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利用别人的身份,进行网络聊天,算违法吗
利用别人的身份在网络聊天属于侵犯名誉权和姓名权。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法律分析
用别人的身份进行网络聊天已经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和姓名权。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别人侵害的权利,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别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㈡ 网上聊骚属于犯法吗
法律分析:在网上与网友用淫秽语言聊天,是否违法,关键要看对方的态度。如果对方对聊天方式反感,不愿意继续聊,那么行为可能就违法了,就成了性骚扰或者猥亵。如果对方报警,公安机关介入的话,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有可能被拘留。如果对方愿意聊,你情我愿聊的很愉快,而且在引起空间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违法的。公安也不会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㈢ 网络聊天是信息安全犯罪吗
对于描述类似“协助”犯罪的条款,似乎是重复的立法工作,只是新增了罪名,具体增加这些条款的目的不好说,但是可以感觉到的是对网络上面的行为有进行限制的意思,并且一些描述并不准确,保留了很大的余地,这是中国法律一贯的毛病,什么都要靠司法解释。 其中有一些好像是维护一些行政法规(指令),这算不算法律的退步? 还有就是这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意思。首先“利用信息网络”并不导致犯罪,而导致犯罪的,一定是别的事实。比方说利用网络诈骗,那么这个可以根据诈骗这个行为和后果来进行起诉/判决。最后的结果无非是按诈骗来处理。但是出来一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会导致的问题是,首先这个诈骗行为会被认定,然后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接着,因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适用了信息网络,那么也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样一来,这个诈骗的行为,虽然实施过程/行为/结果都没有任何变化,但是他会被同时用两个罪名来起诉,直接结果就是“过罚不当”。虽然我们刑法刑诉法里面没有说“一事不再罚”(只行政执法有这个意识),但是这一点是普遍公认的,在平时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会比较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吧。
㈣ 用网络或电话聊性犯法吗
用网络或电话聊性犯法。
用网络电话骚扰他人是属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影响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对骚扰者处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㈤ 和网友聊污话题犯法吗
法律分析:网上聊污属于违法,属于国家严厉禁止的。如果举报,轻者会受到治安处罚,长期的聊污比较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㈥ 网络聊骚犯法吗
法律分析:如果对方对你的这种聊天方式反感,不愿意跟你聊骚,那么你的行为可能违法了,就成了性骚扰或者猥亵。如果对方报警,公安机关介入的话,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有可能被拘留。如果对方没有反感报警就不会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㈦ 聊天软件犯法吗
法律分析:只要聊的内容不违法,它就是人们为自己购买的一项心理服务,不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㈧ 翻墙聊天违法吗
法律分析:翻墙上网是违法行为,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不以盈利为目的,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㈨ 网络上曝光聊天记录犯法吗
法律分析:曝光别人的聊天记录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