罪羊”

如果该手机号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你就是违法行为的一个环节,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有不再使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应该及时注销,如发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⑨ 出租出借电话卡和银行卡给陌生人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相关活动是不是触犯了法律

出租出借电话卡和银行卡给陌生人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相关活动可能会触犯了法律。
【拓展资料】
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借记卡、信用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所以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一些人因为卖掉、出租自己的银行卡而涉嫌犯罪。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家平时所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很多人都有临时办的银行卡,比如短期工资发放等,长期没有使用的银行卡很容易被非法盗用。各大银行纷纷发布公告,对用户长期不用的“睡眠账户”“超量账户”等异常账户进行清理,以保障客户账户安全,降低此类“睡眠账户”被非法盗用的风险。电信诈骗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因此,不要将本人的银行卡及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等出借、出租、出售,更不能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的银行卡及账户、手机卡。我们都应增强银行账户盘点和梳理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否则,很容易无意识中惹上刑事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和跨境网络赌博的大背景下,对于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国家设置了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2020年10月10日召开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的要求,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一旦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或购买银行卡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将会被施加“断卡”惩戒,日常的移动支付功能将会受到限制,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