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礦用皮帶輸送機的通用型號都有哪些
礦用皮帶輸送機通用型號有DTL通用固定落地式皮帶輸送機,DSJ可伸縮皮帶輸送機,DTC通用大傾角皮帶輸送機,DTS通用繩架吊掛皮帶輸送機。
⑵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必須具備哪些功能
(1)開機自檢和本機初始化功能;
(2)通信測試功能;
(3)分站具有自動控制功能(實現斷電儀功能、風電瓦斯鎖閉功能、瓦斯管道監測功能和一般的環境監測功能等);
(4)死機自復位功能,且可以通知中心站;
(5)接收地面中心站初始化本分站參數設置功能(如感測器配接通道號、量程、斷電點、報警上限和報警下限等);
(6)分站自動識別配接感測器類型(電壓型、電流型或頻率型等);
(7)分站自身具備超限報警功能;
(8)分站接收中心站對本分站指定通道輸出控制繼電器實施手控操作功能和異地斷電功能。
(2)山東金煜網路安全監測裝置型號擴展閱讀
國內生產和用於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的感測器主要有瓦斯、一氧化碳、風速、負壓、溫度、煤倉煤位、水倉水位、電流、電壓和有功功率等模擬量感測器,以及機電設備開停、機電設備饋電狀態、風門開關狀態等開關量感測器。
以上感測器的開發和應用基本滿足了煤礦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的需要,但國產感測器在使用壽命、調校周期、穩定性和可靠性方面與國外同類產品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某些感測器(如瓦斯感測器)的穩定性還不能滿足用戶的需要。
煤礦井下使用的控制器主要是指各種規格的斷電儀,其主體是由繼電器構成,該斷電儀的壽命長,可靠性高。
煤礦安全生產監測裝置種類很多,一般分為攜帶型檢測裝置和系統式檢測裝置。攜帶型檢測裝置以其質量輕、便於攜帶等特點,被廣泛應用於煤礦中。
煤礦用攜帶型檢測裝置主要用來檢測甲烷、一氧化碳、氧氣、硫化氫等,最為常用的是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
⑶ 胃腸炎哪家醫院好
是一個城市、一個國家基本經濟實力的直接體現,同時也是該城市、該國家不斷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與前提條件。我國有句俗語: 「要想富,先修路。」由此可見,加強道路路建設是我國發展經濟、促進文明進步的,其中,鐵路機車作為我國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對方便人們出行、促進貨物進出口順利進口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提高鐵路機車車輛運行管理是促進我國發展經濟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於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因受到外部因素與內部因素的影響與限制,容易出現機車故障。因此,採用故障監測診斷技術來進行監控是有必要的。
1 故障診斷和安全監測的技術基礎
共振是故障診斷和安全監測技術基礎,通過共振原理進行判斷鐵路機車車輛故障的常用方法,其技術有一定科學性,對故障檢測非常適用。振動檢測是機械故障領域應用較早的技術之一,傳統振動檢測技術是通過振動感測器提取被檢測對象的振動信號,直接通過頻域和時域的分析,從中提取異常信息而達到檢測的目的。但是,在現場運行環境中,機器存在各種各樣的振動,有的振動雖然比較大,但無不良影響,而齒輪、軸承等部件故障產生的振動往往被背景振動的雜訊掩蓋,因此,直接通過振動信號進行故障診斷的精確度很難提高。
共振解調技術是在傳統振動檢測技術的基礎上,融入聲學、聲發射、應變、應力檢測技術,從而拓寬了為工業設備故障診斷的服務領域。共振解調技術能夠精確地區分常規振動和故障沖擊,它對常規振動不敏感,對微小的故障沖擊則能夠敏銳捕捉,更有效地採集到伴生沖擊的故障信息,便於分析、診斷故障的內容、程度、部位,進而得出更准確的診斷結論。故障診斷是一項非常復雜工程,涉及很多知識,有效分析問題,提出解決問題措施,這是提高故障診斷技術的關鍵,提前診斷火車機車故障,及時排除故障,是提高火車安全的重要保障。
2 故障監測和診斷技術的系列產品
常用的故障診斷產品有JK00430機車走行部車載監測裝置、JK02432鐵路客車輪對和軸承故障監測裝置、JK05436鐵路機車安全質量信息動態監測裝置、JK0243鐵路機車軸承齒輪故障地面診斷系統、JK03412軸承故障檢測機以及其他專用診斷試驗台、綜合試驗台等質量保障系統。每一種產品的研發成功對於提高火車故障監測都起到積極作用,產品研發是研究故障監測和診斷技術的科學家辛勤勞作的結果,每個科研產品都凝聚科學家辛勤的汗水,是保障火車安全性能的基礎,對於提高區域經濟具有現實意義;區域運輸能力提升,對於提高地方經濟的基本保障,鐵路屬於基本民生問題,是早日實現小康社會的基礎。
3 軌道交通運載設備故障診斷和安全監測的技術特點
3.1 建立機車車載和地面系統。建立車載和地面系統這是科技發展今天必然的結果,利用先進科技水平,對遠程故障診斷提供了可靠技術支持,使機車遠程故障診斷成為可能,這也是火車發展今天,社會對火車技術革新要求。通過共振解調信息主動診斷、多因素聯合診斷及多物理量綜合診斷等故障診斷方法論,構築故障自動診斷專家系統,實現對機車、客車走行部的軸承、齒輪、踏面等旋轉機械部件實時在線監測、預警及地面的故障分析、診斷,並採用轉速相位跟蹤及譜號固化的理論抽象譜技術,避免因車速變化帶來故障頻率信號的漂移,提高故障診斷精度。故障正確診斷對提高火車的安全性,具有一定現實應用價值,火車是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人們對火車安全性非常關注,提高火車安全性,對整個交通運輸能力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3.2 建立的機車、客車轉向架的水平、垂直振動沖擊監測系統。根據火車振動的波長,可以診斷出火車的運行狀況,振動是火車診斷常用方法,通過振動原理進行故障診斷,使用廣義共振的非轉運動機械故障隨遇激勵偵察、廣義共振疲勞與裂紋識別、振動相對積的大型構件斷裂識別、振動與共振解調滑動相對積的局部裂損識別等基於廣義共振的非轉運動機械故障診斷技術,實現對這些部件故障分析、診斷、在線預警和故障信息的存儲等功能。對故障科學分析,提出解決故障方法,這是提高火車安全性能起到積極作用,故障診斷技術的應用,對於提升故障診斷能力,提升診斷水平,都具有一定實際應用的價值。
3.3 建立故障診斷系統。故障診斷系統建立是提升故障診斷能力的標志,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建立故障診斷系統,對提高故障診斷能力起到保障作用。研製的由軌旁布局的感測器陣列、診斷裝置主機、接收主機構成的非接觸通過式列車故障診斷系統,使用超諧振式聲學共振解調非接觸動態診斷原理,實現對軸承、踏面等貨車旋轉部件的故障信號動態監測,聲學信息的共振解調及解調信息的分析、診斷,並以通信方式將診斷結論實時發送給車輛到達場的值班室接收主機,及時指導車輛檢修。故障診斷系統的廣泛應用,對於提高火車機車的安全性起到技術支持,減少機車故障,增加火車輸送的能力,對提高區域經濟起到重要作用。
3.4 總結診斷方法。首先,在進行故障診斷時,需要相關人員具備一定的觀察能力、邏輯能力、分析能力等,在利用診斷方法進行排除故障的同時也要對故障情況進行分析與總結,在積累解決故障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對診斷方法進行觀察,並通過不斷創新與研究,提高診斷方法的科學性與嚴謹性;其次,由於故障類型、原因、故障車輛類型等不同,因此在診斷過程中需要人員能夠快速分辨出故障類型及適合的診斷方法,提升綜合素質,並且能夠根據故障接車車輛的型號等提出診斷技術的改進方法,提高該技術的綜合水平。
綜上所述,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容易出現機車故障等情況,而車輛運行故障監測診斷技術不僅能夠及時快速地將問題找出,並且能夠根據不同系統的診斷形式與特點對機車各個部位的故障及時捕捉,而相關人員在接收到故障信號後及時將故障問題解決或排除,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鐵路機車的使用壽命,並且在提高機車車輛安全性能地同時提高對出行人員或其他貨物的安全保證,為促進鐵路事業是一個城市、一個國家基本經濟實力的直接體現,同時也是該城市、該國家不斷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與前提條件。我國有句俗語: 「要想富,先修路。」由此可見,加強道路路建設是我國發展經濟、促進文明進步的,其中,鐵路機車作為我國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對方便人們出行、促進貨物進出口順利進口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提高鐵路機車車輛運行管理是促進我國發展經濟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於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因受到外部因素與內部因素的影響與限制,容易出現機車故障。因此,採用故障監測診斷技術來進行監控是有必要的。
1 故障診斷和安全監測的技術基礎
共振是故障診斷和安全監測技術基礎,通過共振原理進行判斷鐵路機車車輛故障的常用方法,其技術有一定科學性,對故障檢測非常適用。振動檢測是機械故障領域應用較早的技術之一,傳統振動檢測技術是通過振動感測器提取被檢測對象的振動信號,直接通過頻域和時域的分析,從中提取異常信息而達到檢測的目的。但是,在現場運行環境中,機器存在各種各樣的振動,有的振動雖然比較大,但無不良影響,而齒輪、軸承等部件故障產生的振動往往被背景振動的雜訊掩蓋,因此,直接通過振動信號進行故障診斷的精確度很難提高。
共振解調技術是在傳統振動檢測技術的基礎上,融入聲學、聲發射、應變、應力檢測技術,從而拓寬了為工業設備故障診斷的服務領域。共振解調技術能夠精確地區分常規振動和故障沖擊,它對常規振動不敏感,對微小的故障沖擊則能夠敏銳捕捉,更有效地採集到伴生沖擊的故障信息,便於分析、診斷故障的內容、程度、部位,進而得出更准確的診斷結論。故障診斷是一項非常復雜工程,涉及很多知識,有效分析問題,提出解決問題措施,這是提高故障診斷技術的關鍵,提前診斷火車機車故障,及時排除故障,是提高火車安全的重要保障。
2 故障監測和診斷技術的系列產品
常用的故障診斷產品有JK00430機車走行部車載監測裝置、JK02432鐵路客車輪對和軸承故障監測裝置、JK05436鐵路機車安全質量信息動態監測裝置、JK0243鐵路機車軸承齒輪故障地面診斷系統、JK03412軸承故障檢測機以及其他專用診斷試驗台、綜合試驗台等質量保障系統。每一種產品的研發成功對於提高火車故障監測都起到積極作用,產品研發是研究故障監測和診斷技術的科學家辛勤勞作的結果,每個科研產品都凝聚科學家辛勤的汗水,是保障火車安全性能的基礎,對於提高區域經濟具有現實意義;區域運輸能力提升,對於提高地方經濟的基本保障,鐵路屬於基本民生問題,是早日實現小康社會的基礎。
3 軌道交通運載設備故障診斷和安全監測的技術特點
3.1 建立機車車載和地面系統。建立車載和地面系統這是科技發展今天必然的結果,利用先進科技水平,對遠程故障診斷提供了可靠技術支持,使機車遠程故障診斷成為可能,這也是火車發展今天,社會對火車技術革新要求。通過共振解調信息主動診斷、多因素聯合診斷及多物理量綜合診斷等故障診斷方法論,構築故障自動診斷專家系統,實現對機車、客車走行部的軸承、齒輪、踏面等旋轉機械部件實時在線監測、預警及地面的故障分析、診斷,並採用轉速相位跟蹤及譜號固化的理論抽象譜技術,避免因車速變化帶來故障頻率信號的漂移,提高故障診斷精度。故障正確診斷對提高火車的安全性,具有一定現實應用價值,火車是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人們對火車安全性非常關注,提高火車安全性,對整個交通運輸能力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3.2 建立的機車、客車轉向架的水平、垂直振動沖擊監測系統。根據火車振動的波長,可以診斷出火車的運行狀況,振動是火車診斷常用方法,通過振動原理進行故障診斷,使用廣義共振的非轉運動機械故障隨遇激勵偵察、廣義共振疲勞與裂紋識別、振動相對積的大型構件斷裂識別、振動與共振解調滑動相對積的局部裂損識別等基於廣義共振的非轉運動機械故障診斷技術,實現對這些部件故障分析、診斷、在線預警和故障信息的存儲等功能。對故障科學分析,提出解決故障方法,這是提高火車安全性能起到積極作用,故障診斷技術的應用,對於提升故障診斷能力,提升診斷水平,都具有一定實際應用的價值。
3.3 建立故障診斷系統。故障診斷系統建立是提升故障診斷能力的標志,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建立故障診斷系統,對提高故障診斷能力起到保障作用。研製的由軌旁布局的感測器陣列、診斷裝置主機、接收主機構成的非接觸通過式列車故障診斷系統,使用超諧振式聲學共振解調非接觸動態診斷原理,實現對軸承、踏面等貨車旋轉部件的故障信號動態監測,聲學信息的共振解調及解調信息的分析、診斷,並以通信方式將診斷結論實時發送給車輛到達場的值班室接收主機,及時指導車輛檢修。故障診斷系統的廣泛應用,對於提高火車機車的安全性起到技術支持,減少機車故障,增加火車輸送的能力,對提高區域經濟起到重要作用。
3.4 總結診斷方法。首先,在進行故障診斷時,需要相關人員具備一定的觀察能力、邏輯能力、分析能力等,在利用診斷方法進行排除故障的同時也要對故障情況進行分析與總結,在積累解決故障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對診斷方法進行觀察,並通過不斷創新與研究,提高診斷方法的科學性與嚴謹性;其次,由於故障類型、原因、故障車輛類型等不同,因此在診斷過程中需要人員能夠快速分辨出故障類型及適合的診斷方法,提升綜合素質,並且能夠根據故障接車車輛的型號等提出診斷技術的改進方法,提高該技術的綜合水平。
綜上所述,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容易出現機車故障等情況,而車輛運行故障監測診斷技術不僅能夠及時快速地將問題找出,並且能夠根據不同系統的診斷形式與特點對機車各個部位的故障及時捕捉,而相關人員在接收到故障信號後及時將故障問題解決或排除,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鐵路機車的使用壽命,並且在提高機車車輛安全性能地同時提高對出行人員或其他貨物的安全保證,為促進鐵路事業是一個城市、一個國家基本經濟實力的直接體現,同時也是該城市、該國家不斷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與前提條件。我國有句俗語: 「要想富,先修路。」由此可見,加強道路路建設是我國發展經濟、促進文明進步的,其中,鐵路機車作為我國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對方便人們出行、促進貨物進出口順利進口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提高鐵路機車車輛運行管理是促進我國發展經濟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於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因受到外部因素與內部因素的影響與限制,容易出現機車故障。因此,採用故障監測診斷技術來進行監控是有必要的。
1 故障診斷和安全監測的技術基礎
共振是故障診斷和安全監測技術基礎,通過共振原理進行判斷鐵路機車車輛故障的常用方法,其技術有一定科學性,對故障檢測非常適用。振動檢測是機械故障領域應用較早的技術之一,傳統振動檢測技術是通過振動感測器提取被檢測對象的振動信號,直接通過頻域和時域的分析,從中提取異常信息而達到檢測的目的。但是,在現場運行環境中,機器存在各種各樣的振動,有的振動雖然比較大,但無不良影響,而齒輪、軸承等部件故障產生的振動往往被背景振動的雜訊掩蓋,因此,直接通過振動信號進行故障診斷的精確度很難提高。
共振解調技術是在傳統振動檢測技術的基礎上,融入聲學、聲發射、應變、應力檢測技術,從而拓寬了為工業設備故障診斷的服務領域。共振解調技術能夠精確地區分常規振動和故障沖擊,它對常規振動不敏感,對微小的故障沖擊則能夠敏銳捕捉,更有效地採集到伴生沖擊的故障信息,便於分析、診斷故障的內容、程度、部位,進而得出更准確的診斷結論。故障診斷是一項非常復雜工程,涉及很多知識,有效分析問題,提出解決問題措施,這是提高故障診斷技術的關鍵,提前診斷火車機車故障,及時排除故障,是提高火車安全的重要保障。
2 故障監測和診斷技術的系列產品
常用的故障診斷產品有JK00430機車走行部車載監測裝置、JK02432鐵路客車輪對和軸承故障監測裝置、JK05436鐵路機車安全質量信息動態監測裝置、JK0243鐵路機車軸承齒輪故障地面診斷系統、JK03412軸承故障檢測機以及其他專用診斷試驗台、綜合試驗台等質量保障系統。每一種產品的研發成功對於提高火車故障監測都起到積極作用,產品研發是研究故障監測和診斷技術的科學家辛勤勞作的結果,每個科研產品都凝聚科學家辛勤的汗水,是保障火車安全性能的基礎,對於提高區域經濟具有現實意義;區域運輸能力提升,對於提高地方經濟的基本保障,鐵路屬於基本民生問題,是早日實現小康社會的基礎。
3 軌道交通運載設備故障診斷和安全監測的技術特點
3.1 建立機車車載和地面系統。建立車載和地面系統這是科技發展今天必然的結果,利用先進科技水平,對遠程故障診斷提供了可靠技術支持,使機車遠程故障診斷成為可能,這也是火車發展今天,社會對火車技術革新要求。通過共振解調信息主動診斷、多因素聯合診斷及多物理量綜合診斷等故障診斷方法論,構築故障自動診斷專家系統,實現對機車、客車走行部的軸承、齒輪、踏面等旋轉機械部件實時在線監測、預警及地面的故障分析、診斷,並採用轉速相位跟蹤及譜號固化的理論抽象譜技術,避免因車速變化帶來故障頻率信號的漂移,提高故障診斷精度。故障正確診斷對提高火車的安全性,具有一定現實應用價值,火車是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人們對火車安全性非常關注,提高火車安全性,對整個交通運輸能力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3.2 建立的機車、客車轉向架的水平、垂直振動沖擊監測系統。根據火車振動的波長,可以診斷出火車的運行狀況,振動是火車診斷常用方法,通過振動原理進行故障診斷,使用廣義共振的非轉運動機械故障隨遇激勵偵察、廣義共振疲勞與裂紋識別、振動相對積的大型構件斷裂識別、振動與共振解調滑動相對積的局部裂損識別等基於廣義共振的非轉運動機械故障診斷技術,實現對這些部件故障分析、診斷、在線預警和故障信息的存儲等功能。對故障科學分析,提出解決故障方法,這是提高火車安全性能起到積極作用,故障診斷技術的應用,對於提升故障診斷能力,提升診斷水平,都具有一定實際應用的價值。
3.3 建立故障診斷系統。故障診斷系統建立是提升故障診斷能力的標志,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建立故障診斷系統,對提高故障診斷能力起到保障作用。研製的由軌旁布局的感測器陣列、診斷裝置主機、接收主機構成的非接觸通過式列車故障診斷系統,使用超諧振式聲學共振解調非接觸動態診斷原理,實現對軸承、踏面等貨車旋轉部件的故障信號動態監測,聲學信息的共振解調及解調信息的分析、診斷,並以通信方式將診斷結論實時發送給車輛到達場的值班室接收主機,及時指導車輛檢修。故障診斷系統的廣泛應用,對於提高火車機車的安全性起到技術支持,減少機車故障,增加火車輸送的能力,對提高區域經濟起到重要作用。
3.4 總結診斷方法。首先,在進行故障診斷時,需要相關人員具備一定的觀察能力、邏輯能力、分析能力等,在利用診斷方法進行排除故障的同時也要對故障情況進行分析與總結,在積累解決故障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對診斷方法進行觀察,並通過不斷創新與研究,提高診斷方法的科學性與嚴謹性;其次,由於故障類型、原因、故障車輛類型等不同,因此在診斷過程中需要人員能夠快速分辨出故障類型及適合的診斷方法,提升綜合素質,並且能夠根據故障接車車輛的型號等提出診斷技術的改進方法,提高該技術的綜合水平。
綜上所述,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容易出現機車故障等情況,而車輛運行故障監測診斷技術不僅能夠及時快速地將問題找出,並且能夠根據不同系統的診斷形式與特點對機車各個部位的故障及時捕捉,而相關人員在接收到故障信號後及時將故障問題解決或排除,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鐵路機車的使用壽命,並且在提高機車車輛安全性能地同時提高對出行人員或其他貨物的安全保證,為促進鐵路事業
⑷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全文內容
第一條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並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准,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調查處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十一)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九條礦山、冶金、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於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同本條前款: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同本條前款第二項;
(四)同本條前款第四項,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當高於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制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相關負責人、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以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調本單位各相關機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宜。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以及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病危害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務派遣單位無能力或逃避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傷、職業病相關待遇的,由生產經營單位先行支付。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並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承包、承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或者承租單位的,發包、出租單位應當承擔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責任,並應當加強對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范圍的查驗和涉及廠房、場所安全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並向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承包、承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證照和條件,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收購、重組等發生產權變動的,在產權變動完成前,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主體不變;產權變動完成後,由受讓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不得挪作他用,並專項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及監督管理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支出,制定應急預案和組織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評估檢查、專家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其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標准按照不低於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並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後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生活和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周邊居民區及其他社會公共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源、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通訊、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並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各崗位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型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准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申報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定期檢測、評價。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及時修訂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及裝備。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或單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後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責。未明確職責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並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相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結束後,應當將治理效果評估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實情況;
(二)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狀態,危險源控制狀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三)作業場所達到職業病防治要求情況;
(四)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危險因素情況,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從業人員佩帶和使用情況;
(六)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情況,以及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安全評估、報告備案、監控整改、應急救援等工作機制,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標志,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縣(市、區)或者按隸屬關系向有監管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告並依法實施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實施有效動態預警。發現事故徵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懸掛、挖掘、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危險場所動火、建築物和構築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受限空間、有毒有害、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作業的,應當按批准許可權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並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託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生產經營單位繫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報告注冊地證券主管部門,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中,有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
(二)未按規定存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總監的;
(五)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活動的;
(六)未按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咨詢。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2月2日印發
⑸ 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效能,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評估與考核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出發,按照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科學安排應急重點建設項目,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依法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和處置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揮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所屬駐當地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調度。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考核;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相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服務監督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設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或者確定其內設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機關或者機構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與其他相關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上級所屬駐當地有關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發揮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慈善機構、紅十字會、應急志願者協會等組織和公眾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自救、互救等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加強對信息發布、新聞報道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本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並組織制定本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制定本區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具體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簡易應急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下級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制定單位應當適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合理安排應急演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應急演練指標評估體系,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急演練進行指導。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多發、易發地區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統一規劃、布局應急所需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必需的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將城鎮各類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公園、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適宜場所,確定為應急避難場所,並公示具體位置。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統一、規范的標志、標識,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並根據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隔離治療場所。
應急避難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健全風險識別、評估、控制等風險管理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風險評估;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的信息資料庫,並對危險源、危險區域加強管理。
第十八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安全防範措施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下列單位還應當建立安全巡檢制度,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在危險源、危險區域配備警示標志,保障運行安全:
(一)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網路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大中型水庫、重要河段、林場、危險山體的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制度,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葯品安全等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重點領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評估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進行形勢研判。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確定責任單位和人員,綜合運用各種調解手段,及時予以調處化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有關單位,在確定境外投資項目前,應當在本地充分進行項目安全風險評估。
派出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安全防護費用和物資供應計入項目成本,及時為派出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保險和其他相關險種,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關、機構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並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預警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應急避險、自救與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針對不同對象確定教育內容、考核標准,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增強職工安全防範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專業機構,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並按照有關要求配備人員和裝備、器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依託社會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供交通、水利、通信、電力、供水、供熱、供氣、醫療、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以本單位職工為主體的應急救援隊伍;高度危險行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防護裝備和器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指導、扶持建立應急志願者組織,鼓勵其參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等活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專業和職業技能的培訓,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配備足夠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提高搶險救援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傷害風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的預備費應當優先保證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開展公共安全技術理論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二十六條 本省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並根據不同區域突發事件的特點,分部門、分區域布局省級物資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組織提供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並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產能力儲備、原料產品庫存儲備、物流企業儲備等方式,保障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供給。
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部門應當儲備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專業應急物資。
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捐贈機制,鼓勵、引導社會各界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資金、物資捐贈或者技術支持。
捐贈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應當依法予以公布,並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周密銜接、標准規范、整合資源的原則,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路,充分整合利用現有專業系統資源,構建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急平台體系,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建設。
全省政府應急平台體系承擔本省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信息發布、事後評估等功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收集與報送系統,組織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監測機構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新聞媒體等單位,收集、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和相關社會動態。
突發事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聯系方式、信息來源和事件類別、傷亡、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范圍、發展態勢以及處置情況等。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可以聘請記者、民警和其他相關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擔任報告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三十條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客觀、真實和准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二)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發生在重點區域、特殊時間的社會安全事件信息,立即報告;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保守國家保密。
報送單位應當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的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並作終報。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業監測機構,完善應急監測預警體系。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確保監測數據信息完整可靠。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第三十二條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相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
第三十三條 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發布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微博、手機簡訊、防空警報、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傳單等方式發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三十四條 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及時更新預警信息內容,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五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一)一般突發事件,由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設區的市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
(二)較大突發事件,由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省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
(三)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省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
(四)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請國務院應急處置或者根據國務院部署由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
下一級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事態或者不能消除其引發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除可以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為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心理干預服務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二)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調集救援力量和儲備物資,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指定救治單位和應急避難場所;
(三)指令有關企業組織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
(四)協調交通運輸經營、管理單位優先運送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以及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救援人員和物資;
(五)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為應急處置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揮和安排,積極配合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准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應急交通運輸綜合協調機制。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配備由省人民政府制發的統一應急標志的應急處置交通工具可以優先通行,並免交車輛通行費;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發放機構應當及時收回應急標志。
第三十九條 各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相關類別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制度,根據需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為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建議,必要時可以吸收其參與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監督電信運營商保障應急處置通信系統暢通;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路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新聞媒體,為應急處置提供信息播報,並依法實施監管。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徵用時,應當事先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簽發《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並登記造冊。《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應當包括徵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執行人員姓名、徵用用途、徵用時間以及徵用財產的名稱、數量、型號等內容。情況特別緊急時,可以依法先行徵用,事後補辦手續。
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完畢,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人;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單位、個人主動提供財產應對突發事件的,使用單位應當進行登記造冊,突發事件應對完畢,及時返還;發揮作用並且毀損的,參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處置突發事件,需要政府采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序,保障應急處置所需資金。 第四十三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宣布應急處置結束,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四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學習、工作秩序。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第四十五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因應對突發事件採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公平合理原則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恢復重建規劃和善後工作計劃,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第四十七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扶持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或者行業的政策,依法給予費稅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轉移支付等扶持以及物資、人力、技術支持,並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贈活動。
第四十八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督促保險公司做好突發事件保險理賠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沒有工作單位的,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五十條突發事件發生地區和受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突發事件起因、性質、過程和後果進行調查評估,對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情況進行責任溯查,形成突發事件處置報告,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二)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進行備案的;
(三)未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或者未向社會公布的;
(四)未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動態管理和定期檢查、監控的;
(五)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組織開展應急宣傳培訓、應急演練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
(七)未及時調整預警級別、發布或者更新預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解除警報的;
(八)未及時進行先期處置或者處置不當的;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應急徵用的;
(十)應當給予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國務院要求或者實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工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⑹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2013年1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2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關於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並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准,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調查處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十一)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九條礦山、冶金、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於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當高於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制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相關負責人、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以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調本單位各相關機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宜。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以及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病危害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務派遣單位無能力或逃避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傷、職業病相關待遇的,由生產經營單位先行支付。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並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
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承包、承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或者承租單位的,發包、出租單位應當承擔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責任,並應當加強對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范圍的查驗和涉及廠房、場所安全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並向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承包、承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證照和條件,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收購、重組等發生產權變動的,在產權變動完成前,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主體不變;產權變動完成後,由受讓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不得挪作他用,並專項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及監督管理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支出,制定應急預案和組織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評估檢查、專家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其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標准按照不低於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並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後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生活和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周邊居民區及其他社會公共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源、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通訊、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並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各崗位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型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准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申報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定期檢測、評價。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及時修訂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及裝備。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或單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後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責。未明確職責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並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相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結束後,應當將治理效果評估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實情況;
(二)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狀態,危險源控制狀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三)作業場所達到職業病防治要求情況;
(四)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危險因素情況,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從業人員佩帶和使用情況;
(六)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情況,以及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安全評估、報告備案、監控整改、應急救援等工作機制,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標志,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縣(市、區)或者按隸屬關系向有監管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告並依法實施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實施有效動態預警。發現事故徵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懸掛、挖掘、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危險場所動火、建築物和構築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受限空間、有毒有害、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作業的,應當按批准許可權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並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託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生產經營單位繫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報告注冊地證券主管部門,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中,有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
(二)未按規定存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總監的;
(五)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活動的;
(六)未按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⑺ 一家熱水器生產,企業發現某型號熱水器點裝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該廠承諾,可在20天內免費更換點火裝置,
你想問什麼?
⑻ 山東省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
山東省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提問:
你好,請問山東省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有哪些?
昭通律師 解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完善道路基礎設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交通事故應急機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評估機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交通、建設、規劃、農機、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道路交通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法制教育的內容。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安全檢查、加強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載和處理交通事故,定期對機動車駕駛人組織安全教育,切實維護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有權勸阻、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願服務。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
第八條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申請登記的機動車必須符合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 標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後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逾期六十日不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和其他 新能源車 輛實行登記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石油氣等燃料裝置,應當在具有改裝資質的單位進行改裝,取得改裝合格證後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遊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車輛,應當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並保持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遊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等車輛安裝的行駛記錄儀應當具有衛星定位功能。
第十二條注冊登記的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的車門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單位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核定載質量等內容。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應當粘貼符合技術條件的反游標志。
第十三條教練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相應技術要求, 懸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安裝教練員可以控制車輛行駛的安全裝置,兩側車門噴塗單位名稱。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校車,建立政府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管理規范的校車運營與管理機制。
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噴塗或者設置統一的專用標志。
禁止貨運汽車、拖拉機接送、搭載學生和學齡前兒童。
第十五條禁止機動車安裝和使用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監測的裝置、材料以及妨礙行人或者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照明、音響等裝置。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維修車輛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 車架 號碼)、發動機號碼以及承修項目。
機動車維修單位發現送修車輛有盜搶、拼裝、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調查。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加強對報廢車輛的監督管理,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行強制報廢。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及時查處非法生產、銷售、拼裝、擅自改裝車輛(包括車輛成品及配件)和非法回收報廢車輛的行為。
第十八條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報廢機動車回收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報廢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回收日期以及報廢車輛解體過程中拍攝的照片等圖像資料。
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向報廢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車輛回收證明,及時將報廢機動車信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並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相關知識和駕駛技能,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提倡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一年以上駕駛經歷後再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相應准駕車型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並且最近三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未滿十二分和無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事故,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相關知識教育。
第二十三條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公開制度。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包括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涉及駕駛安全的其他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並及時公布、更新相關信息,為單位和個人查詢提供便利。
第二節非機動車
第二十四條對規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需要登記的具體種類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應當簡化手續,便民快捷,一次性收取牌證工本費。
自行車不實行登記制度。自行車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時按照規定對自行車統一編號、敲印、建立台帳,定期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對列入登記范圍的非機動車車型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認證,認證合格的,對其型號和安全技術參數予以公告。列入公告的非機動車申領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登記。
第二十六條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登記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發放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並監制。
第二十八條駕駛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並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轉借、挪用、塗改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十九條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到原發證機關補領,並交驗車輛。
第三十條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燃油助力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改裝動力裝置。
山東省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