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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網路安全學習

發布時間: 2022-07-29 01:38:26

A. 民法典中是如何明確個人信息保護規則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人格權獨立成編,並對此前受到各方關注的個人信息做出了規定。有專家指出,這是首次從民事基本法層面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行為規范。

此次人格權編草案則對個人信息的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細化,例如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的原則;保證個人信息的存儲安全等。

「草案中的條文雖然不是很多,但是細化了《民法總則》中的有關規定,確立了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也使得個人信息在民法層面的保護得到加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說,人格權中增加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在各國立法實踐中具有開創性意義。

隱私護衛隊注意到,此次草案中對「個人信息」延續了《網路安全法》中的定義,即個人信息指的是能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而在國家標准《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中,個人信息既包括自然人身份信息,又包括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的信息。對此,張新寶說,法律草案的一審稿往往只是框架。一審稿發布後,全國人代會廣泛聽取專家和社會意見,對草案進行調整和打磨。個人信息作何具體定義,將來是否會有變化,還要看接下來的調整過程。

此外,針對此前頗受關注的個人信息刪除難、注銷難等情況。草案中還明確了自然人可以請求信息持有人及時刪除個人信息的情況,即在存在非法收集、使用信息的行為;持有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信息;持有的信息儲存期限依法已經屆滿;根據特定目的,持有已經沒有必要等。

若自然人明確拒絕 收集使用其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仍須承擔民事責任

近年來,隨著網路技術快速發展,利用爬蟲等技術收集網路上公開個人信息進行再利用的個案引起不少爭議。

此次的草案中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不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在自然人同意范圍內;進行學術研究、課堂教學或統計等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的必要行為等。

其中,草案指出使用自然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信息亦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使用該信息侵害該自然人重大利益或自然人明確拒絕他人使用的除外。

這意味著,如果自然人本人明確拒絕,即使是已經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他人收集或使用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這無疑對違背自然人意願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提供了直接的維權途徑,而對現今依靠二次利用公開信息開展業務的企業提出了新的課題。

曾經代理徐玉玉案的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椿暉在接受南都采訪時亦表示,此次在民法層面確定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在未來保護自然人的權益、提起訴訟奠定了一個基礎。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B. 民法法典內容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是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及附則,共計1260條。

從胎兒到墳墓,《民法典》保護中國人生老病死的各個階段,涵蓋社會生活中的各個方面,保護的權益范圍相較於之前的單行法也將更加廣泛。不做法律的糊塗人,《民法典》賦予我們的新權利要及時掌握學習,記者就為大家梳理了幾條與我們普通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幾大亮點。

(2)民法典網路安全學習擴展閱讀:

《民法典》從1954年開始編撰到2020年,歷時66年的時間,用1260個條文回答了一個自然人的學習、工作、生活、娛樂,以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項權利,包含著一個民族的精神密碼,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一部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典,其人民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為家庭和睦護航。

一是家有所安。減少「頭腦沖動」式「草率」離婚,設立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更好維護了家庭關系的和睦穩定。

二是居有所安。新設居住權,對於因婚姻關系破裂、失孤老年再婚等失去住房所有權的自然人來說,具有強制力的法律代替了道德層面的居住允諾,更能保障其權利。

三是離有所值。離婚「賠償」更加公正,「婚內重大過錯」成為離婚時可索賠的情形,沒有達到「重婚程度」的出軌行為,也必須以賠償形式表達懺悔,讓其婚姻關系更加具有道德性。

四是,老有所依。完善撫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撫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為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撫養人,呼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老年人權利護航。

為人權保障加成。

一是完善防止性騷擾規定。認定標標准更加清晰,舉證責任范圍擴大,在防止職場性騷擾、校園性騷、兒童性騷擾等方面更具有針對性。

二是「私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將權利范圍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擴展到對「深夜來電」「索命詐騙」等騷擾行為的防範。

三是特殊情況下無人照料「被監護人」得到監護和照顧。當地基層組織、社區等有義務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保障其人身的權利。

為基層治理賦能。

一是保障人民安全。「頭頂上的安全」「奪命煙灰缸」等將會造成的人生傷害完全多方的權利義務;完善了高空拋物,高空墜物相關各方面的民事責任,用讓拋物者買單,物業、公安機關、被害人等舉證的方式「守護頭頂」的安全。

二是嚴格防範侵權。信息時代,網路安全,在其法律上作出規定,尤其是對於,鍵盤俠、網路噴子等不法行為作出規制,在各種媒體網站、APP、視頻網站、輿論熱點等過度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偽造侵害肖像權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保護更加嚴格,從立法上為社會治理賦能。

C. 如何理解新時代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於人民的法典作為新時代大學生如何學習好,

中國民法典是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是立足新時代、迎接新挑戰、反映新需求的民法典中國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也是真正屬於這個時代的民法典。

針對AI這一當下最為硬核的科技元素,中國民法典如何應對「AI挑戰"、體現「AI需求」、引導「AI向善」,是體現民法典時代性的標志。

當代大學生學習民法典:

1、當代大學生學習民法典須外化於行,自覺成為民法典踐行者,積極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當代大學生應積極傳播民法典要義精髓,做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權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生力軍。

3、從自身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增強民法典的感召力。在認真學習、化用民法典基礎上,大學生們可通過擔任
普法志願者、參與民法典宣講團等方式,為廣大群眾傳授民事法律規范、闡釋民法典學理、講述民法典的編纂歷程
和民情關切;

助推提升全社會嚴格執行民法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良好社會
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3)民法典網路安全學習擴展閱讀:

民法典草案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例如,民法典草案單獨設立人格權編,突出保護人民的名譽權、隱私權等重要權利,不僅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創新,更蘊含著對人民權利的充分尊重和保護。

針對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帶來的侵害個人信息現象,民法典草案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則,還首次將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納入保護范圍。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造成的悲劇屢次發生,民法典草案新增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並細化各方責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D. 如何使用民法典抵抗網路暴力

網路暴力是一種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暴力形式,它是指一類由網民發表在網路上的並且具有「誹謗性、誣蔑性、侵犯名譽、損害權益和煽動性」這五個特點的言論、文字、圖片、視頻,這一類言論、文字、圖片、視頻會針對他人的名譽、權益與精神造成損害,人們習慣稱其為「網路暴力」。網路暴力能針對當事人的名譽、權益與精神造成損害,而且它已經打破了道德底線,往往也伴隨著侵權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亟待運用教育、道德約束、法律等手段進行規范。網路暴力是網民在網路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路上的延伸。網民們若想獲得自由表達的權利,也要擔當起維護網路文明與道德的使命,至少,要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

2019年12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根據規定,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台不得開展網路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1]

網路暴力事件加速個人信息的泄漏,引發社會恐慌,阻礙和諧社會的進程。2012年4月半月談對公民如何保護個人信息權進行了網路調查,參與人數4142人。其中對於個人信息是否泄漏的調查數據顯示:30%的人多次遭遇信息泄漏狀況,40%的人偶爾有信息泄漏的狀況,僅15%的人極少遭遇此情況,且15%的人對自己信息是否泄漏尚不清楚。由此可見,至少70%以上的人遭遇過不同程度的個人信息泄漏狀況,個人信息安全關繫到個體的切身利益,個人信息遭到侵犯,使得當事人缺乏安全感,容易引發不安情緒。

而對於個人信息存在哪些安全隱患方面,52%的人認為機構或網站擅自將個人信息泄漏或販賣給其他機構或個人,23%的人認為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用於詐騙等犯罪行為,18%的人認為機構或網站的個人信息保管機制不健全,5%的人認為個人在上網時遭遇「釣魚網站」,而僅有2%的人認為是其他原因。很明顯98%以上的人所認為的安全隱患都與網路有關。

網路暴力事件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泄漏了網民的個人信息,更加增強了個人信息的安全風險,引發了社會的恐慌情緒。網路空間和現實社會是有共通之處的,有的學者則直接認為,「網路空間」也是「現實社會」,只不過它是一種通過虛擬技術進行信息交流和傳播的新型媒介而已。按照這樣的說法,網路空間,是人們生活的空間,是一個以虛擬為形式的「現實社會」。那麼,在這樣一個社會所受到的一切影響也必然會作用到現實社會。網路暴力是「輿論」場域的群體性紛爭,以道德的名義對當事人進行討伐,可以說是網路自由的異化,這無疑阻礙了和諧網路社會的構建。與現實社會的暴力行為相比,網路暴力參與的群體更廣,傳播速度更快,因此某些意義上說,可能比現實社會的暴力產生的危害更大。網路暴力的產生雖然時間不長,但是危害大、影響范圍廣,而且蔓延趨勢嚴重

E. 我國在互聯網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互聯網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網路安全法》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 同時,國家部委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F. 民法典個人信息有什麼特點

我國《民法典》誕生於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時代背景之下,對個人信息保護、網路數據利用、電子合同效力、平台責任認定等互聯網新型問題進行了積極回應。基於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結合《民法典》的規定,我們應當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策略、目標和限度進行准確理解和把握。

《民法典》是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階段性立法回應。鑒於個人信息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民法典》人格權編採用專章的方式對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一並予以保護,並對個人信息的類型、收集、更改或刪除做了初步規定。《民法典》涉及個人信息的規定可以歸納為以下特徵:一是對個人信息的回應具有零散性的特點,選擇性地回應了超前發展的網路社會實踐。二是對個人信息的規定帶有階段性、宣誓性的特點,具體操作有待後續立法完善。三是對個人信息還未進行屬性判斷和定位。四是僅是對私法領域的個人信息問題進行了回應。

但上述特點並不意味著《民法典》具有滯後性或立法偏差,其定位本身應當是對個人信息問題的階段性立法回應,針對這些問題需要一個完善過程。當下各國的立法實踐,對於個人信息保護仍處於一個構建、探討的階段,並沒有現成的模式,但《民法典》的頒布為我們系統化研究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提供了一個重要契機,個人信息能否納入傳統的人格權和財產權保護范疇,個人信息保護的價值目標和科學路徑又應當為何,值得我們深入思考。

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難題。個人信息是否屬於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益?現行《民法典》將個人信息作為人格權項下的一種新型人格利益予以保護,但仍然存在兩個重要的理論障礙。一是個人信息與隱私難以區分。個人信息明確規定包括隱私信息,若將個人信息籠統稱為獨立的人格利益,如何處理與隱私的關系將會成為難題。二是個人信息的范圍過於寬泛,難以概括認定為人格權益。雖然將「可識別性」作為個人信息的判定標准已成為共識,但這引發了一系列問題。例如,由於當代數字處理技術中「個人畫像」的出現,通過間接個人信息的分析來識別個人身份的概率大大增加,那麼是否這些間接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從而屬於人格利益呢?目前還很難形成共識。

個人信息是否可以通過傳統的財產權加以保護?一方面,個人信息極容易被分享,分享後就會存在多個主體同時控制個人信息的情形。個人信息財產權無法解釋現實生活中的信息交互性問題,即一項信息為多個主體共同分享的情形。比如,一次小型聚會的信息應為所有參與者分享,無法由某個參與者獨享財產權,否則就會造成權利的直接沖突;又比如,在買方與電商平台商家的交易中,此交易信息因買方和賣方共同參與而應共同分享,無法歸於任何一方。另一方面,個人信息又極易被利用,個人實際上缺乏必要手段對個人信息加以控制,不動產登記保護、動產佔有保護等傳統財產權保護路徑對個人信息都難以適用。

個人信息保護的價值目標。個人信息保護的價值目標如何定位?關於這一點,我們首先需要明確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為什麼會產生。在計算機、互聯網出現之前,個人信息雖然也一直存在,但其保護問題始終未能進入大眾視野,這是因為當時個人信息泄露造成的社會危害性還遠未達到由法律介入處理的程度。因此,將個人信息作為人格要素進行保護,只解決了個人信息保護中個人維度的利益表達。個人信息保護的真正目的應當是,防止互聯網信息時代,大規模、高效率收集個人信息給個人和社會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

正是由於這些因素,「可識別性」成為法律實踐中判定個人信息的基礎,而「同意原則」則構成個人信息利用的前提。之所以各國都將「可識別性」作為個人信息的判斷標准,原因在於一旦相關信息可以分析、識別出特定個體,那麼個體可能會暴露在各種潛在的社會風險之中。各國之所以都將主體的「同意」作為獲取和利用個人信息的前提基礎,原因在於信息主體的同意表明其對於因個人信息被利用而可能增加的社會風險表示出接受與認可。

個人信息保護需要發揮好公法的作用。個人信息保護的路徑不應當僅僅著眼於個人權利保護,還應從公法上的社會風險控制這一角度來理解。在數據經濟日益深入發展的今天,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應當阻礙信息、數據的正常流動已經形成了社會共識,而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路徑與上述理念還存在相悖之處。從民法角度來講,給予某個主體承擔某種行為義務,應當和相應的法律後果所對應。但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只要行為人未能履行特定義務,不論存在損害後果與否,都需承擔民事責任。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認定方式,與民事責任承擔強調損害結果與因果關系的邏輯證成存在矛盾。

有鑒於此,個人信息的控制與保護,有必要強調公法的作用。對於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網路安全法》重在系統運行安全的保障,《電子商務法》則立足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安全法」兼顧數據防護和個人信息脫敏化處理,「個人信息保護法」重點防止信息被濫用和泄露等。在實施好《民法典》相關要求的同時,系統化地運用公法路徑對個人信息進行科學的控制,不過分依賴民法的權利保護模式,應當是個人信息保護未來不斷探索的方向所在。

G. 網路安全未來發展怎麼

網路空間安全專業簡稱「網路安全專業」,主要以信息構建的各種空間領域為主要研究對象,包括網路空間的組成、形態、安全、管理等。該專業致力於培養「互聯網+」時代能夠支撐和引領國家網路空間安全領域的具有較強的工程實踐能力,系統掌握網路空間安全的基本理論和關鍵技術,能夠在網路空間安全產業以及其他國民經濟部門,從事各類網路空間相關的軟硬體開發、系統設計與分析、網路空間安全規劃管理等工作,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寬廣的國際視野、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拔尖創新人才和行業高級工程人才。
網路安全專業是2015年新設立的專業,作為新興專業,網路安全專業網路安全專業就業前景怎麼樣?有哪些就業去向?
一、就業工作崗位眾多
網路安全專業畢業生就業的崗位較多,可以在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通信、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電子政務等領域從事相關工作。也可以在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電信、傳媒等行業等從事信息安全產品的研發、信息系統安全分析與設計、信息安全技術咨詢服務、信息安全教育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具體的工作職位除了信息安全工程師、信息安全咨詢師和系統安全管理員外,通過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獲得相應資格證書之後,可以擔任諸如通訊工程師、軟體開發工程師、軟體測試工程師、信息系統分析師等職務。
二、就業領域前景廣闊
十四五發展規劃建議明確提出建設網路強國,全面加強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和能力建設,加強網路文明建設,發展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這是國家從戰略高度把網路建設上升到了一個頂尖層面。隨著新一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將更加深入千家萬戶,融入到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在未來,無論是在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新興領域還是在傳統計算機科學技術領域,網路安全是始終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網路安全產業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正是由於網路安全人才缺口很大,所以網路空間安全專業才會於2015年設立,並且設立之後,在一大批「雙一流」建設高校和其他重點院校建立了研究生專業研究方向。因此,網路安全專業的就業前景十分廣闊,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朝陽行業,也是為數不多的職業壽命很長的計算機類工種。
三、職業發展空間較大
從網路安全專業的主幹課程來看,包括程序設計與問題求解、數據結構與演算法、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導論、密碼學、網路安全技術、計算機病毒與防範、操作系統課程設計、信息安全課程設計等內容。可見該網路安全專業的技術性很強,具有鮮明的專業特點,是一門能夠學到真正技術的工科類專業之一。因此,在職業發展上,網路安全專業除了就業崗位眾多之外,由於專業技術性較強,在工作單位將處於技術核心骨乾地位,職業發展空間很大。通過努力,可以從基層技術員上升到具有一定級別的技術管理人員。

H. 網路安全法涵蓋了網路安全治理相關的全部法律規則嗎

《網路安全法》沒有涵蓋網路安全治理相關的全部法律規則。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里就要根據《民法典》來裁定。

網路詞條:網路安全法

I. 網路運營者在保障網路運行安全方面負有哪些

網路運營者在保障網路運行安全方面負有以下義務:
1、網路運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安全保護義務;
2、網路運營者應當依法履行落實網路實名制要求的義務;
3、網路運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為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